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表填表说明(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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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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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进行了重新规范。江苏省国税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201号)中,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补充要求。

第一节 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两套报表构成。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由一张主表24张附表构成。附表分为通用附表、行业附表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表和通用附表适用于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行业附表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增加姜中讲话中明确的)

通用附表9张,分别为: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行业附表6张,分别为:

1、适用于一般行业(制造业、商业及服务业等)企业填报的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2、适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等填报的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3、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9张,适用于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查帐征收居民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时填报。分别为:附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附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附表十二

(6)《固定资产表》、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附表十二(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适用于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使用,其报表格式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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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主要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2008]101号)公布了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于20xx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启用。年度纳税申报表与06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相比,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填报对象的变化。原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内、外资企业分别设计两套年度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统一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的变化。新申报表更贴近会计实务,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按照原来的在收入总额-扣除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均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

三、税收优惠得到充分享受。新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按照“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式设计的,与原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的公式设计变化明显,新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设计的,不仅易于理解,而且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使税基式税收优惠得到充分享受。

四、简并、增加了相关附表。依据税收政策的变化,新申报表取消了原附表中的《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和《坏账损失明细表》(《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合并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改为《税收优惠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改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改为《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改为《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改为《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五、区分执行不同会计标准的填报要求。根据纳税人执行的不同会计标准,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不同的要求。有些项目是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的,如附表十的第5行、第8行等等。

第三节 申报前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申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申报,次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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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在年度申报前,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先预缴申报后汇缴申报。由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次年5月底前,因此次年5月底前纳税人除汇缴申报外,还应完成上年12月份或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纳税人如果申报所属年度内的最后(月)季度(即12月份或第四季度)未进行(月)季申报,应先进行预缴申报然后才能进行年度汇缴申报。

二、主动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汇算清缴宣传与培训。汇算清缴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通过发放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册,举办各种形式的汇算清缴辅导班对企业法人及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免费政策宣传。纳税人应及时主动参加相关宣传与培训,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和执行税法的遵从度。

三、核对征纳基础数据。对于纳税人实际从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已预缴的税款、弥补亏损额、减免税优惠(包括过渡期税收优惠、总分机构维护)、暂时性差异台帐等直接影响年度汇缴申报的基础数据,征、纳双方应在汇缴申报前核对清楚,确保年度汇缴申报准确性。

四、确认相关需备案或审批事项已备案或审批。纳税人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要确认减免税优惠项目、财产损失等是否已在汇缴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已获税务机关批准。

五、确认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分开核算。对于享受税基式优惠的纳税人,如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等税收优惠的企业,应确认其项目所得是否与其他应税所得分开核算,独立计算优惠项目所得。

六、确认网上申报系统已开通。对于查帐征收居民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汇缴申报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网上申报系统是否已经开通。

七、注意年度汇缴申报主表与附表的填报顺序。附表一至附表六和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和附表三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二级附表。申报表填写顺序原则上应为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表。但应注意主表22行、24行、28行、29行、32行与相关附表行次存在交叉稽核关系。凡由二级附表自动导入一级附表的数据或一级附表自动导入主表的数据不允许修改,其余项目可手工录入。企业填写完成主表和附表一至十一后,根据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来选择是否填写附表十二。

第二章 查帐征收企业怎样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一节 怎样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除个别行次需通过手工填写外,其他行次是通过附表数据带入或根据表内逻辑关系计算。需要提醒的是,对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免所得税额等重要行次填报时,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内相应数据保持一致,否则,申报将无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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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基本框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为单栏式结构。从结构上看分为三大部分:表头、表体及附列项目。其中:表头项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及申报税款所属期。表体项目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个部分。附列项目反映纳税申报过程中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包括纳税人声明签章、中介机构代理签章及税务机关核受理签章三个部分。

新的申报表在编制原理上更贴近会计实务,以利润表为起点,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应纳税额:

1.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3.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

4.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主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分析填报,确保申报表利润总额栏与《利润表》利润总额一致。如其他业务利润应拆分为“其他业务收入”填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成本”(支出)填入“营业成本”。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主表的14-25行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这里注意三个主要变化:

(1)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老申报表则将“免税所得”列入“弥补亏损”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将不能享受税基式减免优惠。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应税所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2)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为负数时,企业境外应税所得可以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但是境外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进行弥补。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应纳税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1)这部分主表新增了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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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则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因此,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申报表反映了这一预缴情况,而老申报表没有这项内容。

(2)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及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是指季(月)度预缴申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相应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而不是各相应机构实际预缴入库的税款。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按财务、会计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如银行利息按规定每月计提,季末划转银行;又如企业支付租赁费用,如一次支付三年的经营房屋租赁费用,也不应该一次计入成本,而应该分三年摊入成本费用。

(三)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防止企业利用各年度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避税。

(四)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这一原则的要求是,纳税人为取得一定的收入而发生相应的支出应当允许扣除,如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其他企业担保而发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税法也规定,对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如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企业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都属于和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都不应该允许扣除。

(五)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注意:确定不是实际支付)。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预提费用来扣除,因此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谨慎原则提取的各项准备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预计负债等都不允许扣除,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六)真实、合法、合理性原则。真实性是首要条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5@p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5@p的,#5@p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5@p,进口报关单也是适当凭据。其次,合法性是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比如贿赂支出,即便已经作了会计处理,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税前扣除的费用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合理性是指费用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什么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在实务工作中比较难以把握,需要税务干部的职业判断。只要企业有规范的内控制度,且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应该允许扣除。

四、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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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本项目数据来源于附表一。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数据来源: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此行数据来源于附表二。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分析手工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分析填列。此行数据来源于附表二(1)。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分析填列。此行数据来源于附表二(1)。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分析填列。此行数据来源于附表二(1)。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分析手工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分析手工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分析手工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此行数据来源于附表一。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此行数据来源于附表二。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11-12行。此栏的数额应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检查此前栏次的填报是否准确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此前栏次是否按主表“利润总额”栏次勾稽关系调整到位。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应征税的收入项目,超过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55行3列。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按照税收规定可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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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扣除的项目等,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55行4列。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14行4列。

17.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15行4列。

18.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16行4列。

19.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17行4列。

20.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的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39行4列。

21.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18行4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21行大于0,且13+14-15行+21行(附表五39行次数据)≤0时,即当年无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能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抵扣,本行填0,同时附表五39行及附表三18行4列均应填0;如果13+14-15+21行(附表五39行次数据)大于0时,本行取附表五39行或附表三的18行4列数额与13+14-15+21行之小数,同时修正附表五第39行及附表三18行4列。

22.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的数额。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以“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的绝对值与附表六6列合计数比较后取小数填入本行,同时将调整附表六7列合计数与本行数额相等;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为正数时,本行填零。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子公司,27行=第25×26行×就地预缴比例(3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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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该行填报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并符合28行≤27行要求,即如果附表五第33行金额大于27行金额,本行取27行金额,并将附表五第33行数据调整为本行数额;如果附表五第33行金额小于27行金额,本行取附表五第33行金额。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根据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与本表27-28行数据比较分析填列。即如果附表五第40行数据小于本表27-28行数据,本行填报附表五第40行数据;如果附表五第40行数据大于本表27-28行数据,本行填列27-28行数据,并将附表五第40行数据调整为本表27-28行数据。

30.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本行数额等于附表六13列合计加15列合计(分国不分项),并且符合本行数据小于等于31行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则先调整附表六13列合计数,再调附表六15列合计数,直至32行数据与附表六13列+15列合计数相等。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注意事项:一是此行数据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数据保持一致,否则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会提示申报不成功,如果出现此类情况,纳税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将上述数据核实准确。二是纳税人在年度内如果对以前年度自查补报或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对以前年度进行补充申报的所得税额,不得计入本表“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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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34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五、表内及表间关系

