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宁家沟村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二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村民出卖、赠与和交换房屋,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交换差价成交的,10天之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契税,逾期不交纳者,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村民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只能在空心村内购地建房,其他情况是,本人只要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下脚建房。

第五条:建房的村民,经过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占耕地抵作承包地。

第六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已经建成的,原

则上要求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对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再生一育第二胎的,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条: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未准生前怀孕的,必须做引流产术。否则,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凡领了独生子女证,再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其子女可承包二份责任田土;原有二个孩子,死亡一个的,夫妇双方又做了绝育手术,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其待遇同独生子女一样。

第四条: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胎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处罚规定,收回原多承包的一份责任田土,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共卫生

第一条:保持饮水卫生,不准在水井边一米内清洗脏物(衣、裤、蔬菜及其它食物等)、洗澡。违者除责成其洗井外并罚款200元。

第二条:对于有病的畜生,不准出卖,对于病死畜生要深埋村外。否则,罚款200元一户。

第三条: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准在村里巷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猪、牛栏肥,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外,罚款50至100元。

第四章 水利和村公共实施

第一条: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五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一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万一发现野外火源,无论如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速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二条: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至5倍;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四条:自然灾害(大风、大雨、暴雨、风雪、冰雹等)毁坏的林木,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捡得归还集体的,给予奖励;否则,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罚。

第五条: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者,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六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究回原物外,处罚200至5000元。夜间出动偷摸者加倍处罚。

第二条: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不准猪、牛、羊、

鸭、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至100元。

第三条;凡是聚众闹事,煽动宗派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外,损失和损坏财物,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并处罚款500至2000元。

第四条:村民发生口角纠纷或婚姻纠纷等需要调解的,为调解纠纷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私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100至200元。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实守信;美化村容,绿化村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反和、淫秽书画影音谋介。

第七章 社会服务

第一条:本村村民要不断努力提高志愿服务意识,服务村民,服务社会,时刻将“奉献、有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牢记心中。

第二条:有村委会牵头,党员干部带头,年轻村名积极参与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到社区、敬老、学校等机构进行志愿服务,原则上每名志愿服务队员服务不少于15天/年。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坊子区坊城街道前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第二篇:村规民约

中共鹿颈村党支部 鹿颈村民委员会

二OO九年一月一日制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主 编:黎德森

责任编辑:黄松亮 黎柏根 编 委:梁顺有 杜美月

罗超明 张小兰

中共鹿颈村党支部

鹿颈村民委员会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陈先前 黄志永

目录

一、 社会治安………………………………………………………………….

二、 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 村风民俗………………………………………………………………….

四、 相邻关系………………………………………………………………….

五、 婚姻家庭………………………………………………………………….

六、 妇女和计划生育………………………………………………………….

七、 环境卫生…………………………………………………………………..

八、 户籍管理…………………………………………………………………..

九、 本村规民约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鹿颈村民委员会

村 规 民 约

全体村民同志们: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使广大村民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严格规范党员、干部、群众的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使其真正做到: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形成一种良好的村风,坚定正义永远战胜邪恶的信心。使每一个村民从灵魂深处明理是非,懂得法律存在的严肃性。为此制定村规民约,势在必行。

一、 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威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窃设施、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火、爆炸物品和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现和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的,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要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严禁私自砍伐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

禁止损害庄稼及其它农作物,违者重罚。

第八条 严格按用水、用电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九条 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相关手续。在本村暂住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本村的村规民约,否则按有关制度接受处罚。

第十条 对违犯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属劳教判刑的停

发生活款分配和福利,释放后才恢复生活款分配和福利。

(二) 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干部

批评教育。

(三) 有违反上述条例,通过教育仍不悔改的停止发生活款分

配和福利一至五年。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三、村风民俗:

第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三条 不搞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播迷信和淫秽书刊

和音像。

第四条 建立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五条 积极参加村里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扶老携幼、加强自身修养、学好科学文化、社会知识,跟上社会步伐,用自身知识影响老一代,教育下一代,做本时代的榜样。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

