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筑公司章程

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xx、xx双方共同出资,设立“贵州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贵阳市新华路XX单元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公路桥梁工程、水利;电力机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交通能源开发项目投资,矿产品开发项目投资;旅游项目投资、开发,房屋拆迁,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土地复垦及开发、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注册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00万元)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公司成立以后,公司要向股东开据资金出资证明。

第5章 公司的的机构及其生产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型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9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10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11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回忆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12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3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其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14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15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审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16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17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举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18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6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19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况。

第8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1日

 

第二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

日期:

第一章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节程,以此为本公司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个人独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节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x

第五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xx

第三章节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总承包贰级。

第四章节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公司投资人为自然人张宏,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为xxxx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节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公司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四条 公司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五条 公司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七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节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节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章节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节)

签订日期: 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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