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府在线”信息报送格式说明

深圳政府在线公开目录信息报送格式说明

一、原 则

1、信息报送人员必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信息内容必须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严格禁止政治性偏差。

2、不遗漏重要信息,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保证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3、必要时需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编辑处理,避免简单的重复和拷贝。编辑中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4、对热点专题事件可连续报道,并深度分析,但杜绝重复采用内容雷同的稿件。

5、使用简体汉字。杜绝错别字和自造字,特别的字按照人民日报、新华社的写法。

二、格 式

1、WCM普通文本编辑器

(适用于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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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⑴ 工作动态标题应简洁、真实、准确的体现该部门近期工作内容,体现政务文风格,避免空话或口号式标题;

⑵ 单标题形式展现,字数尽量控制在25字以内,不用副标题。如有副标题,可放在正文之首,居中、字体加粗。

⑶ 标题中不能出现“我局”、“我区”等字眼,必须改为“市XX局”、“市XX区”等。

正文:

⑴ 正文必须先拷贝到记事本过滤多余格式,再粘贴到WCM普通文本编辑器中,并依次点击编辑器下方的“word格式清理”、“清除(统一)样式”等5个按钮,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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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若信息是从报纸或其他媒体转载的,以下内容需要修改: ? 删除原文中“编者按”的所有内容

? 删除原文中所带的广告

? 删除开头或结尾处“某某报刊讯、某某记者报道”等文字

? 删除原文中自带的“上一页”、“下一页”等字样

? 原文中或署名中出现“本报、刊”,应改为报、刊正式名称或者删除

? 正文内容的发生时间和文章编撰时间要一致,对于过时的文章中出现的“今天”、“昨天”等指意不明的词语,必须改为具体日期

? 文末注明转载媒体名称。

⑶ 正文开头,凡领导讲话对象称谓、通知公告主送单位称谓一律居左、顶格;文号一律居中;落款一律居右。

图片:

⑴ 必须先把图片保存到本地电脑,点击(

指定位置中;

⑵ 图片说明要写清楚,不能用简称,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并注明图片来源。

⑶ 根据文档的具体情况,适当压缩图形大小,图片尺寸宽不得撑开前台页面,编辑器下方以不出现横向滚动条为准;

⑷ 图片和图片说明都必须居中。

其他:

⑴ 正文中的表格,可直接从页面或word拷贝过来,并居中;表格必须有边框,保证类别和内容对齐。如编辑器内无法显示边框,选择表格后右键选择“表格属性”,将边框系数“0”改为“1”。

⑵ 正文如有附件,点击编辑框右边导航栏中的“附件管理”)按钮上传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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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正文部分有内容,方可使用附件管理功能。

⑶ 在编辑栏“基本属性”的来源里面,必须添加信息来源(必须为信息报送单位),如“深圳市XX区”或“深圳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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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⑷ 正文禁止直接链接外部文档。

⑸ 标题及正文中的所有标点符号,必须用半角中文标点();数字必须用半角显示,如:“1234567abcdEFG”而非“12345abcdEFG”。

⑹ 信息编辑好后,点击编辑器下方“预览”按钮,确认内容无误后保存。

⑺内容审核无误后,文档状态改为“已签”,在QQ群“内容管理交流平台”通知管理员发布即可。

2、使用WCM复杂编辑器

(适用于统计数据、资金信息等表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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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按照系统设定,信息名称一栏不能为空,最大长度不能超过200字符。

⑵ 由于没有普通编辑器中的排版功能,需要上报的信息内容需先拷贝到记事本过滤多余格式,粘贴到WCM普通文本编辑器中按照前文要求编辑好后,再拷贝到复杂编辑器的信息内容框中。

或粘贴到记事本,按“段首全角空两格,段与段之间空一行”的方式在编辑器排版,主报送单位、落款、文号等排版方式参照WCM普通文本编辑器要求。 信息内容务必点击后进行编辑。

进⑶ 如果有图片,必须在文本编辑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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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上传按钮

行上传。

⑷正文中的表格,可直接从页面或word拷贝过来,并居中;表格必须有边框,保证类别和内容对齐。

⑸ 所上报的信息必须填写准确的生成日期,若不是当天的内容,必须点击生成日期一栏右边的“日历按钮”进行双击修改,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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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必须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公开类型,此栏不得为空。

⑺ 若有相关附件,可点击“附件管理”按钮进行上传,附件的“显示名称”及“提示信息”必须为该文件的文件名,而非“附件一”、“关于XX的附件”。

⑻ 必须填写信息内容,请将具体文档内容按照以上方法复制编辑到信息内容框内,不得只上传文档附件。

⑼ 信息上报员编辑完毕,确认内容符合规范后保存,在文档目录中选中相应的文档

认内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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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内容交流平台右边的预览按钮确

内容审核无误后,文档状态改为“已签”,在QQ群“内容管理交流平台”通知管理员发布即可。

3、标准文本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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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公开内容与要求

