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梁栋才与被起诉人武鸣县双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裁定书

起诉人梁栋才与被起诉人武鸣县双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

不予受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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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立行初字第1号

不予受理裁定书

起诉人梁栋才。

20xx年5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栋才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武鸣县双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起诉人”)订有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于19xx年12月30日又订立土地延包合同。承包期是19xx年12月30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被起诉人为甲方(发包方),起诉人为乙方(承包方)。被起诉人同意把水田3.12亩和旱地2.2亩由起诉人继续承包经营,其中在地名“敢止”山脚下有承包田1.28亩。延包合同订立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第四条是:“甲方……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耕作区的水利、电力、机械设施、机耕道路维修完善……”其实,原告在“敢止”山脚下的1.28亩水田早在19xx年第一承包期就丢荒了,该田北面是旱地,西面是荒塘及石山,东面是他人鱼塘,只有在南面自古就有起诉人承包田专用水沟排、灌水用。因人为破坏,该水沟早在19xx年就不存在、每年两季起诉人的承包田都变成“水库”,所种农作物都被淹死,无法耕作,时间长了就变成了他人堆放的废土?4?993年起,起诉人一直都要求被起诉人将原告承包田的水沟恢复原状,使起诉人能种植作物,但被起诉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起诉人为此将武鸣县双桥镇人民政府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将起诉人在“敢止”山脚下承包的1.28亩农田水沟及田块恢复原状,使起诉人能在20xx年下半年种植水稻;2、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承包田丢荒20年造成的经济损失24000元(20年×600公斤/

年×2元/公斤)。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承包的位于地名“敢止”山脚下的1.28亩水田,其发包方是“武鸣县双桥镇腾翔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武鸣县双桥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起诉人持有的“土地延包合同书”的合同管理机关。按照该土地延包合同的约定,作为发包方的“武鸣县双桥镇腾翔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起诉人耕作区的水利维修完善。本案起诉人诉讼请求发包方将其农田水沟和田块恢复原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事项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起诉人将被起诉人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诉至本院不当。综上,本案起诉人的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梁栋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兆 明

审 判 员 潘 雪 明

审 判 员 潘 萍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迎 珠

 

第二篇:不予受理起诉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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