1、1行=附表一(1)2行或附表一(2)1行或附表一(3)[2+3+4+5+6+7行]

2、2行=附表二(1)2行+7行或附表二(2)1行或附表二(3)14行

3、4行=附表二(1)26行,

4、5行=附表二(1)27行,

5、6行=附表二(1)28行,

6、9行=附表一(3)8行

7、10行=主表1-2-3-4-5-6-7+8+9行

8、11行=附表一(1)17行或附表一(2)42行或附表一(3)9行

9、12行=附表二(1)16行或附表二(2)45行

10、13行=主表10+11-12行

11、14行=附表三55行3列

12、15行=附表三55行4列

13、16行=附表三14行4列

14、17行=附表三15行4列=附表五1行

15、18行=附表三16行4列=附表五6行

16、19行=附表三17行4列=附表五14行

17、20行=附表三39行4列=附表五9行

18、21行=附表三18行4列=附表五39行

当21行>0,且主表13+14-15+21行>0时,21行取13+14-15+21行与21行之小数,同时调整附表三18行4列,调整附表五39行;当主表13+14-15+21行≤0时, 21行=0,同时调整附表三18行4列为0,调整附表五39行为0。

19、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当13+14-15行-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0时,取[(13+14-15)行-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的绝对值与附表六6列之小数;当13+14-15-“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0时,本行=0)

20、23行=第13+14-15+22行。

21、24行≤23行。23行≤0,24行=25行=0。23行>0时,24行数据受CTAIS2.0系统“待弥补亏损信息”监控,具体关系如下:

当“可弥补亏损信息”≥23行时,24行=23行;

当“可弥补亏损信息”<23行时,24行=“可弥补亏损信息”

当按上述要求得出的24行数据与附表四6行10列数据不符时,调整附表四6行10列等于24。

22、25行=主表23-24行

23、26行=25%

24、27行=主表25×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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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子公司,27行=第25×26行×就地预缴比例(38行)。

25、28行≤27行。如不符,调整附表五相应行次=28行。

当附表五47行显示为工业企业,且附表五45行≤100人,46行≤3000万,主表25行≤30万,基本信息“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选“是”时,主表28行=主表25行*5%。

当附表五47行显示为其他企业,且附表五45行≤80人,46行≤1000万,主表25行≤30万,基本信息“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选“是”时,主表28行=主表25行*5%。

26、29行≤27行-28行。当按上述关系计算生成的29行数据与附表五40行不符时,要求先调整附表五40行数据使之满足29行≤27行-28行。

27、30行=主表27-28-29行

28、31行=附表六10列合计

29、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32行≤31行。32行=附表六(13列合计+15列合计)(分国不分项)。32行≤31行,当32行数据与附表六13列+15列合计数有差异时,先调附表六13列合计数,再调附表六15列合计数,直至32行数据与附表六13列+15列合计数相等。

30、33行=主表30+31-32行

31、34行根据CTAIS2.02.0记载数据自动导入。

32、35行、36行、37行:对CTAIS2.0系统“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中“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汇缴企业—总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或“跨县(区)”的,可手工录入。

33、38行:对CTAIS2.0系统“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中“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合并纳税企业—子公司”的,38行=CTAIS2.0系统维护信息,其他企业不得录入。

34、39行=34行

35、40行=主表33行-34行

第二节 怎样填报《收入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本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合计,其中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填报本表,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第11行,附表三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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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会计数据,除视同销售收入外,其他数据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

2、企业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销售行为在本表第13行“视同销售的收入”反映,并填报附表三第2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包括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四栏,纳税人在填报时应对照具体项目填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可在第12行填报。

4、对营业税按差额收入收取的广告业、旅游业等,其主营业务收入按全额填列。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13行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本行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3+8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数据来源: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本表第4+5+6+7行。

《会计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以实际取得的银行存款或现金计入销售收入,按组合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2-1]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五一”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400元。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为:4545元=5000×(5000/5500);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这种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有差异,会计核算按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元入帐,同时结转电视机及微波炉的成本4900元,毛利为100元,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计算结果一致。为简化起见,该类业务可从会计核算。

4.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数据。

5.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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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数据。

6.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数据来源:本行主要反映一是以出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为主业的纳税人将出租收入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的数据。二是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7.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数据。

8.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9+10+11+12行

注意事项:本行仅指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相关收入,不包括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项目。

9.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数据来源:

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收入全额。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10.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的“提供劳务”中。

数据来源:

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11.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的收入全额。

政策依据:

有关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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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2.第12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投资所得可在此行填报。

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除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和包装物出租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13.第13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第13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4+15+16行

政策依据: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如果不涉及补价或补价在25%下,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不确认收益。

2、将货物、财产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发生的补价是用来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交际应酬、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非现金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应适用按公允价值销售处理。

? 有关税收规定:

一、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28号)规定:

1、企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处置资产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如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商品用于在建工程,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以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

3、企业发生改变所有权属的处置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财税差异分析:

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不确认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均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涉及补价的按补价确认相关收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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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会计不确认收入,税收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有差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交际应酬、对外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需确认收入,与税收规定无差异。

14.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数据来源: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资产类科目分析计算填写。

公允价值是指照同期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市场销售价格)。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应填写第20行,不填此行。

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涉及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应填写第20行,不填此行。

【例2-2】:A公司20xx年以存货500件换B公司机器设备一台。A公司的存货成本价450元/台,同期销售价500元/台。B公司的机器设备原价55000元,帐面净值为40000元,市场价50000元。(A公司与B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双方不支付补价。

如A公司执行会计准则,账务处理为: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

税务处理:

A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已按公允价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5000(50000-45000)元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收规定无差异,无需填报此行。

如B公司执行会计制度,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累积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55000

借:存货 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税务处理:

B公司执行会计制度,此项交易不支付补价不确认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相关税费。税收上应是同销售确认收益10000元,因此必须进行调整: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即5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报此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40000元填入附表二(1)13行。

15、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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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在填报本行时应特别注意,会计核算中已作为销售处理的事项,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将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本行不再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已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且已按制度规定记作销售的,本行也不再填报。

数据来源:应分析企业的“应付福利费”、“营业费用”、“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或分析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填报。

【例2-3】:某公司执行会计制度,20xx年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产品成本为50,000.00元,同期售价为100,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7,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

税收处理: 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视同销售处理;二是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方面,视同销售收入为100,000.00元,销售成本为50,000.00元,应做纳税调增50,000.00元。因此本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000.00元,50000元填入附表二(1)14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在业务招待费扣除方面,企业实际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应为117,000.00元(100,000.00+17,000.00)。应按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列支。

16、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17、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8+19+20+21+22+23+24+25+26行

企业按新会计准则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营业外收入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政府补助不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而在“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18、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盘盈明细帐分析填报。

财税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而税收制度规定,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盘盈应在附表三第19行填报纳税调增数额。

19、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数据来源: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明细帐分析填报。

这里应注意:纳税人作为商品销售的固定资产不在本行填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填报。

20、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换出资产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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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数据来源: 根据“营业外收入”明细科目分析填报。

这里应注意的是:

1、如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如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2、如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帐面价值与计税成本有差异的,还需在附表三中作纳税调整。

【例2-4】:如例一,如B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累积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55000

借:存货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

税收处理:

B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产生收益10000元在本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与税收规定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假设该项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计税成本无差异)。

21、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数据来源:纳税人“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确认的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

这里应注意:如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须在附表三中进行调整。

22、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数据来源:“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罚款净收入。

23、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数据来源:

根据纳税人营业外收入“科目“债务重组收益”明细帐分析填列。

财税差异分析:

1、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异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非现金资产(即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形成的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资本公积。

3、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006号)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其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无差异;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的债务重组利得,应通过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增加。

