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瑞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孙启瑞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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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信中法立行终字第11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原审列为原告)孙启瑞,男。

上诉人孙启瑞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了“淮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上诉人孙启瑞认为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的“淮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形式要件,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邰本海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瑞雪

 

第二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折射上海民告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折射上海民告官环境?

发表时间:2008-10-31 11:54:00 阅读次数:331

(2008)沪二中受初字第76号

起诉人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洪德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施冬杰,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收到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扬公司)的行政起诉状。启扬公司起诉称,其于20xx年8月17日知道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同意核发上海保利佳房地产有限公司核发嘉定新城C9、C12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遂于20xx年9月4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9月8日以其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故其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9月8日作出的嘉府复不字(2008)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启扬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保利佳房地产有限公司核发嘉定新城c9、C1 2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以其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现启扬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对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丁 勇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附: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马陆镇洪德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施冬杰,董事长。

上诉请求: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受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 行政上诉状 1

立案受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认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一、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原则是,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而不是给予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的机关。譬如,《行政复议法》第3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就必须受理。

因此,当事人有权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既然复议机关受理之后,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有权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当然也有权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当事人有权起诉复议机关,是有共识的。上诉人代理人曾经代理的温州82养殖户告赢原国家环保总局案、浙江奉化张召良等12村民告赢浙江省人民政府案、杭州陈国良等12村民告赢国家发改委案都是这种情况(详见附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第1辑第229页对此并有明确说明:“当事人既可以点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告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

四、国外,譬如德国《行政法院法》也有同样规定,当事人认为复议权利受到侵犯的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复议机关。

综上,特提起上诉。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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