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

×××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2011] ×××仲裁字第 号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地 址:

×××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年×月×日签订的《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就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仲涉外受字[2011]第×号)。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年×月×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月2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的香港居住地址×××和×××联系地址×××市×××房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 1

本、《开庭通知》、《组庭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本案仲裁员。×××年×月×日,本案仲裁庭成立。

×××年×月×日,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核对了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的前述香港居住地址和×××联系地址送达了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并给予其发表质证意见的机会。收到上述材料后,被申请人本人向仲裁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仲裁庭将被申请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和证据转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意见和证据作出了说明。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案 情

申请人称:

2

因×××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在本诉中,按减少×××诉讼请求支付款项数额的10%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生效的同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相应支付。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进行了反诉、调查、取证、开庭等工作,并查阅了和提交了大量的涉及港澳、外籍人士的房产买卖的法规、政策。×××,×××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法民三初字第×××号判决,在本诉中驳回了×××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依据《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服务费,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法律义务。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被申请人×××年×月×日至其完全履行义务之日止);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和律师服务费×××等。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系通过其弟与申请人委派的律师进行联系,细节问题没有参与,在处理纠纷一开始的时候就已向申请人律师支付人民币×××元,被申请人认为该款项是提前支付的律师费。被申请人之弟曾与申请人委派律师 3

达成口头协议,不论委托代理的诉讼输赢,被申请人都需要再支付×××元律师费,但被申请人对此口头协议不知情也不认可。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发表任何质证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

×××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与本案有关的约定是:因被申请人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委派×××律师作为该诉讼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费的计算方式为:在本诉中,按减少×××诉讼请求支付款项数额的10%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生效的同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办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文印费及通讯费等;(3)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签署了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向申请人委派的律师×××支付了实际办案费用人民币×××元,×××参加了(2010)×××法民三初字第×××号案的两次庭审。×××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法民三初字第× 4

××号判决。该判决驳回了×××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五)项、第九十七条解除该案涉案合同,判令被申请人向×××返还购房定金×××万元。本判决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委托律师提起仲裁,并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以上事实有《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盖有生效章的民事判决书(2010)×××法民三初字第×××号、×××授权委托书、产权资料查询表、×××取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委托代理合同(×××与×××)、律师费#5@p、实际办案费收据、保全费收据和受理通知书等为证。

仲裁庭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对本案形成以下意见: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被申请人称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只是被申请人之弟与申请人委派律师的口头约定,且对此约定不予认可。 5

该观点与被申请人签字缔结的上述《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明显矛盾。《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关于律师费约定的用语措辞没有超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所能合理理解和认知的范围。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认可。

二、申请人所指派的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出庭参加(2010)×××法民三初字第×××号案的审理,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民事诉讼代理服务,已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拖欠律师费报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律师费报酬的计算,申请人主张,(2010)×××法民三初字第×××号案原告主张的×××万元请求性质是违约金,而(2010)×××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对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予以全部驳回,该判决要求该诉讼案被告即本案被申请人支付的×××万元的定金本来就不属于被申请人,退回该×××万元本就不是该诉讼案被告即本案被申请人的损失,因此应按人民币×××万元为基数,按《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10%计算律师费报酬。仲裁庭注意到,《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计算本诉律师费报酬基数的文字表述是“在本诉中,减少(原告)诉讼请求支付款项数额”。该案原告诉讼请求是主张该案被告即本案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该案判决则认定该案双方均无过错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驳回了该案原告的所有请求,而该案被告即本案被申请人向该案原告支付人 6

民币×××万元的性质,并非该案被告即本案被申请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被判解除后为防止不当得利,双方互相返还因合同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的结果。因此,对申请人关于以减少人民币×××万元违约金诉讼请求作为计算律师费报酬基数的主张,仲裁庭予以支持。

此外,仲裁庭注意到,本案涉及诉讼委托事项包括处理本诉(标的为人民币×××万元)和反诉(标的为人民币×××万元),根据《×××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价[200×] ×××号)所确定的收费标准,本案所涉诉讼委托事项律师费的市场指导价为人民币×××元,在风险代理条件下,申请人关于律师费报酬的请求金额尚低于此数。

根据《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两部分款项:一部分款项是律师费,另一部分款项是工作费用,用于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文印费及通讯费等。本委托诉讼代理事项先后经历两个合议庭和两次开庭审理,且涉及对诉讼当事人身份的调查和政府行政部门政策的调查,产生上述工作费用是合理的。仲裁庭认为,律师费款项的性质是服务报酬,而工作费用款项的性质是实际办案费用,两者不发生冲突或重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律师支付实际办案费×××元,符合合同中关于工作费用的约定,该工作费用不应充抵律师费。

综上,申请人所提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7

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律师费本金和逾期付款的利息。

四、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经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承担因本案支出的部分律师费损失人民币×××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 决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服务费本金人民币×××元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计,自×××年×月×日至被申请人完全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元;

三、本案财产保全费×××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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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仲裁庭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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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仲裁裁决书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申 请 人:上海交通大学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奚XX 职务:上海交通大学动力与机械工程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大华,上海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 人:叶楠 叶可复

住 所:安徽省合肥是公园路23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宁,安徽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与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二00八年八月十七日向本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本会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范小杰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路小林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张振华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于小雨担任记录。

