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劳动仲裁委庭审已调查清楚并认定答辩人是经***介绍到被答辩人处工作,被答辩人是承包了*******的工程,而后分包给了***,被答辩人不巨额被相关资质,答辩人在干活时不慎摔伤,***也承认上述事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二、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故鹿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管辖权。

被答辩人已参加**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庭审,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位**市,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第二篇:(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唐利文与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唐利文与株洲市芦淞区左

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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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唐利文,男。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李家坪盐业公司大楼门面。

负责人余茜。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丽,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省**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唐利文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利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于20xx年x月x日一次性向原告唐利文支付工资及生活费1325元;

二、原告唐利文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毛 爱 民

二00九年x月x日书 记 员 郑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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