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包仲裁字? ? 号 仲 裁 裁 决 书(样本)
一、裁决书文书 (一)首部
1、文书冠名: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文号:包仲裁字? ? 号
3、文书名称:仲裁裁决书
4、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申请人:名称全称,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5、受理及审理状况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于××××年××月××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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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6、请求事项
7、申请人诉称
8、被申请人辩称
9、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质证情况、认定情况。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质证情况、认定情况。
10、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予以证明。
11、另查明
(二)本院认为
对争议的焦点或各主要问题要有分析意见,对意见应附具理由,对事实或证据的认定及支持哪些主张,不支持哪些主张必须陈述理由,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原则上要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的规定,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要全面回答。
(三)裁决
经调解无效,依据《×××》之规定,裁决如下: 裁决条文要明确具体,对仲裁请求及反请求的每项主张必须全部作出裁决。
(四)结尾
裁决书中当事人的诉权,可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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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申请中没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之请求,或此中任何一项裁决数额均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当申请中没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之请求时,即只要仲裁请求中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之情形时,可以这样表述诉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当仲裁请求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其中任何一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时;当仲裁请求是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时,即只要仲裁请求完全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之情形时,可以这样表述诉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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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申请中存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之情形,同时也存有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请求事项时,可以这样表述诉权:
上述裁决第×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此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第×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决第×项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此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注:申请人指劳动者)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公章)
二、格式字体要求
(一)文书冠名方正姚体40号加黑字体。
(二)文书名称:仲裁裁决书(华文中宋一号加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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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三)文号、正文、主文、裁决部分均用仿宋3号字体。
(四)裁决书加盖仲裁院印章及骑缝印,印章应加盖在落款日期上,压年盖月。
(五)数字用法
下列情况,使用汉字小写数字:
1、裁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裁决书的落款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xx年5月12日、下午3时15分。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
(1)案号。如包仲裁字?2011?99号
(2)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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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作单位的数。如345 000 000元人民币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34 500万元人民币(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
(3)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立方米”。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法条引用规则及其他说明:
1、裁决书论理在援引法律时应遵循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的原则。
2、合理请求和非理请求与支持和不支持所引用的相关法条相照应,合理答辩意见和非理答辩意见与支持与不支持所引用的法条也要相照应。这样对照可以避免裁决文书中论理引用裁决法条以及裁决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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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
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49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苏人社发【2011】108号)自20xx年4月20日起使用,现为进一步规范调解仲裁文书中仲裁裁决书的制作,不断提升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质量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 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当事人为劳动者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依次写明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写完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另起一行写明。当事人是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写明该字号业主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用人单位职工,依次写明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人为除上述人员外的公民个人,依次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无工商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直接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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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址;当事人是劳动者的,写明劳动者的住址。地址应写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门牌号码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案件,可在本申请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申请人称谓,如:“申请人(反申请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代理人称谓后面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其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条 案由部分:案由一般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并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来确定,要能明确反映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仲裁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方面的,以主要或者重要争议为案由,案由不能超过三个,不能出现“等”字样。
第三条 案件审理程序部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改写为“在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反申请受理条件,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如果依法未公开开庭的,写明“本委因……(写明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经依法送达未到庭的,应写明“×××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诉辩称部分:申请人诉称(含反申请)部分应写明事实、理由、仲裁请求及(对反申请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辩称(含反申请)部分应写明事实、理由及(反申请请求);第三人辩称部分应写明事实、理由。
诉辩称中均应使用第三人称,不能使用如“我”、“我单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称,且应避免出现带有情感之类的词语。对当事人的诉辩称内容,应做总结、归纳性概述,既要忠实于各方当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遗漏各方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上进行概括,不能流露出仲裁员的主观意向。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应写清具体事项,数额明确。
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写“×××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当事人诉辩称部分应写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质证意见和仲裁庭认证部分。具体包括:①概述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②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详述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的举证、质证情况;③详述仲裁庭的认证理由。对经仲裁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或争议的证据,分别列明证据名称,并写明“本委予以确认。”对与案件争议焦点密切相关,且当事人持有异议或争议的证据,应详细地一一写明各个证据的名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等。对仲裁委员会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有质证意见的也要写明。
第五条 本委查明部分:写明仲裁庭对当事人争议焦点、重点的认定事实。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审理查明属实的事实。该部分叙述应视案情区别而定。叙述的方法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案情,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要围绕当事人的
仲裁请求,有针对性的叙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繁简适当。写事实的一般顺序为:当事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基本情况;围绕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依次叙明案件基本情况;其他与本案仲裁请求有关的事实。
叙述事实时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对当事人的声誉、隐私情节不作描述;杜绝出现具有侮辱、谩骂等攻击性言辞。
第六条 本委认为部分:针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争议焦点,摆事实,讲法律,谈道理,分清是非责任。说理要充分、严谨、客观,详略得当,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是非分明。裁决依据的规定,引用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仲裁裁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根据……的规定”中省略部分具体是指引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叙明顺序为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法律、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依照法律的位阶从高到低写明。
裁决的结果:对当事人仲裁请求支持的,应写明“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对当事人仲裁请求不支持的,应写明“对申请人(或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第七条 裁决书整体页面设置及段落格式: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页边距、版式”使用word文档默认格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宋体二号字,加黑,单倍行距,居中;首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与尾部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一致。案号、正文部分,使用仿宋三号字。案号与标题之间空一行,连接正文,案号由仲裁委员会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正文段落格式为: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28磅。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
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的页面设置和段落格式,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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