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员工。

二、工资构成

公司实行以岗位绩效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工资结构包括基础工资、技能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以及辅助工资三个部分,其中辅助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夜班津贴等。

三、工资标准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是指为确保员工正常生活需要而支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依据地方物价水平及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主要体现工资的保障功能。

(二)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和员工实际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及工作实绩确定的工资。技能工资标准详见附件《公司技能工资标准表》。

(三)岗位绩效工资

岗位工资是指依照岗位的劳动责任轻重、技术要求高低、劳

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好差,依据综合考评结果来确定的工资。

1、岗位绩效工资的标准,按照专业(工种)类别、岗位等级、机组规模,在综合评价各岗位的技能水平、岗位责任、劳动强度等劳动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

2、岗位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岗变薪变。员工岗位实行“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为主体的岗位聘用制度,在被聘用上岗且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后即享受相应岗位绩效工资。

3、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上岗或被解聘岗位的,不享受岗位绩效工资。其中,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新录用员工在培训期内尚未达到上岗资格的(含驻外培训);

(2)员工已具备上岗资格,因定编定员限制尚未被聘用岗位的。

4、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安排培训的,培训期间原岗位绩效工资继续发放;培训期满后,经考核评定具备新岗位上岗资格且被实际聘用的,按新任岗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

5、岗位绩效工资由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出勤、工作绩效等进行考评发放。

(四)夜班津贴

员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发放夜班津贴: 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 元;

从事中班生产的,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 元。

(五)加班工资

员工从事电力企业机组运行操作、设备检修维护、机组调试、基建等工作,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可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应合理安排调休或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按(基础工资+技能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夜班津贴)的合计,通过规定测算比例确定。

四、其它规定

1、设立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或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2、新员工执行基础工资标准,根据员工培训期内的表现及学习成绩等考评发放。培训期满,被聘用上岗(含助手岗位)的,享受岗位绩效工资。因个人未达到上岗条件而未被聘用上岗的,延长培训期,期满仍不能上岗解除劳动合同。

3、实行住房补贴,具体按照高青县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以本人基础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逐月计发。

4、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间,停发基础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具体以本人基础

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待遇标准计发。

5、员工休事假期间,停发基础工资、岗位绩效工资。

五、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公司实际逐步修订完善。

附表: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

 

第二篇:XX集团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XX集团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XX集团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强企业劳动工资统计管理,保证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各子公司。

第三条 企业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统计数据,分析、预测、提供企业劳动经济运行情况,为企业经营管理及决策提供统计服务;依照统计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四条 各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向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统计工作范围、职责、职权

第五条 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归口负责。各子公司及集团公司各单位是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及企业的秘密。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取得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统计岗位证书,持证上岗。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必须经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统计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 各单位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工作岗位,要及时配备统计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集团范围内实行统计申报制度,凡新建、撤消、合并单位,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申报,以便尽快取得联系,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变动。

第八条 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集团公司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律法规,补充制定集团内部劳动工资统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统计法规执行情况。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XX集团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以及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做好统计人员培训和考核奖惩工作。

三、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的需要,收集、整理、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并对劳动工资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根据集团公司需要,组织集团内的劳动工资统计调查,为企业经营、生产及领导决策提供统计服务

第九条 各子公司、集团公司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制度,及时完成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台帐填写、统计计算、报表编报,统计资料累积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建立统计分析制度,根据经营生产情况提供统计分析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经济活动分析,为本单位经营生产及领导决策提供统计服务。

四、负责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并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劳动工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收集有关资料,请示领导同意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汇总、分析,向上一级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报告和统计分析,对本单位的劳动经济管理运行轨迹进行追踪,检查上级政策和计划的实施,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工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质量负责。

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任务。

三、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秘密。

四、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服务。

第三章 统计制度、统计调查和统计管理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XX集团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全集团性劳动工资统计规章制度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制定。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需要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生产制定的指标体系、统计口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劳动工资统计调查表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制发。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给予补充,以体现统计为本单位经营生产服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 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实行统计质量责任制。

一、各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应由本单位劳资统计负责人复核,单位领导审核签名,盖章后按规定上报,并对统计数据的质量负责。

二、各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劳资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规章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劳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或有关人员核实,确有错误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正。