24、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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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包括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

数据来源:

根据纳税人 “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补贴收入”科目分析填列。

财税差异分析: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政府补助收入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新会计准则规定:(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税法对政府补助收入原则上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即政府补助收入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因此如会计核算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或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政府补助收入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对政府补助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填列在“纳税调减项目”中减除。

25、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数据来源:根据纳税人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捐赠收入明细项目填列。

财税差异分析: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在 “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科目核算,与税法规定一致。

2、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3、税收规定: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受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必须在附表三3行“接受捐赠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数据来源: 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分析填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3行。

2.第2行=第3+8行。

3.第3行=第4+5+6+7行。

4.第8行=第9+10+11+12行。

5.第13行=第14+15+16行。

6.第17行=第18至26行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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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17行=主表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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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怎样填报《成本费用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支出”,主要填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等内容;第三部分为期间费用,主要填报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成本(支出)”、“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成本的“视同销售成本”,填报本表,并据以填报主表第2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12行和附表三第21行。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数据除视同销售成本外,均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涉及财税之间的差异在附表3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2、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填报本表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时,其数据来源于会计科目中的“销售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和销售成本核算财税存在的差异性,纳税人应注意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

3、纳税人在本表中填报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应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合计”、“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当期累计发生额填写,并据以填入主表第2行,即第2+7行之和填入主表第2行。但本表第1行=第2+7+12行。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第2行=第3+4+5+6行。

3、第3行至第6行:“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成本”

数据来源:本表第3行至第6行由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销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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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栏次。数据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累计发生额。

其中“销售货物成本”数据来源于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数据。“提供劳务成本”数据来源于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数据。“让渡资产使用权”数据来源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发生的成本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核算成本。“建造合同成本: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发生的的成本。

注意事项:

1、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营业外支出”,不在本行反映。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如果纳税人财务核算的提供劳务成本与本规定有差异,应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4.第7行“其他业务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填报。第7行=第8+9+10+11行。

5、第8行至第11行:“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其他”。

数据来源: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第8行-第11行除特殊情况外,数据应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第9行-第12行“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第11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其中“材料销售成本”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因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与之相关成本和税金;“代购代销费用”数据来源于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数据来源于因出租、出借包装物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其他”数据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除材料销售成本入、代购代销成本和包装物出租成本之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投资所得所发生的对应成本可在此行填报。

注意事项:

(1)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如果代销企业采用的是买断式代销,则商品销售成本在本表第3行填列。企业如果已将代购代销活动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办公费用、日常经营费用等计入了“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则不在本行中单列。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19条、20条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按照对方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支付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成本费用。

6、12行:视同销售成本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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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视同销售成本的合计金额,本行=本表第13行+14行+15行。

注意事项:

(1)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2)视同销售成本仍然根据资产的帐面价值填报,但若该资产用作捐赠、宣传广告、业务招待等支出,其捐赠、宣传广告、业务招待等支出数应为计税成本而非会计核算的支出额,见第二章[例2-3]。

(3)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转做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处理。

7、13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与附表一(1)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包括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所对应的资产计税成本金额。

这里应注意: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纳税人会计处理时已将换出的资产按公允确认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会计与税收无差异,故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B: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以及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成本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结转,不确认损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这里的销售成本按换出资产的计税成本填报,见第二章节[例1]。

8、14行:“货物、财产、劳务发生视同销售成本“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售成本。

注意事项:纳税人如在会计核算中已对上述视同销售业务作销售收入处理并结转销售成本的,则本行不再填列。如在会计处理时未确认销售收入也未结转销售成本的,本行根据货物、财产、劳务的计税成本填报。

9、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以外的视同销售业务发生的视同销售成本。注意这里填报的应是与附表二(1)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10.第16行:“营业外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有关项目。“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

财税差异分析:

(1) “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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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税前扣除。

(2)在计算资产的处置损失时,税务处理应扣除资产的计税成本,而“营业外支出”核算的损失是扣除资产的帐面价值,两者可能存在差异。

注意事项:

1、“营业外支出”是税收与会计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但本行按照会计核算的项目及金额填报,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在附表三进行调整。

2、“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税前扣除,否则也形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3、“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正常损失及处置损失涉及的的资产帐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可能有差异,这种差异也在附表三进行调整。

1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注意事项:对盘亏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证据确认损失: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对单项或批量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还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经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扣除;。

1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

税收政策规定: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第13号令)规定,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发生的损失,直接申报扣除。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包括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金额的5%。

1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数据来源: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某项无形资产,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税收政策规定:同第18行的税收政策规定。

1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

数据来源: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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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差异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债权人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处理。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因此会计与税收无差异。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权人以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放弃债权的,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按其放弃的债权的帐面价值计算,债权人不确认损益。这样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应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

3、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应分析其是否有合理的经营需要。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税前扣除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对不符合本上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在总局未重新规定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15、第22行“非常损失”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

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的非正常损失通过 “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处理,根据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损失,不在本行填报,本行仅填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损失。

税收政策规定:同第18行的税收政策规定。

16、第23行“捐赠支出”

数据来源: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数。

财税差异分析:

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于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支出和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存在的差异,在附表3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17、第24行“其他”

数据来源: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资产减值损失等。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当年增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的准备金以及预计负债在此行反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在此行反映。

财税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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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税收不允许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2、会计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增提的准备金以及预计负债,在提取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在转回、转销或负债实际发生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是暂时性的差异。

18.第25行“期间费用”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25行=第26+27+28行。

19、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4行。

会计规定:销售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为获取收入而产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这里应注意的是:已计入相关成本的费用不得重复填报,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商品流通企业,因其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等已计入商品采购成本,故不得在此行填报。

20、第27行“管理费用”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5行。 会计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等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

21、第28行“财务费用”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6行。 会计规定: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

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利息支出,会计与税收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为防止资本弱化,财税〔 2008〕 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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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除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否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 5: 1;其他企业为 2: 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1行=2+7+12行

2.2行=3+4+5+6行

3.7行=8+9+10+11行

4.12行=13+14+15行

5.16行=17+18+19+20+21+22+23+24行

6.25行=26+27+28行

(二)、表间关系:

1.2+7行=主表2行

2.12行= 附表三21行4列

3.16行=主表12行

4.26行=主表4行

5.27行=主表5行

6.28行=主表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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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怎样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附表三是纳税调整总表,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填报,汇总计算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填报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采用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方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调增金额”、“调减金额”须按分摊比例后的金额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1、附表三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企业的“账载金额”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填列。

2、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3、附表三的调整事项即包括永久性差异也包括暂时性差异,凡涉及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企业和税务机关均要建立相关管理台账进行管理。

4、附表三属于一级附表,附表五至附表十一是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和附表三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是二级附表,附表三有关数据直接来源于二级附表。在填报时应先填写二级附表,再填写附表三。

5、附表三在行次上打*号的,原则上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打#的,原则由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报。但在填报各有关行次时,仍需按纳税人实际帐务处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如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其接受捐赠收入仍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资本公积”,则该项业务还要通过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进行调整。

6、“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栏次打*号的,均不填报。

7、“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均不得出现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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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填报内容: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内容:

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析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3)其他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一(1)13行-16行次的填报说明。

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

1、填报内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根据“资本公积”科目明细项目分析填报。

3、财税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全额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当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例4-1]甲企业20xx年3月11日收到乙关联企业捐赠的5台旧数控机床,公允价值100万元(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甲企业帐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数控机床 1000000

贷:资本公积-- 1000000

附表三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第3列分别填入1000000元,由于甲企业当期取得的捐赠收入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按规定可以在5年内递延确认收入。在19行“其他—捐赠收入分期确认”项下4列“纳税调减”80万元。但应注意的是,经过递延确认收入的调整,该事项成为暂时性差异事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应为该事项设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差异的产生及转回,直至差异为0。第2-第4年,该事项每年应纳税调增20万元。

