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制度

出租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外来居住人口的管理,规范全村村民房屋出租行为,进一步抓好全村的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偷盗、打人、吵架等治安事件的发生,参照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村党委、村委集体研究,决定制订以下出租房管理制度:

一、村民如有多余的空房需要对外出租,或对已出租的房屋中途需要转租他人的,应事先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房屋出租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马鞍镇派出所审批,经批准并与“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的合同书,合同中应约定房屋的月租费、租用期限、租住人数、水电费负担、卫生责任、防火责任、治安责任、计划生育、遵守村规民约等有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道德方面的约束条款。

三、租房合同签立后三天内出租人应将“租房合同”送交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档案,并领取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出租房许可证”牌,安装固定在出租房的门楣处,以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年检年审和日常治安检查。

四、出租户对租住的外来人员负有计划生育、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节约用水用电、村规民约、遵纪守法、公共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责任和义务,如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五、出租户应主动协助和配合“护村联防队”对租住外来人口的日常检查(包括突击检查)和管理,并如实反映外来租住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交往情况。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2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房屋出租许可证”,取消房屋出租资格。

 

第二篇:沙头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沙头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工作绩效,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综合管理水平之目的。

第二条 凡我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及《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择优派任。

第四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长——由街党工委、街政府任免。

(二)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由街党委、政府任免。

(三) 主任助理、组长、副组长、常务副站长——由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提请街党委政府任免。

(四) 事业编制人员、出租屋管理员——由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招聘(经考试、资格审查、体检、培训、试用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招聘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条 员工的在职情况、职务任免、调迁、个人资料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管理服务中心须在三日内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情况变更表报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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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四)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 不符合《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者。

第七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管理服务中心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员工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身份证、专业资格证、驾驶证及其他证件;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八条 本中心员工的服务年资自上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本中心各级人员的职责,要严格执行《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的工作职责,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中心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出租屋管理员行为规范:

1.加强纪律,执行政策。认真执行管理政策,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2.廉洁奉公,拒腐防变。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和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敢于同各种犯罪活动作斗争。

3.精神饱满,着装整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向社会展示良好的精神外貌。

4.服务第一,信誉至上。秉公办事,守约有信,尊重群众,不断提高 2

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5.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对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员)要和蔼可亲,服务耐心细致,展示良好的行风形象。

6.爱岗敬业,工作尽责。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工作,认真办事,忠于职守,为业务发展勇于奉献。

7.团结同事,协力工作。相互理解、关心同事,乐于助人,服从集体,服从工作分配。

8.提高警惕,维护安全。树立防范意识,保护社会安全。

9.勤奋学习,精通业务。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0.严守机密,维护信誉。增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单位的机密,维护单位在群众中的信誉;未经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谈及单位事宜。

(二) 严格执行“十不准”:

1.不准越权对各种场所(住所)进行搜查及自行上路检查证件、检查车辆、扣押证件、没收财物、罚款等。

2.不准参与拘留、关押、看守、讯问、笔录等警务活动。

3.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不准殴打他人、教唆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

5.不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为违法犯罪分子通信报信。

6.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保安服务。

7.不准私自收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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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准参与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的处理。

10.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

(三) 严格执行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服着装要求:

1.工作服的穿着对象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在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区统一招聘的出租屋管理员。不在以上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穿着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服。

2.出租屋管理员在上班和外出协助职能部门执行公务时(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服要保持清洁、整齐,正确佩戴工作证、号码牌、领带、皮带、领夹等,不得佩带与出租屋管理员身份无关的其它标志。

3.穿着春秋装时,配戴领带,衬衣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4.穿着夏装时,不需配戴领带,衬衣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5.穿着冬装时,应将工作服的全部纽扣好,内套服装不应外露。穿着广州市冬装(夹克)时,内衬春秋装工作服。

6.穿着工作服时要穿黑色皮鞋,不允许穿其它类型的鞋。

7.穿着工作服时,必须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散怀、挽袖、卷裤腿。各季工作服装、便服间不得混穿(广州市冬装穿着按第四点要求)。

8.出租屋管理员非上班时间或非因公外出,应当穿着便服。

9.穿着工作服时,言行举止要庄重,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长发、大鬃角、蓄胡须和佩戴饰物;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等),不得浓妆艳抹、留长指甲、染指甲。

10.工作服、标志不准变卖,不准借给非出租屋管理员;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工作证、号码牌、领带、工作服等出租屋管理员标志应交回单位,上报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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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气候和天气情况,指定本镇、街出租屋管理员工作统一着装。