三、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工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不得因工地转移或统计人员变动而丢失统计资料。

四、各单位及其各部门在考核工作业绩、经济效益指标、检查计划执行、进行奖励或惩罚以及对内公布和对外报道等,需用劳动工资统计资料时,必须以劳动工资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为准,使用时不得篡改,未经劳资统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章 统计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有效发挥统计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应有作用,集团公司在接受工程总公司及地方政府统计监察的同时,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实行内部统计监察制度。

第十六条 统计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劳动工资统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统计违法、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设劳动工资统计监察一至二人,负责本单位统计监察工作。

劳动工资统计监察员实行聘用制,统计监察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聘用,报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XX集团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统计监察人员应在助理统计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的统计人员中选聘,其条件为: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 劳动工资统计监察的职责:

一、宣传《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

二、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执法、统计质量检查的监督权。对违反统计法规、规章行为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检查指导监督本专业统计的原始数据填报质量和统计报表质量,纠正不符合统计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四、对本专业统计的有关原始单据,按有关标准,定期进行抽查、评比,表扬先进、纠正差错,对有意造假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劳动工资统计监察人员如实反映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工资统计监查人员,有权查阅与统计业务相关的文件、规章、制度、资料等;有权填写“统计监察记录”,对违章行为提出纠正措施,并提出处罚意见;并对执行制度好的单位和劳资统计人员,有权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有权越级报告;被检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据实答复统计监察提出的问题,拒绝答复不实事求是的均以拒报论处。

纪检、监察、统计主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工资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监察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 奖励条件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改革完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新科学计算方法,提出建议被采纳,取得进展和成效的。

二、在保证劳动工资统计质量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写出高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和论文,提供统计优质服务,并被中铁工程总公司、省(部)、国家评为优秀统计分析论文被发表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不怕打击报复,同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做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统计评比中连续二年获得前三名的。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XX集团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第二十条所列各种表现之一者,给予通报表彰,由各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部门和个人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单据凭证及相关资料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统计数据失实,统计资料不全,造成丢失毁坏的。

四、强令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五、侵犯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

六、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统计报表与相关帐表数据逻辑对应关系不一致的。

八、每年一次的统计执法检查,未进行布置、抽查、总结上报材料的。

九、没有按规定报送报表及报送统计分析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即时责令单位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统计直接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济处罚标准

一、统计报表

(一)上报集团公司的各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含月、季、年报,下同)下列各项中所列情况,每一差错罚款50-100元。

1、数据逻辑关系错误,计量单位不准、指标缺项、审核手续不齐,数字涂改不清等五项,按错误的笔数计算。

2、报送方式、报表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按错误张数计算。

(二)上报的月、季、年统计报表,每迟(漏)报一天,按100元罚款;凡迟(漏)报次数超过三次以上或拒报的,加倍罚款。

二、统计指标

凡列入中铁工程总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统计指标(如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等)失准、失实,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除扣回当年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制的奖励金额外,并按照该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中奖励标准的同等额度进行罚款;对子公司将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XX集团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未按规定设立、填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按统计指标的缺项笔数,每笔罚款50-100元。

四、统计执法

(一)每年一次的统计执法检查,凡未按要求进行布置、抽查、总结上报三项工作的,每少一项罚款1000元。

(二)凡统计报表、统计台帐、财务明细帐中工资数据逻辑对应关系不一致的,每差错一笔,按差错额的1%-5%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0-5000元。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统计数据的。

2、篡改、伪造原始记录的。

3、任意销毁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报表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加倍罚款。

1、利用职权强令、授意他人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2、侵犯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

3、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坚持统计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上报定期或专题分析报告的,每缺一篇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 以上对单位罚款数额的1%-5%由单位主管、直接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考核。

一、定期考核:各单位报集团公司统计报表(月、季、年报)按期考核登记,在每年年报结束后公布考核评比结果。

二、不定期考核(考核表见附件1):主要是结合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对统计报表、统计指标、统计执法、原始记录进行检查、登记,检查结束后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统计违章、违法需处罚的,由集团公司根据考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集团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各子公司的执法情况要及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人事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XX集团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一、对各单位的罚款在“决定书”发出后一个月内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拖欠不缴,集团公司将予以扣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个人罚款,从其收入中予以扣除。

三、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如有不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处罚照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