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孙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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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民一(民)特字第10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诉称,申请人系被监护人李某某的女儿。20xx年,李某某在美国发生车祸,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xx年8月5日,李某某的父亲李思某以李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人对李思某担任李某某的监护人持有异议。为此,嘉定区某某小区居委会于20xx年10月16日指定李思某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出车祸以来一直由申请人的父亲孙润某负责照料生活,20xx年申请人成年以后,李某某的生活一直由申请人照顾至今。而在此期间,李思某从未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李某某任何的照顾,其本身已年近八旬,且身患胃癌晚期,故无能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现申请人对居委会的指定不服,特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嘉定区某某小区居委会指定李思某作为李某某监护人的指定,判令孙某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认定监护人有无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被监护人李某某自20xx年在美国出车祸致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来一直与申请人父女共同生活,并得到了一定的照顾和监护。而李思某(19xx年12月30日生)已年近八旬,长年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且于20xx年7月即经东北师大医院诊断为胃癌晚期,从与李某某生活的联系程度而言,孙某某明显优于李思某。况且李某某作为肢体有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适应了目前的生活

地点和环境,故有关部门指定李思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有失妥当。据此,为切实保障被监护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状况,本院指定孙某某承担监护李某某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指定李思某为李某某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孙某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肖 美 华

                         二○○九年十二月二 日

 

 

                        书 记 员  倪    佩

审 判 员 肖美华

书 记 员 倪佩

 

第二篇:怎么确定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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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怎么确定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核心内容:监护人可以是普通成年公民亦可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投资领域指替未成年人和没有理财能力的人管理财产的投资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人。但是究竟应如何来确定好被监护人的合理又合法的监护人呢?法律快车编辑来教您。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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