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合宪、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一案不予受理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邓法立初字第001号
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 马合宪,男,生于19xx年。
起诉人 马庆宪,男,生于19xx年。
起诉人 马进显,男,生于19xx年。
起诉人 刘齐玲,女,生于19xx年。
20xx年8月10日,本院收到马合宪、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四人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张华全用欺诈办法骗马合宪在不填写建房内容的签字表上签字,在没有得到签字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表转让给张显科。张显科不经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三人签字,就欺骗村组,谎称四邻都签了字,在骗到村组签字后,补充填写了建房申请内容,申请建房21间,超出土地证的面积,多申请建房面积,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日照、通风、采光的权利。其补充填写的建房申请内容是欺诈无效的,请求确认张华全、张显科采用欺骗欺诈手段实行的民事行为无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的欺诈行为是在办理建筑许可证过程中发生的,办理建筑许可证不是法院职权,四个起诉人所反映的“建房申请表”有欺诈行为,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故四起诉人要求法院对“欺诈行为”确认,亦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马合宪、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四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龙洛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海
符勇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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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信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原审列为原告)符勇,男。
上诉人符勇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了“淮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上诉人符勇认为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的“淮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形式要件,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邰本海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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