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附件1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 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出租房屋条例法律法

规。

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四、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出租单位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必须要经出租单位批准。

八、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九、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

等危险物品。

十、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二、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三、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四、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五、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出租单位有权收回房屋、拒绝其租赁申请、或转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所有出租房屋为我公司一楼营业用房。

二、承租人必须与我公司相关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综合管理部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出租房屋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四、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五、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提前向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请备案。

六、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

报告综合管理部,以便及时维修;

八、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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