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秀平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卫秀平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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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济民特字第1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卫秀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御驾居委会御驾街南十一巷15号。

申请人卫秀平要求宣告刘趁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刘趁山,男。

经鉴定,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郑弘司鉴所[2010] 司鉴字第21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认定被申请人刘趁山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趁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趁意为刘趁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备忠

审 判 员 常维帼

审 判 员 王金秀

二O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芳

 

第二篇: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 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