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卷宗

调 解 卷 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人民调解卷宗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文化程度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文化程度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

申请人申请事项 1、 2、 3、 纠纷简要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日,人民调解中心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中心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证据材料、收据清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请阅读确认后签名。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当事人的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当事人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已告知我,我愿意在调解中遵守。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被申请人 (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记 录

时 间

地 点

调解员

记录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在场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告知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员和记录人回避。)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申请人 (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被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书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文化程度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文化程度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申 请 人

被 申 请 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 访 事 由

回 访 时 间

回 访 情 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卷宗情况说明

本卷宗共有材料 份共计 页,其中人民调解申请书 份 页(第 页);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份 页(第 页);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份 页(第 页);人民调解告知书 份 页(第 页);人民调解记录 份 页(第 页);人民调解协议书 份 页(第 页);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份 页(第 页);卷宗情况说明 份 页(第 页);卷宗封底 份 页(第 页)。

立卷人

人民调解卷宗

 

第二篇: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

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

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

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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