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区×××

电 话:010-6×××××1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xx年×月×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劳人仲字[2013]第××号立案通知书及××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

系,故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刘×××等10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

答辩书副本贰份。

第 2 页 共 2 页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 年 月 日

 

第二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永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南宁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A-P-29号

答辩人就魏成江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请求提出如下答辩:

一、魏成江请求答辩人支付20xx年9月至20xx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950元的理由不成立。

1.魏成江入职本公司前在别的单位做过工,如果不提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材料我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会涉嫌违反《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

2.魏成江入职后答辩人于20xx年8月4日书面通知要求其提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材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3.本答辩人已依法向魏成江本人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规定,故其请求答辩人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15950元的理由不成立。

二、答辩人未能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等是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魏成江入职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年龄已满56岁,还有4年就到退休年龄,如果他不从原单位将社保等手续转来我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即便是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为其办理社保和失业险。申请人认为是由答辩没有为其依法缴纳社保所造成的损失理由不成立,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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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开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会同》第四章劳动纪律的第6点约定:“乙方在工作期间,如在公司员工面前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行,造成员工思想不安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开除乙方马上离开公司,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代理班长的3天时间内,对持不同工作意见的同事陆飞庭进行排挤和打击。利用其代理班长的身份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恐吓,在员工中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谣言,导致陆飞庭离职,另一名新来的同事李惠先上班不到2天也提出离职。在招工难的情况下,申请人魏成江的行为导致公司花费时间和金钱在多渠道内招聘来的人员流失,也造成了员工思想不稳定,给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开除申请人符合《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无需向被开除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侵害申请人的权益,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执法,确实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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