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永祥不予受理起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齐永祥不予受理起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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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齐永祥,男。

上诉人齐永祥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齐永祥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该案由息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永祥起诉称,其位于息县城关镇淮河路与千佛庵路交叉口A区的门面房南面与刘险平相邻,刘险平在建房时超出原规划1.5米,堵住了其按原规划开设的门窗,严重影响了其通风、采光。经行政诉讼,息县建设局为刘险平颁发的第023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被撤销。齐永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排除妨碍恢复其通风采光权。该案齐永祥诉讼请求的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认为齐永祥起诉要求判令刘险平排除妨碍的诉求已被(2011)信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所规范,其再次以民事案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齐永祥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朱长华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瑞雪

 

第二篇: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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