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从侦察至一审的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对起诉书所认定的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认定被告所触犯的罪名等均不无异议。在此基础上本辩护人就本案的量刑提请法庭慎重考虑以下一些情节: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被告人***在20xx年3月3日晚与被告人***、***、***至青浦区盈港路1755弄42号楼下盗窃时并没有实际参与,根据公安机关采集的笔录第6页第10行陈君桃在***、***、***盗窃时在小区的大门外边等着,即没有望风,也没有盗窃。而在接下来的***、***、***实施的20xx年3月4日,3月16日,3月18日,3月20日,3月27日的盗窃中陈君桃事先并不知道,也没有参与盗窃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只是事后销脏。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二、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收购赃车然后通过网店卖出只是想通过差价赚点钱,而其总共获利只有3000多元,由此可见,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好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从无翻也供、毁供的情况,能主动认罪,并深感后悔,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人生难免有失足,关键是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人民法院能判处***一个较轻的刑罚,给***一个重新做人、做事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 yshd 律师

2011-8-22

 

第二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词2

关于唐实立抢劫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安排我担任被告人唐实立的指定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会见了被告唐实立。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唐实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唐实立具有应当从轻、减轻的法定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实立于19xx年7月4日,案发时未满18周岁。

二、被告人唐实立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唐实立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案发后,被告人唐实立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所有的犯案事实,认罪伏法,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决心。并且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平时与其他三名嫌犯的联络方式,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同案犯。

3、被告人唐实立悔罪表现好。在羁押期间,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遵守看守所的规定,并通过书信表达自己的悔恨心情,也希望父母代为赔偿受害方,其父母也是想尽一切办法联络受害方,希望得到谅解并予

以赔偿。

4、被告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携带刀具,但是未使用来伤害他人。第二次抢劫,被告人唐实立起初并不知情,知晓后制止同伴殴打吴周,主张将钱物还给吴周,后也确退还部分钱物。

三、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唐实立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实立未上完初中即辍学进入社会,案发时尚不满16岁。其父母又整日为生计奔波而疏于监管。家庭监护的不到位及缺乏学校的管束,加之本身年幼无知,接触不良少年,辨别是非能力差,抵制诱惑能力不强,最终受到他人影响,一念之差而失足犯罪。其本身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比较容易感化教育,接受改造。所以应当给予让其吸取教训,悔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犯罪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初次犯罪,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又有悔罪表现。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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