1. 机构职能。

(1) 栏目形式。

机构职能栏目主要公开本部门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等信息。

(2) 信息上报要求。

各部门应当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全面清理本部门机构职能栏目中职能描述、领导简历及分管工作、内部处室设置情况及职能介绍、直属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介绍等信息,完成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填报。

(3) 其它注意事项

所有表单都必须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不得有空缺、错报、漏报。若有任何机构变动,各部门需在一天内更新,并通知编辑审核发布。

2. 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栏目形式。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中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栏目,主要公开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文件解读,以及与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 信息上报要求。

各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按照业务职能或文件类别等维度对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分类,完成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填报。

(3) 其它注意事项

该栏目使用的是WCM复杂编辑器,上报格式按照《深圳政府在线公开目录信息报送格式说明》中复杂编辑器的规范上报。所有表单都必须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不得有空缺、错报、漏报。若有任何法规、文件变动,各部门需在一天内更新,并通知编辑审核发布。

3. 规划计划。

(1) 栏目形式。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中的规划计划栏目,主要公开本部门制定的长期规划、重要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等信息。

(2) 信息上报要求。

各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制定的长期规划、工作计划,整理目前各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将相关内容按照职能或者计划类别进行分类,完成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填报。

(3) 其它注意事项

该栏目使用的是WCM复杂编辑器,上报格式按照《深圳政府在线公开目录信息报送格式说明》中复杂编辑器的规范上报。所有表单都必须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不得有空缺、错报、漏报,必须保证相关信息及时更新。

4. 业务工作。

(1) 栏目形式。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业务工作栏目,主要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各类办事服务,提供具体的办事服务资源,包括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年检等信息。

(2) 信息上报要求。

各部门应当根据新的三定方案以及各类政策文件,全面梳理本部门业务事项,按照业务职能或事项类别等维度对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分类,整理每个业务事项相关的14个办事指南要素,确保涉及的单位名称、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完成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填报。

(3) 其它注意事项

该栏目上报格式严格按照《政府在线公开目录业务工作事项wcm后台填报规范》上报。所有表单都必须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不得有错报、漏报。若有任何相关事项变动,各部门需在一天内及时更新,并通知编辑审核发布。

5. 资金信息。

(1) 栏目形式。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中的资金信息栏目,主要公开各类专项资金的预算及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收费等信息。

(2) 信息上报要求。

各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类资金信息,完成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填报。

(3) 其它注意事项

该栏目使用的是WCM复杂编辑器,上报格式按照《深圳政府在线公开目录信息报送格式说明》中复杂编辑器的规范上报。所有表单都必须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不得有空缺、错报、漏报,必须保证相关信息及时更新。

6. 应急管理。

(1) 栏目形式。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中的应急管理栏目,主要公开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各类信息。

(2) 信息上报要求。

各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的各类应急管理信息,完成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填报。

(3) 其它注意事项

该栏目使用的是WCM复杂编辑器,上报格式按照《深圳政府在线公开目录信息报送格式说明》中复杂编辑器的规范上报。所有表单都必须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不得有空缺、错报、漏报,必须保证相关信息及时更新。

7. 统计数据。

(1) 栏目形式。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中的统计数据栏目,主要公开财政预决算、专项统计等各类信息。

(2) 信息上报要求。

各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类统计数据信息,完成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填报。

(4) 其它注意事项

该栏目使用的是WCM复杂编辑器,上报格式按照《深圳政府在线公开目录信息报送格式说明》中复杂编辑器的规范上报。所有表单都必须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不得有空缺、错报、漏报,必须保证相关信息及时更新。

8. 其他。

(1) 栏目形式。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中的“其他”栏目,主要公开年度信息报告、信息公开指南、通知公告、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等各类信息。

(2) 信息上报要求。

各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相关的各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等信息,确保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各类信息中涉及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完成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填报。

(3) 其它注意事项

该栏目使用的是WCM普通文本编辑器,上报格式按照《深圳政府在线公开目录信息报送格式说明》中普通文本编辑器的规范上报。所有信息都必须保证在相应的栏目内实时更新,并及时通知编辑审核发布。

 

第二篇:当前位置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深圳政府在线 > 政府公报 > 20xx年第01期(总第531期)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 保险条例》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

第六条 19xx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xx年7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xx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 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

第七条 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

第八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 1/12年折算。

第九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

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

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 员工退休时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

缴费年限的月数 月平均工资

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xx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19xx年8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xx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xx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第六项规定计算;

(三)19xx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

工,其19xx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四)19xx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xx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xx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

第十条 员工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调入前的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19xx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xx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

(二)19xx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xx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

(一)19xx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过渡性补贴,按19xx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第十三条 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在我市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工龄补助:

(一)19xx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xx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20xx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的工龄补助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19xx年7月31日前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时,具体比例为:

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

第二十一条 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二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的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

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公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其他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19xx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退休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予以确认,缴费指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

第三十一条 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设置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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