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章程

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自治区国资委《关于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书)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作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是原XX建工集团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建工集团XXX有限公司、XX建工集团XXXX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吸纳XX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XXX市路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社会法人和XXX、XXX、XXX等自然人投资入股而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由集团公司投资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纳税。

第三条 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

第四条 为规范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本公司将视经营生产需要设立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厂、站、供销门市等经营机构。分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并按委托范围承担依法纳税、上缴利润和其他收益、承担有关代理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核定注册资本金后,依法申办注册登 1

记。分公司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董事长签署委托法定代理人及资产经营责任书后,依法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本公司以“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为宗旨,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拓国内外市场,谋求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形式,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本公司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坚持全局观念,立足发展集团整体优势,增强集团凝聚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八条 本公司依照《中国共 产 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党、团、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名称: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XX建工集团)。

第十条 公司住所:XXX省XX市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投资、住宅产业项目投资、住宅部品、部件、建材、装饰材料研发、销售;对外贸易等。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本公司国家资本 2

金、注册资本金的确定及其增减变动均以集团公司核定批复数额为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行使集团公司授予的职权,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7~11名董事组成,其中:十名董事由集团公司按董事会每届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一名董事为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决定。实施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监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董事长提出的本章程修改草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四)审议并决定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设置、撤销或调整变更其经营管理职能。

(五)审议董事长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报集团公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应事先商得公司监事会的同意。

(六)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并批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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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和审议公司制订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计划、劳动工资计划、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分配、收益收缴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以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审议这些方案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决议。

(九)审议并批准公司制订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审议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签订的企业内部经营目标责任书,审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发行债券的方案,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兼并其他企业的可行性方案,并作出决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二)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合并、分立、进行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联营、承包或租赁、出售转让部分产权,以及解散或破产的方案,并作出决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三)研究并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委派。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集团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经营负责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主席,或者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4

议,并由董事长根据提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定期或依据提议临时召开的董事会议或扩大会议,均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董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表述自己的意见。

除监事以外,需要列席董事会议的人员,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以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授权经营书》、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本章程的执行情况。组织提出对本章程的修订草案。

(三)签署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应予签署的法律文书、公告,经济合同、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产权及其变动,公司债券、财务预、决算、生产统计、劳动工资及奖惩、委托授权书、聘任书等文件、报表。

(四)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报集团公司批复。

(五)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须董事长行使的其他 5

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但对第3项职权,须在特殊情况下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由董事长作出有时限的专项委托方能有效行使。董事长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董事、公司其他领导、职能部门领导代其行使某一专项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委派监事,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由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委派;二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首次会议在委派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期,连任与否由委派的单位及职工代表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在公司内部的贯彻执行。

(二)审议公司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书、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

(四)监督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分公司经理职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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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作出任免(聘任、解聘)的机构提出任免、奖惩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请求,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委托指定的监事代其召集主持会议。监事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负责,工作上接受集团公司监事会的指导,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二十九条 从本公司以外委派或聘请的监事,不得兼任本公司的任何职务,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任何报酬。监事会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权。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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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各项决议、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科技发展、技术改造、投资方案等计划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验收与检查。

(三)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与经营。组织制订、审查、评估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财产的购建、扩建、改建更新、报损、转让、出售或出租的计划或方案,并制定分级管理,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四)组织实施公司与集团签订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提出执行情况的奖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召集并主持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事项,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六)拟订公司职能机构、分公司的设置、分立、合并、变更及撤销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经营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共青团、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事先邀请党委、共青团、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其建议或意见。

(八)提出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的建议。

(九)聘用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管理或经营人员。

(十)集团公司《章程》和本章程,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8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而应行使的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总经理委派或指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对董事长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其有关职权。

第七章 分公司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后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奖惩事宜。

第三十三条 对远离公司基地、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永续性分公司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又远离公司基地的分公司,可以委派一名董事兼任该分公司经理,并由董事长商得监事会同意其提名,委派驻该分公司的审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经理,在公司总经理组织下,对董事会负责,依照董事长的授权,以法定代理人资格行使代理委托书中规定的职权,承担代理民事责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执行《会计法》、《审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办法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9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在国家规定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报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有关部门。

分公司、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与核算制度、会计报表的编制,资产管理与审计制度由公司依法制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财务结算中心,采用商业银行的资金营运机制集中管理公司、分公司、项目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帐户。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监控。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在业务工作上受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指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收益收缴方案或亏损承担、弥补方案,报集团公司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

第四十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依照《企业破产法》批准破产的或被申请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可以宣告解散: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被兼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解散。

公司解散的清算,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0

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董事会审议确认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xx年6月1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本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不符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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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章程--建筑工程公司

广元市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本地经济发展,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共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广元市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育才路紫薇苑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育才路紫薇苑

            邮政编码:628017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育才路紫薇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饰材料、有色金属、钢材零售、租赁经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审批和领取许可证的项目。已领回资质证书。营业期限:20##年6月至永久。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有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  实物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公司成立半年内办理过户,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建立:许凤银、张德芳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人民币: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夏利情况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二次,债权人收到计划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单。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1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负责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底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过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请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职。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四)   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   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告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产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结算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一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采纳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据《工会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依法需要建立去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到的法律条款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       章程的法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生效,并报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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