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 
侗o辗讯嗤松俨埂?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律师365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 
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 
| |按保单规定赔偿 
项目 | 伤害程序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 (%) 
----|-------------------------|--------- 
(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 
|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100 
(二)|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 
|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 
| 1.丧失四指………………………………………………| 40 
| 2.丧失拇指全部…………………………………………| 25 
|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10 
|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6 
|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3 
|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1 
| 7.丧失脚趾全部…………………………………………| 15 
| 8.丧失大趾全部…………………………………………| 5 
|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2 
|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1 
(六)|其他伤残和耳聋、断骨等……………………………………|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文档来源:律师365(http://www.64365.com/)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第二篇: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 1

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公务出国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国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误工补助补充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二)款C项下赔偿时,若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80%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保险人按照该工作人员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补足差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2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人身伤 3

亡的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