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词

公诉意见书

公诉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对许源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许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许源于20xx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在月城镇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用拳击、脚踢方式对陈洪明进行了长达5分钟的、残忍的殴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创伤、左眼受伤、当场晕倒。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xx年10月22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

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第二篇:公诉词1

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以上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所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示证。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论证。充分证明所举证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证实的事实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有力地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鞭挞邪恶、匡扶正义、弘扬法制,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司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张永波拿匕首顶在许虎军的腰部,采用封嘴、手按等手段,抢得许虎军腰间价值人民币1729元的西门子2588型手机1只,及驾驶台上人民币100多元,当许虎军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张永波及王东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对许虎军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对许虎军身体、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致使十月底该区居民不敢夜间单独外出。

三、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合法收益,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由于被告人没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明确的奋斗目标,企图不劳而获,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今天被告张永波被押上被告席,这就是必然结果,也是罪有应得的。但我们诚心地希望,被告人一定要记取这次教训,认罪伏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为教育被告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20xx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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