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起诉裁定书

(××××)×行×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二篇:任忠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任忠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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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信中法立行终字第9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原审列为原告)任忠,男。

上诉人任忠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了“淮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上诉人任忠认为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的“淮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形式要件,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邰本海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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