病假申请书

病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XXXXX员工覃世莫,因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诊断XXXXXXX,医嘱建议住院治疗,现向公司申请病假XX天(时间从201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公司领导酌情给予批准。

请假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桃园县芦竹乡大竹国民小学教师延长病假申请书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教師延長病假申請書

一、職已於98學年度98年10月15日至99年3月24日申請延長病假並奉准在案(如附件)。

二、職因                    於99年  月  日門珍依診斷證明書宜休養5個月(檢附   張診斷證明書)

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因疾病必須治?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經醫?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內合併計算?得超過一?。但銷假上班一?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起算。

四、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款之期限,仍?能銷假者,應予?職停薪或依法辦?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仍未痊癒,應依法辦?退休或資遣。但?職停薪係因執?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為限。

五、職因                    羅患重病擬繼續申請自99年  月   日至99年  月   日延長病假(檢附   張診斷證明書),懇請    鈞長惠予核准以利休養。

申請人:           (簽章)

敬 陳

教學組長:                      出納組長:

輔導室:                          總務處:

訓導處:                          教務處:

人事室:                          會計室:

校 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通知

台端(鄭崑瑜教師)申請於99年03月25日起至99年7月25日止繼續延長病假,謹依規定將相關重要事項交待如下,請查照。

※以上未盡事宜,隨時補充轉知

節錄教師請假規則

第五條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款之期限,仍?能銷假者,應予?職停薪或依法辦?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仍未痊癒,應依法辦?退休或資遣。但?職停薪係因執?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為限。

第?條 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職停薪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職停薪人員,於?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職。

第七條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得請事、病假之日?;其兼任?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得扣除寒暑假之日?。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得予扣除。

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證明。

第十?條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假日均?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教師延長病假欲銷假上班申請書

一、職前因          羅患重病,經核准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延長病假(如附件)。

二、依據教育部96年6月26日台人(二)字第0960091322B號書函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因患重病,經服務學校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並由服務學校依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本於權責覈實認定其是否病癒,以決定是否准其復職。

三、職因                         擬自民國   年   月   日(延長病假期滿前)銷假上班(檢附   張診斷證明書),懇請    鈞長惠予核准。

申請人:          

敬 陳

教學組長:                      出納組長:

輔導室:                          總務處:

訓導處:                          教務處:

人事室:                          會計室:

校 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通知

台端(陳依玲教師)申請於96年04月02日起至96年  月  日止病假及延長病假,謹依規定將相關重要事項交待如下,請查照。

※以上未盡事宜,隨時補充轉知

節錄教師請假規則

第五條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款之期限,仍?能銷假者,應予?職停薪或依法辦?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仍未痊癒,應依法辦?退休或資遣。但?職停薪係因執?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為限。

第?條 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職停薪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職停薪人員,於?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職。

第七條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得請事、病假之日?;其兼任?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得扣除寒暑假之日?。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得予扣除。

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證明。

第十?條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假日均?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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