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安置申请书

提前安置申请书

尊敬的温州市滨江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领导:

我叫赵XX,是温州市鹿城区原XX街道XX村XX路XX弄XX号的拆迁户,拆迁档案号XX-XX。搬离我家的拆迁房已整整六年六个月,由于在房屋产权的年限上和规划认定有出入,经多方协调,于20xx年10月28日才与贵处的行政征收处签订了拆迁协议。期间50个月一分钱的安居费也没有,虽然现在每个月可以领到四千九百多元的安置费,但因个人文化水平不高无社保劳保、又身患肩周炎、关节炎,无工作还要每月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妻子得胃病多年,长期用药调理,每月也有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儿子每月3000多元的工资抚养两个小孩都不够,月月入不敷出。6年来本来打算留着养老的积蓄已经透支的所剩无几,实在无力承租高价的合法房产,故现和儿子一起租住在X宅南片XX路菜农周转房中,每月租金800元。 XX路菜农周转房系近年建成的违章建筑早已被列入拆违重点对象,随时都会被拆除。20xx年6月13日,贵处已安置定位一套使用面积为112平米的大套房源给我。本来打算和儿子一起住的,可是上个月因为孙子的教育问题和一些琐碎的家务分工问题,她们婆媳闹翻,现在已连续吵了一个多月,同住一个屋檐下只会加深她们的间隙。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再这样纠缠下去,只怕会影响对小孩的教育。故急需一套房子和他们分开来住,以制止进一步深化的家庭矛盾。

按照我们村的习俗,房屋拆迁后基本上都会分给出嫁的女儿一套,我家也不例外。我女婿家位于XX乡XX村XX路XX号,今年他家也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将在那里建一座能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公园,现已动员

测量拆迁,预计年内全部腾空。我女婿兄弟2人携妻儿、父母一共8口人居住在140平方米不到的老房子里。兄弟2人以给鞋厂打零工为生,全家每月总收入不到1万元,而且在今年和明年还将陆续降生2个新宝宝。每月不足1万的家庭总收入要承担一家10口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和两个小孩的教育费用支出,再加两个婴儿的尿布奶粉钱,已是杯水车薪。对于这样的一个大家庭,要租住一套够10口人的居住的房子,至少要3室2厅2卫的户型,而且面积要够大,才能解决,而这样的户型每月的租金至少在4000以上 ,初期的拆迁补偿金根本就不够支付这样的房租,回购安置房还需交纳近60万元的费用,简直就是雪上加霜。所以解决他们拆迁后的居住问题,是多么多么的重要呀。 基于以上情况,本人申请提前再安置2套房子在F31地块,以解决2户共16人的居住之急,缓和家庭矛盾。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一共314.1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现已安置112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一套,余下的需再分三套。现看到F31房源明细,F31二期还有2套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房源剩余,请求批准给予安置。现提供如下资料:户口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和户口登记卡上人的关系表一份,希望温州市滨江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领导早日核实,予以批准安置,万分感谢!

申请人:赵XX

20xx年7月9日

常住人口登记卡主与申请人关系表

提前安置申请书

 

第二篇:征地安置补偿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xx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xxxxxxxx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xx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xxxxxxxx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xx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xx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xx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xx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xx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06]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xx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xx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xx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xx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xx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xx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xx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xx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xx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xx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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