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1、填报内容:

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以及销售退回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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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 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

(3)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对于销售折让和销货退回,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税收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数据来源:

企业申报时,本项应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等科目明细账分析计算填列。

4、财税差异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对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处理基本一致,只是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销售#5@p上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5@p,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时,需要根据符合规定的红字#5@p,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现金折扣不在本行反映。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在汇缴期以内销售退回的,冲减汇缴年度。

[例4-11]:甲企业20xx年8月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商品销售价格为10万元,商品成本为4万元。同年10月乙企业称该商品规格型号不符合规定,要求退货。20xx年5月25月收到退回商品及原购货#5@p。A企业财务报告于20xx年5月3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假设该企业已于09年5月20日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

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根据会计核算规定,可调整20xx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即冲减20xx年度的收入、成本。但税收制度规定只能冲减20xx年度的收入成本,故需在附表三中进行调整。

20xx年年度申报时,附表三第19行“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1列0元,2列100000元,3列100000元;此时注意还应在本表40行“其他—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相关的成本费用”项下进行调整,1列为0,2列为40000元,4列为40000元。这样本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

20xx年申报时,附表三第19行“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1列100000元,2列0元,4列100000元;此时注意还应在本表40行“其他—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相关的成本费用”项下进行调整,1列为40000,2列为0元,3列为40000元。这样本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暂时性差异消除)

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更准确的名称应为“未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收入”)

1、填报内容:填报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和方法与税法不一致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时间性差异,包括会计按照谨慎性原则确认收入、税收不承认谨慎性原则以及会计处理按照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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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等形成的差异调整。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会计核算收入小于税收规定确认收入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收入大于税收规定确认收入的差额。

2、数据来源:

企业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金额对照税法规定分析、计算填列。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事项主要表现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确认等。

(1)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规定与税法一致,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带有融资性质,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例4-2】 20xx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5@p,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400×(P/A,r,

5)+340=1 600+340=1 940(万元),实际利率=r=7.93%]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

20xx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 000 000

银行存款 3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l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15 600 000

20xx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 1 268 800

20xx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052 200

贷:财务费用 1 052 200

20xx年至20xx年会计分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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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20xx年会计上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 600万元,计税时确认的收入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400万元,“账载金额”填报1 600万元,“税收金额”填报400万元,“调减金额”填报1200万元;甲公司20xx年会计上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0万元;计税时确认的收入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400万元。“账载金额”填报0万元; “税收金额”填报400万元; “调增金额”填报400万元。

对于形成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以后年度冲减“财务费用”时,在第19行“其他-未实现融资收益冲减“财务费用”项下进行调减。

(2)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

税法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表述为合同规定应付款的日期;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相应归属期间确认收入。存在的差异应分别进行纳税调整。

(3)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

税法对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按照收到当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要按照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4)会计按谨慎性原则确认收入、税法不予承认的事项

会计和税收在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上仅相差“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会计核算上对“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销售事项不确认收入,而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不承担企业经营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只有当损失真正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销售行为满足“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四个条件,税收就要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满足五个条件。

[ 例4-3]:甲企业于20xx年4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5@p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B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短期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将增值税#5@p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企业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时:附表三第5行1列为0,2列为100000元,纳税调增收入100000万元,此时注意还应在本表40行“其他—与税收确认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下进行调整,1列为0,2列为60000元,3列为60000元。这样本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克。

假定20xx年5月5日该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该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借:应收帐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发出商品60000

由于该产品销售所得已在20xx年完税,故20xx年度申报时:附表三第5行1列为100000元, 2列为0元,4列为100000万元,此时注意还应在本表40行“其他—与税收确认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下进行调整,1列为60000元,2列为0,4列为60000元。这样本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克(时间性差异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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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确认等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判断,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即不能满足“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时,会计与税法有着很大的差异:会计处理上,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③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此时会出现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情况,而税收上依然按照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认定收入。形成的税收差异进行纳税调增。

[例4-5]: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大型机械安装工程,约定工期2年,合同额300万,第一年完成60%,第二年40%;按进度付款.劳务估计总成本为260万元。

假定甲公司第一年按约定完成任务,但乙公司无力支付180万,只支付150万.

会计上:确认150万收入,确认成本156万元;税收上:按完成工作量确认180万(300×60%),确认成本156 万元;;

会计与税收差异在附表三调整。附表三5行列“帐载金额”为150万元;2列“税收金额”180万元;3列“调增金额”30万元。

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1、填报内容: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 “营业外收入” 科目分析填列。

3、财税差异分析:

(1)该行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写;

(2)财税差异:在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会计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会计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税法遵循历史成本的原则,不确认损益,对计入损益的部分在当年做纳税调减。

【例4-6】A企业于20×5年12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均为居民企业),支付价款6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 0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A企业在取得B公司的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取得投资时,A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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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4 500万元(15000*30%),该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定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4 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7 2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1 2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有关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7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2 000 000

此时会出现会计上确认收入,但税法上不确认收入的情况,需在“调减金额”进行纳税调减。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1、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根据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附表11中的第10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减,第10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增。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依据“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分析填列。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投资收益内涵不同:

①在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是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类似成本法核算,是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将其确认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在会计上已确认为收益,但被投资方未进行利润分配,税法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益,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

②在成本法核算下,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关于投资收益的确认不论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来源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分配的是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冲减当期投资收益;税法上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形成的投资收益。

注意事项:

7行包括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的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处理,但不包括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转销。

第8行“7.特殊重组”

1、填报内容:

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且符合免税改组条件产生的被合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数据来源: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财产转让所得”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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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3、财税差异分析:

(1)会计核算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合并方按公允价值购买被合并方资产,被合并方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资产的行为。

(2)、税收处理中,,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占总交易额的比例不超过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第9行“8.一般重组”

1、填报内容:

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不符合“特殊重组”条件产生的被合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数据来源:

第1列“账载金额”为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财产转让所得(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3、财税差异分析:

(1)会计核算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被合并企业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税收处理中,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占总交易额的比例超过20%的,被合并企业应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合并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第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1、填报内容:

取消附表七,该行按主表第八行的数据作反向调整。即主表第八行为正数时填入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为负数时填入该行第3列“调增金额”。

2、数据来源:

企业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填列。

3、财税差异分析:

(1)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交融资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其浮动盈亏记入当期损益;

(2)税法规定只有交易中实现的盈亏才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浮动盈亏不确认损益;

(3)会计核算中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按计税基础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折旧。

【例4-7】甲公司以公允价值模式对出租的A写字楼进行会计计量,20xx年1月1日A写字楼公允价值为8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其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影响)与税法规定的一致;20xx年12月31日,此楼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增加损益:1000-800=200万元

在附表3第10行填写纳税调减金额200万元;附表9第2行2列按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填写;并可按固定资产计税成本计提折旧,填列2行6列。

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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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内容:

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2、数据来源:

企业根据“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科目分析、计算填例。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递延收益”核算的政府补助,可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或在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

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例4-8】 A公司20xx年12月申请某科技补贴。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xx年12月启动数字印刷科技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2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20xx年1月1日,科技部门批准了A公司的申报,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A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补偿科技项目为期2年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日拨付120万元。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x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1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递延收益 1 200 000

(2)20xx年12月31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 6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000

(3)20xx年12月31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 6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000

根据本例的资料,A公司20xx年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为60万元,计税时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20万元,“账载金额”填报60万元,“税收金额”填报120万元,“调增金额”填报60万元;A公司20xx年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为60万元;计税时确认的收入金额为0万元。“账载金额”填报60万元;“税收金额”填报0万元;“调减金额”填报60万元。

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

填报内容:

