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院内所有出租房屋为学院商业街门面及各食堂;

二、所有门面、食堂业主学院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入住;

三、房屋出租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的管理力度,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安全;

四、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五、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七、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八、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保 卫 部

出 租 房 屋 管 理 制 度

发布时间: 2010-12-27 18:41:57 被阅览数: 295 次 来源: 跃进路社区警务室

出 租 房 屋 管 理 制 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黄山市公安局中市派出所

 

第二篇: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制度

1、 出租房应加强对承租人员登记,仔细查验其身份证。并对租赁

性质及外来人员数量、来源进行登记,督促其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 出租房屋户在签订出租合同前需向街道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

理中心报告,之后才能够签订出租合同;

3、 出租户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后需向街道流动人口、房屋出租

管理中心申报,并存出租合同一份到中心;

4、 对承租的外来人员要求其出具《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5、 申报时需与街道管理中心签订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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