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XXX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需要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种类。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航运、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程序、时间和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详细分类及分级标准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政府应于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将事件简要经过、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县政府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政府应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件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首先向县政府直接报告事件信息,同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对于简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和减少运转环节,及早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应对,有效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直报时限。属于直报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市政府报告的,应在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后立即向县政府、市政府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信息直报范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不属于信息直报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报告。

信息直报方式和渠道。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值班室)负责受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各乡镇、各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县应急办、市应急办报告。信息报告的格式,应严格按照《永福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

规定的格式填写。

信息首报和续报内容。信息直报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制。

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承担信息首报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有责任与县政府应急办(值班室)保持联系,及时、主动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事发地乡镇政府有责任每天15 时前向县政府应急办(值班室)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有责任向县政府应急办(值班室)进行终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县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研判,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呈报有关领导;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有关领导,再形成书面材料呈报。县应急办对县政府领导

有关处置突发事件信息的指示、批示,要及时加以贯彻落实。各乡镇、各部门对于县应急办要求核查的情况,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报告。县应急办要做好信息报告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报告员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于20xx年5月底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

第八条 信息报送工作培训制度。各级各部门应每年组织信息报告员轮训,建立信息报告员培训机制,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县应急办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或培训方案,使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信息报送的督促检查工作。县应急办要开展对全县信息报送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高效、规范。

第十条 信息报送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政府办公室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每半年对全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嘉奖。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单位,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

改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理解和执行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的规定,准确把握信息直报的范围和时限要求,凡将不属于直报范围的信息报告市政府,先向市政府报告,后向县政府报告,或只向市政府报告而未向县政府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因此造成信息延误、工作被动和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乡镇政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洪山区中医院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贯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全过程,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41号)及《自贡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自府办?2011?3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需要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种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二、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范围

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涉藏、涉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

(二)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

(三)领导是否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

(四)事件态势是否可控,事件发展趋势分析等;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程序

书面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经过相关领导审签。报送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由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审签;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

息必须由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对按规定需向市级有关部门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各有关部门必须先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向市有关部门报送,以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时限

凡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凡属报送范围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1小时3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30分钟内报送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送并说明迟报原因。此外,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最迟不超过5小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制度

(一)现场报送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区级各部门、街道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

场,靠前指挥,控制事态,妥善处置,同时加强综合协调,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到达现场后协助区委、区政府领导做好处置工作,同时摸清掌握有关情况,建立处置现场与区政府应急办的联络通道,明确专人与区政府应急办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送有关情况。

(二)日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的原则,坚持每日14:40之前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或平安信息。凡发生需上报的突发事件而报平安的,一律视为漏报或瞒报。

(三)续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及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确保信息连续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必须在3日内向区委、区政府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险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达到的效果、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各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送辖区内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系统内突发事

件信息。

各乡镇、区级各部门、街道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明确应急管理的职能部门(科室),具体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区级各部门、街道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八、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考核与问责

区委、区政府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区级各部门、街道的年度目标考核,对信息报送及时、准确且报送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迟报、误报、漏报、瞒报的,各乡镇、区级各部门、街道未及时到达处置现场的,由区政府应急办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政府应急办会同监察部门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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