第4列“调减金额”为企业计入利润总额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包括境外投资所得、经营机构的盈亏和计提预提所得税的收入等。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说明:由于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盈亏和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以及在境外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已并入利润总额,而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弥补境内亏损后,应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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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规定抵免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因此对已计入了当期利润的经营所得和投资所得以及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全额调减。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和抵免税额通过附表六和主表计算。

第13行“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1、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境外损失,包括境外机构场所的经营亏损以及境外投资转让损失。但由于通过第12行调整,“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已被纳税调整增加,故本行各列不填。

2、数据来源:

企业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及境外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析、计算填列。

3、相关政策规定:

(1)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此必须将财务核算中冲减当期利润的损失,进行纳税调增。

(2)这里指的“境外投资损失”包括境外的投资损失和境外分公司的经营损失。

(3)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在本表7行反映。

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

填报内容: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第15行“14.免税收入”

填报内容: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五

第16行“15.减计收入”

填报内容: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五

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内容: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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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内容: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五

第19行“18.其他”

1、填报内容:

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其他差异”主要有:

(1)盘盈的的固定资产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核算与税收规定没有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

【例4-9】甲公司盘盈固定资产一台,重置成本为5万元。(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20xx年会计不确认营业外收入,计税收入为5万元,“账载金额”填报0万元,“税收金额”填报5万元,“调增金额”填报5万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关于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没有差异,均计入当期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应做纳税调整增加。

(3)无法支付的包装物押金

(4)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当期冲减的财务费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因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融资租赁业务而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以后年度冲减“财务费用”或确认“租赁收入”时,应分别进行纳税调减。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例1]。

(5)税收作递延收益处理的事项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视同销售所得以及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纳税调减4/5,以后四年,逐年调增1/5,建台账管理。

(6)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采用备抵法核算的纳税人收回已核销的坏帐,会计处理是增加坏帐准备,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20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填报内容:

填报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1行至第40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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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内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析填报第4列“调减金额”。

(2)金融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41行。

(3)一般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二。

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2、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奖励、津贴和补贴”贷方本期发生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为“应付工资”贷方本期发生额。

对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核算,但已计入成本费用且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在“帐载金额”中反映。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的范围。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①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是指与企业签有确认其劳动关系的合同或协议的无限期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②企业的工资通常是当月计提,次月发放。每一纳税年度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数。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前提而未发的属于汇缴期的工资支出,不能在申报年度内扣除。

(2)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包括福利费列支工资的人员。

(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xx年—20xx年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允许在以后年度发放时进行纳税调减。企业在纳税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工资结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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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台账管理。

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应付福利结余的,3列不等于1列-2列)。

2、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为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本期贷方发生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为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福利费”贷方发生额。 对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核算,但已计入成本费用且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应计入福利费支出,在“帐载金额”中反映。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财税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 成本费用中核算。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老税法对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差异表现在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上,新法规定是职工工资总额;老法则是计税工资。

(2)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指用于职工共同需要,用于集体生活、体育文化等职工福利,包括: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结余的处理。

①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结余的,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对其中冲减的属于以前年度纳税已纳税调整增加的部分可作纳税调减。

②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已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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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结余的企业,企业和税务机关均要建立应付福利费管理台账。但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需要管理的“福利费结余”仅是以前年度准予扣除的部分,对于已作纳税调整的福利费部分,不需要纳入台帐进行管理。

(5)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在“应付福利费”项下核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准予纳税调减。但计算当期实际发生的应付福利费发生额时应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金额。

(6)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xx年—20xx年已做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允许根据当年实际发放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分析后进行纳税调减,但企业必须提供已作纳税调整的职工福利费台帐。

[例4-12]甲企业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结余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已作纳税调整后的部分),职工福利费管理台帐结余100万元,20xx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按工资总额14%计算的限额是210万元,本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分别如下:

(1)本年计入损益的职工福利费200万元,由于200万元大于管理台帐结余100万元,故应先动用管理费结余100万元(作纳税调增);不足部分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由于100万元(200-100)小于限额210万元,故准予税前扣除。本例应纳税调增100万元(管理台帐结余为0)。

(2) 本年计入损益的职工福利费350万元,由于350万元大于管理台帐结余100万元,故应先动用管理费结余100万元(作纳税调增);不足部分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由于250万元(350-100)大于限额210万元,故当年税前只能扣除210万元,超限额部分应作纳税调增。本例共调增140万元(100+250-210;管理台帐结余为0)。

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 (这里应注意:网上申报为了监控需要,该行设定为“税收金额”×2.5%”,对超过该限额部分作纳税调增增加处理的,对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在40行“其他”中按规定调减(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3列不等于1列-2列)。

2、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为计入成本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核算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为计入成本费用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中核算的金额。

对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但计入成本费用的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的,也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帐载金额”中反映。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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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扣除;苏州工业园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 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

(1)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在“税前按规定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改为“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因此企业也应按“应付福利费”结余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经费应先冲减“职工教育经费”的结余,超过部分按规定扣除。

(2)企业应分别就“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和“职工教育经费”结转扣除扣除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纳入“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管理台帐的也应只是以前年度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对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整的结余部分则不再进行管理。

(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xx年—20xx年已做纳税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根据当年实际发放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分析后进行纳税调减,但企业必须提供已作纳税调整的职工教育经费台帐。

第25行“5.工会经费支出”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2、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为计入成本费用的在“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核算的支出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为计入成本费用的在“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核算的金额。

对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和“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核算但计入成本费用的属于工会经费支出的费用,也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帐载金额”中反映。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为拨缴的,即实际支付的同时需持有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或地税缴款书等缴款证明。

(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xx年—20xx年已做纳税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根据当年实际发放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分析后进行纳税调减,但企业必须提供已作纳税调整的职工教育经费台帐。

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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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5?”或“主表第1行×5?”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企业计入“管理(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金额。

虽未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但计入成本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也应在本行帐载金额中反映。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属于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会计核算中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2)专业从事投资业务和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和代理手续费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如企业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小于零,则税前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4)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第27行“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1、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企业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对符合规定条件未计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计入广告费的实际发生数。具体见附表八。

第28行“8.捐赠支出”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在成本费用中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财税差异:在会计处理上,捐赠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符合要求的四川大地震所发生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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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会计利润的12%,直接根据利润表列示的利润计算填列,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则不能税前扣除;

(3)必须通过符合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途必须为公益性。

公益性捐赠指的是: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例4-13]案例:甲公司通过民政部门捐赠一批棉衣给灾区A企业,成本价为80万元,市场价为 100万元;

棉衣为自产产品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

贷:库存商品 80

税收处理将该项业务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

①确认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附表一(1)15行填100万元,附表二(1)14行填80万元) ②计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如附表一(1)[例2]分析,此时用于捐赠的棉衣的计税成本为不是80万元而是100万元。

? 当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如捐赠限额为15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的计税成本100万元,附表三28行“捐赠支出”1列为80万元,2列为150元,3列为0。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的差额20万元在附表三40行“其他-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差异”调减。

? 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如捐赠限额为9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的计税成本100万元,附表三28行“捐赠支出”1列为80万元,2列为90万元,3列为0。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的差额20万元在附表三40行“其他-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差异”调减。

如捐赠限额为7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的计税成本100万元,附表三28行“捐赠支出”1列为80万元,2列为70万元,3列为10。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的差额20万元在附表三40行“其他-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差异”调减。

第29行“9.利息支出”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的,再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填报;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不可填例。

2、数据来源:

企业财务费用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金额。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本行核算的是费用化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在此行反映。

(2)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均可计入成本费用;而税法是有限制地扣除: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可在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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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的标准,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

(4)企业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有合法票据。

(5)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后计入期间费用。

(6)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如果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其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否则,不在本行填列,在本表的53行“特别纳税调整”中进行填列。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第30行“10.住房公积金”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为计入成本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的“住房公积金”支出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为计入成本费用的在“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中核算的支出额。

