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书(李志福)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志福,男,汉族,生于19xx年8月8日,住靖边县中山涧镇中山涧村碾方湾村小组,农民,系被害人李军军父亲。

申请人:高德秀,女,汉族,生于19xx年3月29日,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害人李军军母亲。

申请人:李楠楠,女,汉族,生于20xx年12月9日,住吴起县乐源乡白沟清村,系被害人李军军女儿。 法定代理人:刘春华,系李楠楠母亲。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陕刑三终字第103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延中刑初字第67号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申请人向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理由

一、原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被告人刘虎因琐事纠集他人故意伤害申请人李志福的儿子李军军,致李军军死亡。其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其深,理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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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虎姐姐刘月梅因琐事和被害人李军军开办的“梁师羊肉美食城”厨师梁士彪发生争执,刘月梅告诉刘虎其被打后,被告人刘虎便纠集白强、张宝龙、张海东、高晓云、王玉虎、刘贵梅、王冲等(另案处理),于当晚9时30分,跟随下班后的李军军和梁士彪,并对其实施伤害致李军军死亡。

被告人刘虎因琐事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令人发指。案发后又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潜逃4年之久,其不但意图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其行为给当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给受害人家属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人甚至在社会上多次炫耀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对其无可奈何。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无法抚慰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不幸,无法告慰死者的亡灵,不严惩公理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二、被告人刘虎当庭拒绝认罪,否认其纠集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李军军的犯罪事实,理应依法严惩。

案发后,被告人刘虎毫无悔罪之意,为逃避法律制裁,潜逃达4年之久。抓捕后心怀侥幸,拒不认罪,对其所犯罪行的主要事实不能如实供述,有意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的种种恶劣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理应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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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刘虎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严惩。

被告人刘虎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致受害人李军军死亡,被告人及其家属毫无悔罪之心,不仅没有支付受害人的任何医疗费用,也没有对受害人和其家属进行看望。在法庭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刘虎也没有丝毫的悔意,拒不认罪,拒不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虎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的家庭造成极为严重的经济及精神损害,导致老人和子女无人抚养,被告人及其家属却对申请人的失子之痛毫无愧意,反而百般抵赖,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如果不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罚,正义如何伸张,法律的公平如何彰显,社会治安如何稳定,如何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为此,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此致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志福 高德秀 李楠楠

20xx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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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贵州省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程序严重错误。

被告人某某对申请人故意伤害罪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于年 月 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了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判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但申请人作为该案受害人,该案在任何阶段均未告知申请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未告知申请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通知申请人参与庭审,且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一直未送达申请人,是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到法院查询,才得知该案某某法院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某某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称该案人民法院无告知受害人参与诉讼和将文书送达受害人的义务。因此,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剥夺了受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未公正审判,其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二、 一审判决适用刑法明显不当,免予刑事处罚

错误。

被告人某某认为其申请人影响她的家庭关系便蓄意纠结多人跑到申请人家门口对申请人进行伤害,并将申请人面部打伤至残,给予申请人毁容性打击。可见被告人作案动机明显,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不严惩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及正义,应依法予以严惩。而免予刑事处罚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 不应认定被告人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及

自愿主动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用。

申请人受伤后至今,是申请人自己花钱治疗,被告人不但没有主动给申请人治疗,且一直对申请人不管不问,这能算什么认罪、悔罪态度好?可见被告人从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申请人所受之伤仅医疗费就花去6000多元,伤残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告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达8万元之多。而被告人在庭审时假意支付医药费4000元对于申请人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有意对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而这样就能免予刑事处罚简直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免予刑事处罚错误,程序严重错误。为此,为

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请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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