第六条 服从镇村建房总体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两委”同意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第七条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违犯上述村风民俗条款情节严重的,我村将停止发放生活款分配和福利半年至一年。

四、相邻关系:

第一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两委会安排,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退一步自然幽雅,让三分何等清闲。

第三条 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五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

自行处理的,报送村民事调解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必须由当事人承担医疗费用。返还或维修、重做、更换被损害的财产,并按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上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五、婚姻家庭:

第一条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和金钱。

第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条 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子女的,不准使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六、妇女和计划生育:

第一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育。育龄夫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

第二条 凡属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有权参加本村的生活款分配和福利;因读书把户口迁出或性质改变成非农业户口的村民,回迁后可享受村的生活款分配和福利。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妇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村民平等权益,户口在本村而且是农业户口的子女并尽义务也与其它村民子女平等权益。

第四条 因婚嫁迁入我村的妇女,结婚转入农业户口后,可享受生活款分配和福利。

第五条 计划生育方面。从20xx年2月起:根据《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执行。(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6个月内可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其他节育措施。

2、符合生育2个子女、女方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3---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无计生部门批准而不做结扎的,停发生活款分配和福利。

3、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及该小孩,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属非婚生育或不间隔生育二孩的,从作出处理之日起,七年内不得享受生活款分配和福利;属超生的,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十四年内不得享受生活款分配和福利。

4、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包括未结扎、离婚及丧偶的妇女),必须每年在3月、6月、9月、12月的20号前参加查环查孕检查。外出务工的,可用挂号信邮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查环查孕证明回村民委员会,但不得连续两次(即每年至少要回街、镇检查两次),否则视为缺查。缺查一次,处违约金300元,并在生活分配款中扣除,如果本户生活款不够数的在其夫妻双方父母中扣除;并在未核实是否隐瞒了生育事实前,夫妻不得享受村的生活款分配和福利。注:连续缺查二次并未及时回村报到的,作外逃对象处理,停水、停电;夫妻双方父母也要停水、电。

第六条 村民违法生育的,五年内不得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生育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七条 村民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指不合理怀孕妇女)的,

经劝告不听的,除有关部门处理外,暂停生活款分配和福利半年至一年。

第八条 出租屋主应积极配合对外来人员管理工作。配合管理和监督外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包括#b@2、验证、查环等)。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可疑对象的,应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七、环境卫生:

第一条 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除暴露垃圾,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仍,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

第二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为保街道畅通,道路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不乱摆乱卖,乱停乱放。

第三条 村民各家各户的家禽要按20xx年全村户代表会议决定的《禽畜圈养》制度执行。

如违反上述条例的,停发放生活款分配和福利半年至一年。

八、户籍管理: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一条 凡出生小孩按入户登记为准才发放生活款分配和福利。未办理入户的,不发放生活款分配和福利(属生活款分配和福利前出生的,待办理入户后,补回该期生活款分配和福利)

第二条 男方到女家,因婚迁申请入户的,要到村签一份协议书,并要有房屋在本村和长期在村生活和居住,才能申请婚迁入户,迁入后不能享受村的生活款分配和福利。还要一次性缴交户口管理费1万元。并按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与村民遵守执行。

第三条 凡外地人员在本村购宅基地后建了房屋,又在南沙工作的,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申请入户的,每人入户的要交一次性户口管理费2-3万元,并签订迁入协议书,也不能享受生活款分配

和福利。

第四条 空挂户的人员没有房屋在本村,而且不在本村生活和居住,婚嫁时不得随意迁入配偶和子女。初生子女也应随配偶入户。

第五条 空挂户人员,工作,生活,居住都不在本村,婚后妻子或丈夫、子女都不能迁入我村,也不能享受村的生活款分配和福利。

第六条 因婚嫁迁入我村的妇女,后因离婚或丧偶,再与其它地方男子再婚并再生育子女的,为了便于户口管理,该入户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该村规民约制定后,中央省市有新文件精神,按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另行修改。

九、本村规民约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中共鹿颈村党支部

鹿颈村民委员会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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