企业已计入成本费用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和“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核算的属于住房公积金性质的支出,也应计入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额。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应注意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以职工个人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8--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作的三倍。

(3)按照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国家新规定出台前,暂执行。

按三年均匀分摊的基数是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计算的应发放数额。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或等于应发放金额的1/3,应准予企业当期扣除。当然企业提而未发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2、数据来源

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金额。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在会计处理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支出”核算;而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包括银行罚息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32行“12.税收滞纳金”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税收滞纳金”金额。

相关规定同32行。

第33行“13.赞助支出”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等。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及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赞助支出”金额。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税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属于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核算,不在本行反映。

第34行“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

2、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为计入成本费用的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核算的“社会保险费”支出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为计入成本费用的在“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科目核算的支出金额。

3、相关规定: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必须上缴劳动社会统筹部门或由地税部门代收,未实际上交的部分不得扣除。

第35行“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

2、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为计入成本费用的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核算的支出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为计入成本费用的在“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科目核算的金额。

3、相关规定:

(1)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扣除的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8]34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凡执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本企业职工一个月标准提取并管理的年金,可予税前扣除。但企业只能在年金管理办法和行业规定中取其一。

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

(3)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这里应注意: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为全体雇员缴纳的,仅为企业个别人缴纳的不得扣除)。

第36行“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的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为“与未实现融资费用相关的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付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本行只能填列调增金额。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中较低者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高于会计基础,应在分期提取折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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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财务费用的数额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准则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购买资产,企业购买资产有可能延期支付有关价款。如果延期支付的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所购资产的成本应当以延期支付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税法对资产价值的确认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计税成本,对会计核算中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分期付款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应予纳税调增处理。

【例4-14】 20xx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乙公司采购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价格为2 000万元(含税),分4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支付。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价格为1 600万元(含税)。(假定实际利率10%)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

20xx年1月1日采购时:

借:固定资产 l6 00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 000 000(融资费用计算)

贷:长期应付款 20 000 000

20xx年12月1日支付货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借:财务费用 1 600 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 600 000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20xx年会计上应当确认的财务费用金额为1 600 000元,计税时可扣除的财务费用金额为0元,“账载金额”填报1 600 000元,“税收金额”填报0元,“调增金额”填报1 600 000元(20xx年-20xx年该项纳税申报同样处理)。

【例4-15】20xx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5@p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3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xx年~20xx年内,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210.6万元。20xx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该设备并投入安装,发生保险费、装卸费等7000元;20xx年12月31日,该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安装费5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甲公司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决定采用10%作为折旧率,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x年1月1日,确定购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增值税税额、保险费、装卸费等。

购入固定资产成本=2,106,000×3.7908+7,000=7,990,424.8(元);

借:在建工程 7,990,424.8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539,575.20(融资费用的计算)

贷:长期应付款 10,530,000.00

税务处理:在建工程计税成本为1053万元。

2.20xx年度发生安装费用5万元。

借:在建工程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税务处理:在建工程计税成本追加5万元,累计计税成本为1058万元。

3.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间的分摊额如下表所示。

4.20xx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工程成本、支付款项。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借:在建工程 799,042.4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99,042.48

借:固定资产 8,839,467.28

贷:在建工程 8,839,467.28

借:长期应付款 2,106,000.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0.00

税务处理: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仍为1058万元,而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8,839,467.28元,差异金额=10,580,000.00-8,839,467.28=1,740,532.72元。由于计税成本大于会计成本导致以后期间计税折旧大于会计折旧的金额,各年度应当在附表九第3行7列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20xx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

借:财务费用 668,346.7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68,346.73

借:长期应付款 2,106,000.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0.00

20xx年~20xx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的账务处理比照20xx年的相关财务处理。 税务处理:20xx年-20xx年各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填报方法见上例;同时由于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大于会计成本由此产生的折旧差异在附表九3行7列进行纳税调减。

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企业计入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金额。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而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按实列支。

第38行“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数据来源: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对应的支出。

3、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企业以不征税收入支付的费用不得扣除,形成的财产其对应的折旧、摊销等亦不得扣除。

第39行“19.加计扣除”

1、填报内容: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五。

第40行“20.其他”

1、填报内容:

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的其他扣除类调整事项,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销售成本、股份支付等等。汶川地震捐赠的调减等。

(1)股份支付

财税差异分析:股份支付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而授予的权益性工具或以权益性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如股份期权、股票等。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根据税法据实扣除和确定性原则,企业对其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实际行权时确认费用,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在等待期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企业对其职工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

(2)一次性补贴(辞退福利)

一次性补贴(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给予的补偿。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成本。《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规定,对补偿计划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按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规定按规定计算的一次性补贴(辞退福利)可在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可以在3年内均匀扣除;对企业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税法规定结转成本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会计与税收在销售成本核算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其调整方法分两种情况:

项目在本期第一次确认收入:

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毛利=本期销售货物收入-本期销售货物成本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核算的毛利=该项目累计确认的收入—该项目累计已销售的面积*该项目总可售成本/该项目总可售面积

两者之间的差异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栏次做纳税调整,对于该项目前期已按预售收入申报的预计毛利,在附表三第五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毛利”做纳税调减处理。

项目已在前期确认收入,本期又销售的:

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毛利=本期销售货物收入-本期销售货物成本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核算的毛利=(该项目累计已确认的收入—该项目累计已销售的面积*该项目总可售成本/该项目总可售面积)—(该项目以前年度确认申报的收入-该项目以前年度确认申报扣除的成本)

两者之间的差异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栏次做纳税调整

(4)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由于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按税法规定调整了收入金额,因此应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对销售成本进行调整。

(5)其他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应计入资产或利润分配的汇兑损失、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价格的管理费分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个人家庭支出、与经营无关的担保支出等)、违法支出等等。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第4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填报内容:

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42行至第48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第42行“1.财产损失”

1、填报内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财产损失会计核算净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准的财产损失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数据来源:

根据企业“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明细发生额和有权税务机关核准金额填列。这里应注意与附表九相关行次不能重复填报。

3、相关规定:

(1)根据国税发(2004)13号令的规定,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①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③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④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⑤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⑥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⑦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⑧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2)财产损失的确认时间。企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

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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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九

第44行“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九

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

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九

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

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九

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后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只限于境内投资的转让、处置。

具体见附表十一

第48行“7.油气勘探投资”

填报内容:

第3列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九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

填报内容:

第3列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九

第50行“7.其他”

填报内容:

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没列举的资产类项目金额。

(1)财产处置损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填报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出售、转让等处置损失。1列填报会计核算的财产处置损益;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财产处置损益。

(2)投资处置损失超过投资收益调整额。填报投资转让损失超过本期投资转让所得与投资持有收益需纳税调整的部分。3列=附表十一第15列负数绝对值-附表十一第9列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

第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

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具体见附表十。

注意: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和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涉及到的准备金转回不在附表十第2列反映(不能做纳税调减)。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数据来源:

第3列按照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分析筛选,得出本年度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金额,乘上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得出;第4列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

相关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2)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不得低于3%。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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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完工: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开发产品确认完工的,应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并对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做调减处理。

(4)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转回过去税收政策有所不同,内资企业是通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外资是通过抵减“已缴税额”,相差8个百分点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填报内容: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注意: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五条中的受控外国公司对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不在本行反映,在附表六反映。

(七)其他

第54行“六、其他”:

填报内容:

其他没列举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项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第3列,第4列根据具体项目对照税收规定分析填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1行=2+?+19行

