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利用外资考核办法》的反馈意见

关于对《安徽省利用外资评价办法》的反馈意见

省商务厅:

省厅关于《安徽省利用外资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我们认为《安徽省利用外资评价办法》从利用外资规模速度、结构质量、对经济社会贡献和工作成效四方面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评价,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进一步提高全省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现结合我市及全省情况,针对部分指标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适当提高外资规模指标权重。近年来,安徽利用外资得到快速发展,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总量仍然偏低,因此,提高安徽全省利用外资规模仍然是重中之重,建议适当提高实际利用外资、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外资三项规模指标权重,相应降低增幅指标权重,三项指标规模与增幅权重比控制在2:1左右为宜。

二、取消当年引进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数考核。我们认为理由有三,一是世界500强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远不在一个层级,有些相差甚远,无法混在一起评价;二是行业龙头企业界定很难,比如,行业如何确定?按大类、门类、中类划分还是按小类划分?按照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仅制造业就有544个类别。比如,行业龙头标准如何确定?是根据各个行业协会排行榜

确定,还是根据某家咨询机构排行榜确定?排名前几位算是龙头企业?都不好界定,界定不好就缺乏操作性,因此,我们建议取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数考核,适当放宽当年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数考核标准,比如,在近十年财富排行榜进入前500强的企业都纳入考核。

三、外资对经济社会贡献指标要明确数据采集来源。我们建议外资对经济社会贡献四项指标以各市统计公报为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不同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二篇:对案件考核办法的反馈意见

关于对《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 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意见

案件监督管理室:

我纪检组收到通知后,组织全室人员对《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办法》中多次出现“省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议修改为:派驻省直单位纪检组。

二、关于“第二章第六条(一)记分事项”中“1、立案查处一起案件(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免职调离处理的,下同),记0.1分”,我们认为“0.1分”分值较低,建议增加分值。

驻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纪检组 20xx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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