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计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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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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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计算器是针对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有关员工一次性伤残赔偿、一次性失业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计算器。只要输入伤残鉴定等工伤职工信息,便能快速计算出工伤补偿总金额及明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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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计算器一共分为三大模块:基本算法、高级算法、法律咨询,后面我们 1

将会详细描述每个模块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作用。

二.基本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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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单位所在区域;

2.选择工伤等级;

3.填写工伤人员年龄以及月薪;

4.点击【计算】按钮,分别列出各类补偿金(伤残补偿金、医疗补偿金、就业补偿金)以及合计金额;

5.点击【结果转发】,可以短信发送计算结果到其他人。 2

三.高级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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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算法】区别于【基本算法】,有更多的选择条件与更丰富的计算结果。

1.选择单位所在区域;

2.选择工伤等级;

3.填写工伤人员性别、年龄、月薪;

4.选择员工在职或者离职状态,若离职,选择离职日期;

5.选择护理等级(无,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6.点击【计算】按钮,分别列出各类补偿金(伤残补偿金、医疗补偿金、就业补偿金、每月护理费)以及合计金额;

7.点击【结果转发】,可以短信发送计算结果到其他人。

【鉴定标准】输入受伤关键字,点击查询,将会显示该受伤关键字工伤等级 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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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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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列表】优秀的律师团队,多年的执业生涯,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经验,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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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加盟】按照要求正确填写上图信息(姓名、联系电话、执业证号、个人描述),点击上传,可以申请加入我们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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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伤计算明细

浙江绍兴市工伤计算明细---7级伤残标准

工伤计算明细

工伤计算明细

费用合计:139850元

工伤计算明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

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 调整办法

(一) 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 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年五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调整 工伤保险 待遇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社保中心,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xx年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20xx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33号),确认20xx年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480元。

根据绍兴市统计局20xx年统计调查,确认20xx年含私营经济单位的

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132元,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7628元。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

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省自19xx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

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可以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省级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设区的市的市本级统筹。

(三)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抓紧衔接,尽快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四)各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现有的结余作为储备金,自20xx年起,各统筹地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作为追加储备金。统筹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结转的历

年结余弥补;当年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导致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仍不足弥补的,由历年储备金弥补;历年储备金仍不足弥补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

办法执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九)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应有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认真学习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条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

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

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涉及的交通、食宿费用的支付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公布如下: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为职工工伤住院治疗(包括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超过平常开支水平的,对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补偿的费用。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交通食宿费标准

1.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

2.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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