2、20行=21+?+40行

3、41行=42+?+50行

4、55行=1+20+41+51+52+53+54行

5、3列≥0,4列≥0

(二)表间关系及其他

1、2行:1列、2列、4列不可录入;3列=表一(1)13行或表一(2)38行,事业单位可直接填写

2、3行:1列、4列不可录入;2列可手工录入,录入数据应≥0;3列=2列

3、4行: 1列>2列时,3列=1列-2列

4、5行:当1列<2列时,3列=2列-1列;当 1列>2列时,4列=1列-2列

5、6行:1列、2列、3列不可录入;4列=附表十一5列合计行

6、7行: 4列=附表十一7列合计-附表十一9列合计

当附表十一10列合计≥0时,3列=附表十一10列 合计行

当附表十一10列合计<0时,4列=附表十一10列 合计行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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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行、9行:

当2列-1列≥0时,3列=2列-1列;

当2列-1列<0时,4列=1列-2列

8、11行:

当2列-1列≥0时,3列=2列-1列;

当2列-1列<0时,4列=1列-2列

9、12行:1列、2列、3列不可录入;

当附表六2列合计行≥0时, 4列=附表六2列合计行

10、13行:1列、2列、4列不可录入;

当附表六2列合计行<0时, 3列=附表六2列合计行的绝对值

11、14行:1列、2列、3列不可录入;4列=附表一(3)10行

12、15行:1列、2列、3列不可录入;4列=附表五1行

13、16行:1列、2列、3列不可录入;4列=附表五6行

14、17行:1列、2列、3列不可录入;4列=附表五14行

15、18行:1列、2列、3列不可录入;4列=附表五39行

16、19行:

当2列-1列≥0时,3列=2列-1列;

当2列-1列<0时,4列=1列-2列

19行设置下拉菜单,设:(1)执行新准则的固定资产盘盈(纳税调增);(2)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调增);(3)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收回已在税收上核销的坏帐(纳税调增);(4)与未确认融资收益相关的在本期冲减的财务费用(纳税调减);(5)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的接受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收入等(纳税调增);(6)无法支付的包装物押金;(7)境外营业机构在境外已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纳税调减);(8)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9)其他

17、20行:1列、2列不可录入

18、21行:1列、2列、3列不可录入;4列=附表二(1)12行或附表二(2)41行,事业单位可直接填写

19、22行:3列=1列-2列≥0

4列提示:原工效挂钩企业动用98年以后(20xx年前)新结余可作纳税调减,与“工效挂钩管理台帐”新结余校验,4列小于98年以后新结余。

20、23行:

3列=1列-2列,

4列提示:原工效挂钩企业动用98年以后(20xx年前)新结余而影响职工福利费的可作纳税调减

21、24行:当1列>2列时,3列=1列-2列

22. 25行:4列不可录入;2列=22行2列*2%,当1列≥2列时,3列=1列-2列 23.26行:

2列=1列*60%与附表一1第1行[或附表一(2)1行+38行或附表一(三)3行+7行]*5?取小数自动导入(先填附表一,再填附表三),3列=1列-2列

24.27行:1列、2列不可录入;3列=附表八7行;4列=附表八10行

25. 28行、29行、30行:4列不可录入;当1列≥2列时,3列=1列-2列

28行2列=主表13行*12%

28行3列弹出提示 “如调增的是汶川地震捐赠,本行调增部分在40行作调减”。 26.31行、32行、33行:2列、4列不可录入;3列=1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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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4行、35行:

当1列≥2列时,3列=1列-2列;

当1列<2列时,4列=2列-1列

28.37、38行:2列、4列不可录入;3列=1列

29、39行:1列、2列、3列不可录入;4列=附表五9行

30.40行:

当1列≥2列时,3列=1列-2列;

当1列<2列时,4列=2列-1列

40行设置下拉菜单,由纳税人填写调整项目。其中列明项目“1、28行调增的汶川地震、奥运会等全额捐赠支出”;2、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销售的商品成本;3、股份支付;4、辞退福利;5、实际发生的上期已作纳税调整的预计负债;6其他。

31.41行:1列、2列不可录入

32.42行:

当1列≥2列时,3列=1列-2列;

当1列<2列时,4列=2列-1列

33.43行:1列、2列不可录入;

当附表九1行7列≥0时,3列=附表九1行7列;

当附表九1行7列<0时,4列=附表九1行7列的绝对值

34.44行:1列、2列不可录入;

当附表九7行7列≥0时,3列=附表九7行7列;

当附表九7行7列<0时,4列=附表九7行7列的绝对值

35.45行:1列、2列不可录入;

当附表九10行7列≥0时,3列=附表九10行7列;

当附表九10行7列<0时,4列=附表九10行7列的绝对值

36.46行:1列、2列不可录入;

当附表九15行7列≥0时,3列=附表九15行7列;

当附表九15行7列<0时,4列=附表九15行7列的绝对值

37.47行:见附表十一

38.48行:1列、2列不可录入;

当附表九16行7列≥0时,3列=附表九16行7列;

当附表九16行7列<0时,4列=附表九16行7列的绝对值

39.49行:1列、2列不可录入;

当附表九17行7列≥0时,3列=附表九17行7列;

当附表九17行7列<0时,4列=附表九17行7列的绝对值

40. 50行:

当1列≥2列时,3列=1列-2列;

当1列<2列时,4列=2列-1列

50行设置下拉菜单,设1、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开办费;2、其他

41. 51行:1列、2列不可录入;

当附表十17行5列≥0时,3列=附表十17行5列;

当附表十17行5列<0时,4列=附表十17行5列的绝对值

42. 52行:1列、2列不可录入;

43.53行:1列、2列、4列不可录入;3列≥0

44.54行设置下拉菜单,设1、无法支付的包装物押金;2、07年汇缴的汇兑损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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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45. 55行1列、2列不可录入;3列=主表14行;4列=主表15行

第五节 怎样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本表主要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的计算过程,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的纳税人,应填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二、填表注意事项

1、对当年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但应按规定建立和维护亏损管理台帐。

2、企业必须建立所得税弥补亏损台帐,由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主表24行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受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弥补亏损台帐的控制,企业在填写此表时弥补亏损金额必须小于等于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若申报提示24行有问题,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台帐,经过核对企业及时进行数据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维护。

3、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属于税务机关查增(不包括纳税人自查或纳税评估调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根据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纳税人当年亏损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纳税人虚报亏损的,应将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当年的亏损额;税务机关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出当年亏损额的部分,也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一般不稽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对稽查查增的所得额可弥补当年亏损,调减当年的亏损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稽查报告调减V2.0弥补亏损台帐。

4、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关于总分支机构的亏损弥补问题,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xx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关于分支机构的亏损涉及总机构如何维护的问题,由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亏损证明(从V2.0导出的亏损台帐),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证明方可将分支机构的亏损数维护到V2.0中。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19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对20xx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共计106家),在20xx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xx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6、附表四中,1-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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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规定及填报实例

税收政策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例5-1]:甲企业20xx年至20xx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 “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和400万元,其中20xx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xx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80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剩余弥补期3年)。20xx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该企业20xx年的《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下:

申报表填表说明完整版

甲企业20xx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可用于弥补20xx年以前5年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并按顺序计算弥补。

本年为20xx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xx年,第四年为20xx年,第三年为20xx年,第二年为20xx年,第一年为20xx年,分别填入1列6行、5行、4行、3行、2行、1行。甲企业20xx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在2列6行填入400。2007申报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但税务机关在20xx年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xx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属于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在2列5行仍然填入100。将2列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在2列4行填入-100、在2列3行填入200、在2列2行填入-50、在2列1行填入-500。另将20xx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的亏损额80万元,在3列4行填入-80,合计-180填入4列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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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20xx年的亏损500万元,在20xx年弥补200万元,在20xx年弥补100万元,因此在在1行的6列、8列分别填入200、100,1行9列合计为300。

