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山庄路社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精神,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二)省、市、区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

(四)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县应急管理工作部署情况,

结合实际,总结、探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和新做法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采取的处置措施、下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希望上级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援助的事项等。在报告中,应注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具体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主体

(一)按照应急管理工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二)区公安、消防、卫生等设有110、119、120报警电话的部门,负责将收集和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及时报告区政府应急办。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电话、传真、网络、专送等方式上报(上班时间,报告区政府,其他时间,通过县政府机要室报告)。以电话方式报告的,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及时与县政府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准确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三)经验做法或总结材料的报告方式视情况确定。

(四)涉密信息的报告应遵守相关规定。

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按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第一时间内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如实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完毕。动态信息实行日报,紧急信息随时续报,应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一周之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总结报告。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程序

(一)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立即核实。凡属于报告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内容必须经单位责任人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方式、时限向区政府报告。

(二)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需要向市级以上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必须同步报告区政府,以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山庄路社区居委会

 

第二篇:15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20xx年修订稿)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处臵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对银行业造成的损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银监会系统正常运转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问责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

(一)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

1.金融挤兑事件。

2.150人以上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4.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二)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3小时(含)以上的事件。

3.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4.银监会系统在职工作人员重伤、失踪、死亡的事件。

(三)严重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事件

1.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漏,或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

3.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处臵,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机构及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开展处臵工作的同时,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事发6小时内向银监会应急办报告。如有必要应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于事发24小时内报告事件后续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应逐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事发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发原因等情况及联系人;重大突发事件后续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方式。

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最快捷的方式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报告。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问责制

(一)银监会派出机构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制度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监会系统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监会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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