受理本案后,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证据材料。于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仲裁庭开庭仲裁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大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宁等到庭参加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就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答辩,质证了证据材料,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双方进行了相互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仲裁终结。 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及开庭陈述中称:20xx年,那时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西根大学之间的一个共建项目,在老师的积极推荐和叶楠的不懈努力下叶楠获得了到密歇根大学互换交流的机会,上海交通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了一份公函为叶楠进行了经济担保,由此叶楠很顺利地通过了美国大使馆的签证并且在上海交通大学办理了停学手续。就在临出国前的两天上海交通大学跟叶楠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这样约定,乙方也就是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暂由甲方也就是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乙方作为借款。在20xx年3月3日,叶楠及父亲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叶楠现金偿还上海交通大学两万美金,在今后的5年内分6次支付。在叶楠支付第一笔3000美金借款后拒绝支付剩余的1.7万美金。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7万美金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双方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一份,证明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是由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叶楠的

借款。

2、双方签订的《关于赴美国密歇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叶楠同意偿还上海交通大学2万美金。 3、上海交通大学出具的收据复件一份,证明叶楠偿还了3000美金。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及开庭陈述中称:当年学校出具给大使馆的公函称上海交通大学同意承担叶楠一年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生活费和交通运输费用,而叶楠不需要支付其它的资金。就在临出国前的两天,叶楠接到了学校的电话,要求她去学校签署一份留学协议称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暂由甲方也就是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乙方作为借款,叶楠认为这样的一条规定和当年学校出具给大使馆的公函存在很大的变更,但事已至此,她父母也只能变卖了他们家在安徽的住宅为她筹措了5000元美金。后来家庭出现变故无法继续攻读博士,此时学校提出叶楠承担违约责任。叶楠不仅认为双方签署的前后这两份协议无效,同时还提出了反请求,要求上海交通大学偿还自己在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用。叶楠认为 当年美国密西根大学给她的录取通知书和上海交通大学出具给美国大使馆的公函都能证明,上海交通大学当年给她的承诺是给予她生活费、差旅费,而上海交通大学没有履行承诺。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1、上海交通大学出具给密歇根大学的公函一份,证明上海交通大学承诺提供叶楠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差旅费。

2、证人萧红(和叶楠同一批次去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的一位同学)的证人证言,证明出国前几天,已经订了机票,在订机票之后学校才要求签一个协议的,被申请人别无选择只能签订。

3、被申请人母亲病历一份,证明由于母亲生病家庭出现变故才不得不放弃攻读博士。

开庭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均没有异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

仲裁庭开庭评议后综合认定以下事实:

20xx年,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西根大学之间的一个共建项目。叶楠一直以来的优异成绩让导师非常看好,在老师的积极推荐和叶楠的不懈努力下,很快她就获得了到密歇根大学互换交流的机会。接下来,上海交通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了一份公函为叶楠进行了经济担保,在这份公函的翻译件中明确写明上海交通大学同意承担叶楠一年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生活费和交通运输费用,而叶楠不需要支付其它的资金,由此叶楠很顺利地通过了美国大使馆的签证并且在上海交通大学办理了停学手续,就在临出国前的两天,叶楠接到了学校的电话,要求她去学校签署一份留学协议。

上海交通大学要跟叶楠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这样约定,乙方也就是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暂由甲方也就是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乙方作为借款,在这份协议中,除了生活费调整为学生自己出以外还约定了众多的赔偿款项,如果发生纠纷则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叶楠发现在学校给她的这份协议中是以借款这样的字样来形容这些赔偿款项的,她对这一点提出了质疑。协议第一条写着叶楠的奖学金、学费由密西根大学承担。奚院长解释叶楠之所以能够在这个共建项目中获得美国密西根大学的奖

学金,其实也和上海交通大学的付出密不可分,因此在协议中标明借款也是无可厚非的。事已至此,叶楠父母也只能变卖了他们家在安徽的住宅为她筹措了5000元美金,前往美国度过了艰苦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叶楠顺利地完成了美国密西根大学的硕士学位,返回了上海交通大学,准备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而就在此时,家庭的突然变故,使叶楠艰难地做出了一个决定,先出去找工作,但是,学校提出如果叶楠违约就要按照协议办事。在20xx年3月3日,叶楠及父亲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叶楠现金偿还上海交通大学两万美金,在今后的5年内分6次支付,第一笔需要支付3000美金,当叶楠凑齐了第一笔3000美金送到学校之后学校给她出具了一份收据。后叶楠拒绝支付剩余1.7万。

二、仲裁庭意见

1、关于《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密歇根大学留学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无论是录取通知书还是给大使馆的公函,他们的出具时间都早于叶楠跟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的这份留学协议,因此一切都应该按照叶楠最后和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为准。无论上海交通大学之前跟叶楠是怎么承诺的,但是只要在协议上签了字,那么就应当对这份协议所有的内容负责。故而此协议书是有效的。

2、关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合同要求叶楠一定要回国,回到本校继续读博士,这样的条件的设置法律并没有相反的规定,签约的双方都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都同意了,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这样一种合同的内容就是合理的。而叶楠由于家庭变故无法继续攻读博士,是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应当以约定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三、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及参照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7万美金。

2、仲裁费一千八百三十二元,由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承担八百三十二元,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承担一千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支付给申请人山海交通大学一万七千美金,须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张振华 仲 裁 员:范小杰 仲 裁 员:路小林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记 录:于小雨

09法一 吴姗珊 20091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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