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住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队和住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请各住户务必遵守执行。

1、 单位设专人负责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住户用电是否符合

规范,对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清除,各住户不得阻挠、干涉,应全力配合。

2、 各住户如需进行电线路改选,必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

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3、 严禁各住户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

功率电器,否则造成损失由住户自行承担。

4、 各住户不得擅自更改、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5、 住房内无人时要保证一切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以免发生

火灾。

6、 当室内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其

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否则发生事故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7、 当天打草当天领取汽油,严禁将打草用汽油存放在住房内,

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8、 住户如果使用液化气,请远离火源并及时检查阀门是否漏气,

皮管是否老化,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 住户对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建,由住户对房

屋进行改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0、 不得在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

果由住户承担。

11、 冬天生炉子要做到人走炉灭,晚上睡觉前务必把炉子熄灭,

以免发生火灾或煤气中毒。

12、 根据园林处的相关规定,只允许住户住到九月三十号,从十

月一号开始各住户需陆续搬离,因此从十月一号到住户搬离前这段时间各住户发生的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均由住户自己承担。

住户签字:

2012-9-18

 

第二篇: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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