(四)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由管理服务中心另订。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一条 在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福利由所属组织关系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制定及发放。

第十二条 出租屋管理员的薪金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制,按月发放。工资由基本工资、奖励工资组成,不得低于区政府制定的最新的出租屋管理员统一待遇标准。

第十三条 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事业编制人员、出租屋管理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须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意外等社会保险,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确保员工的福利待遇。

出租屋管理员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十五条 员工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殉职的,除给予嘉奖和记功外,服务中心应当向当地政府和治安基金会申请给予经济补助和抚恤;成绩显著者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初任人员的薪金发放给自到职日起;升薪或减薪员工的薪金发放自人事令生效日起。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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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调 迁

第十七条 管理服务中心基于业务工作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十八条 出租屋管理员在各管理服务中心间的工作调任时需填报《出租屋管理员拟调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逾限五日者视同自动辞职。 第十九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担任职务由其中心主任或其中心主任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之薪金发放自到新职日起。

第二节 出 差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由管理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根据国务院放假通知规定执行,但其间加班工作应按其管理服务中心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三) 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10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8天;祖父母、 6

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5天。

(五) 产假——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农村24周岁生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已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另增加产假35天;如遇到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等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以晚婚晚育计算:顺产休14天,难产休170天,多胞胎生育另计)。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4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6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1星期。

男性员工其妻产假期间给男方15天看护假,但必须按规定在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否则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产假(看护假)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看护假必须一次性休完。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八) 年休假——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休假;满5年未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员工的年休假,可一次性休完假,也可分期休假(不得超过三次),但一般不得跨年休假。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单位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中心主任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员工薪金照发,属公伤假的,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管理服务中心内务管理组登记,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后始为准假。请、休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并向批准人销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3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 7

处。凡中心主任请假或离开本区行政区域的需报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面理由,病假超过3天者(含3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二十九条 建立考勤登记员制度,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工作。

一天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累计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定为旷工半天;累计2个小时以上的,定为旷工1天;每月迟到、早退、擅自离岗3个小时的,定为矿工1天,并以此类推;对迟到、早退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将迟到、早退情况记录在考勤登记表上,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 核

第三 十条 镇、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员工进行考核。对员工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考核可以分月、季度和年度进行,具体办法由管理服务中心各自制定,报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对员工进行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节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及奖金4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通报表扬、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事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3.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出租屋和流动 8

人员综合管理和服务中起重要作用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2. 有其他功绩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年度考核为称职等次以上者。

2. 为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一共重要线索或者协助侦察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3. 对业务、管理方法有重大改革的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参与抢险、救灾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有效防止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5.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以上奖金的数额,各视实际贡献的价值管理服务中心自行决定。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扣发奖金及开除3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不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不遵守劳动纪律者。

2. 月考核或季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集体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单位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集体发生损失者。

5.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扣发奖金:

1.无故旷工者。

2.月、季度或年终考核不称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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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年内记过二次者。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开除:

1. 严重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严重不遵守劳动纪律者。

2.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5.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6.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单位蒙受损失者,或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7.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8、年终考核不称职者。

9.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第三十四条 员工的奖惩事项,要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主管领导核定。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处分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三十六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通报表扬或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开除。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本制度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三十八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 第三十九条 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无书面报 10

告并擅自离岗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 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辞退员工,由所在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通知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的薪金照发。

第四十三条 员工辞职或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四条 出租屋管理员入职前进行岗前培训,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或镇、街管理服务中心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理论、业务、技能的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五条 有关教育与培训,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为教育与培训的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的有关业务讲习。

第四十八条 各种教育与培训,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 人事档案

第四十九条 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及村(居)工作站要建立完善 11

员工人事档案。

第五十条 指定专人负责单位人事档案收集、整理、鉴别、归档、转递、查(借阅)、保管等工作。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由管理服务中心另定,若因人事档案管理或资料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一) 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1.属中心主任(副主任)、事业编制人员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以上资料由管理服务中心提供。

2.属出租屋管理员的:报名表、审查表、区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以上资料在出租屋管理员统一招聘程序中生成。

3.除本款以上二点外,还包括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变更表,出租屋管理员在管理服务中心间调迁填写的拟调登记表,或其他人事管理相关资料。

(二)管理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内容应包括:履历材料、自转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审材料、党团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参考材料(思想总结、结婚报告)等材料及其他报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事资料或其他人事管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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