甲企业20xx年的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在2行的6列、7列、8列,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

甲企业20xx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万元,不存在被弥补情况。3行的7列至11列的数据均为空。

甲企业20xx年的合计亏损180万元,也尚未弥补。在 4行的8列,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

甲企业20xx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也不存在被弥补情况。因此,5行的10列至11列的数据均为空。

按亏损弥补的顺序,首先,用20xx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弥补20xx年的尚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在本表的1行10列填入200。至此,20xx年的亏损500万元,分别在20xx年弥补200万元、20xx年弥补100万元、20xx年弥补200万元,未超出5年的弥补期限(假如20xx年的亏损在第5年未弥补完,即1行11列不得填写数据)。其次,用20xx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差额200万元(400-200),计算弥补20xx年的亏损50万元,分别在本表的2行10列、11列填入50和0。再次,用2008纳税调整后所得差额150万元(400-200-50),计算弥补20xx年的合计亏损180万元,20xx年的亏损只能在20xx年弥补150万元,不足弥补的30万元结转下一年继续弥补,分别在本表4行10列、11列填入150和30。

在本表的6行10列填入合计数400,并将该数据填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本表的7行11列填入合计数30,仅为20xx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30万元。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4列=2列+3列

2、9列=第5+6+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3、第10列=第4列负数的绝对值-9列,且≤4列负数的绝对值(4列为正数的年度不填),第10列1行至5行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第1行10列=第1行4列负数的绝对值-第1行9列,且≤第6行4列

第2行10列=第2行4列负数的绝对值-第2行9列,且≤第6行4列-第1行10列 第3行10列=第3行4列负数的绝对值-第3行9列,且≤第6行4列-第1行10列-第2行10列

第4行10列=第4行4列负数的绝对值-第4行9列,且≤第6行4列-第1行10列-第2行10列—第3行10列

第5行10列=第5行4列负数的绝对值-第5行9列,且≤第6行4列-第1行10列-第2行10列—第3行10列—第4行10列

上述各行两者取小值;且第6行10列≤第6行4列

4、当第2行(第二年)、第3行(第三年)、第4行(第四年)、第5行(第五年)的第4列≤0时,则相应的第5列(第二年)、第6列(第三年)、第7列(第四年)、第8列(第五年)各行均为0

5、第11列=第4列负数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4列为正数的年度不填)

6、第10列6行=第10列第1+2+3+4+5行;第10列6行的合计数≤第4列6行

7、第11列7行=第11列第2行+3行+4行+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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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间关系

第10列6行=主表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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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怎样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本附表根据新法税收优惠体系分为税基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优惠(减免税、抵免所得税额)、“减免税附列资料(用于判定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三大部分分别填报。

其中,“免税收入”反映企业免于征税的收入;“减计收入”反映企业依据税法,可以减按规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加计扣除”反映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反映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项目,可以减免的所得。减免的所得,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主要是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等各类减免税金额;“抵免所得税额”反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税法规定比例,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新法体系下的税收优惠以项目优惠为主,企业只要从事新法规定的项目都可享受优惠。

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同时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软件企业减半期内不能叠加享受优惠,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半期也不能叠加享受优惠。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xx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3、根据新法条例第102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纳税人必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然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每年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如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论内外资企业都应于15日内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6、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应严格对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类执行标准。

7、涉及跨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都要设置规范统一的管理台账。

8、目前,减免税管理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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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9、填写本表时,须先填45-47行的“减免税附列资料(用于判定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系统会自动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才能再填34行。

10、不征税收入应填入附表三中第14行,不在本表填列。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般情况下,本表的数据来自于企业当期的其他附表中的有关数据,或者是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项目,否则企业应能够提供相应的免税证明,如“免税收入”、“投资收益”等。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包括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计利息,不包括国债经营所得以及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

[例6-1]某企业于20xx年8月1 日购入三年期国债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2.5%。20xx年8月1日该企业将该债券以104万元的价格售出。交割单中显示应收利息2.5万元,净价101.5万元。

本例中,该企业售出国债的转让所得4万元计入投资收益,其中应收利息2.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入本行)。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注意:以政府名义返还的各种补贴,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征税。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

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为20万元,本行填报2万元。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应注意: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本行20xx年度汇缴暂无。

(三)加计扣除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6-2]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4000万元、人工费1000万元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费用3000万元,总计8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000万元,该专利技术已投入使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0年摊销)。则本行填报金额为1750万元(费用化加计扣除金额3000/2=1500(万元),资本化加计扣除金额5000÷(10×2)=250[在10年内扣除])。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优惠政策。本行20xx年度汇缴暂不填列。

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本行20xx年度汇缴暂不填列。

(四)减免所得额

应注意:企业申请享受从事农业项目所得的减免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规定的分类标准,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应注意:上面两行减半项目是按项目减税。填表时,减半征收的项目按项目所得额的50%填报。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免税

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应注意: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xx年修订)》等确定。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注意:这里的纳税人仅指新法施行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按照15%税率征税的企业。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税收优惠的不在此行填列。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行次设下拉菜单1、就业再就业政策;2、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

3、社会公益政策;4、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5、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6、单项优惠政策;7、高新技术定期减免;8、外资过渡期优惠(设下拉菜单:双密企业,能源、交通企业, 港口、码头企业,双高企业,保税区内加工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口加工区,享受税率过渡优惠的)

5.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设下拉菜单,“1软件企业;2、集成电路企业;3、再投资退税;4、其他”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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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该政策时,可享受该项优惠的企业必须是省级以上财政、国税、地税、发改委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创投企业名单上符合条件的企业。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1)当年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抵扣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3、本行只填创业投资企业本年实际抵扣的数额,本年实际抵扣的数额以不使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为限。

(七)抵免所得税额

1.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本行20xx年度汇缴暂无。

(八)减免税附列资料

1.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从业人员按月加权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1行=2+?+5行

2.6行=7+8行

3.9行=10+11+12+13行

4.14行=15+25+29+30+31+32行

5.15行=16+?+24行

6.25行=26+?+28行

7.33行=34+?+38行

8.40行=41+?+44行

9、47行:根据CTAIS2.0系统税务登记“行业”直接显示“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另一个灰化)。

(二)表间关系

1.1行=附表三15行4列=主表17行;

2.6行=附表三16行4列=主表18行;

3.9行=附表三39行4列=主表20行;

4.14行=附表三17行4列=主表19行;-

5.2行-5行,7-8行、10-13行、16-24行、26-32行、35行、37行、38行、39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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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AIS2.0系统审批(备案)工作流或文书流进行监控,如果该属期没有相应减免税信息的,系统应监控申报,不得录入数据。

6、36行灰化

7、37行设下拉菜单

8、38行“其他”行次下拉菜单,设:1软件企业;2、集成电路企业;3、再投资退税;

4、其他”

9、39行=附表三18行4列;

受相应的备案或审批类信息监控,39行=当年实际发生的设备投资抵免额+以前年度结转的设备投资抵免额在本年扣除数,如没有相关信息,则此行不得录入数据。

10、33行=主表28行

11、40行=主表29行

12、对《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审批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种类的,则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1行、42行、43行对应栏允许填入数据,且不能大于备案或审批类信息中当年应抵免数及以前五年结转抵免额之和;

13、对《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审批有“其他抵免”种类的,则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4行“(四)其他”栏允许填入数据,且不能大于备案或审批类信息中当年应抵免数及以前五年结转抵免额之和;

第七节 怎样填报《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并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

直接抵免,第二部分为间接抵免。包括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及本年可抵免限额等内容。

3、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和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据以填报主表第22行、第31行、第32行。

二、填报注意事项

1、“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概念。

(1)“直接抵免”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场所的经营所得以及在境外未成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境外的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的,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按国外税票)

(2)“间接抵免”是指企业取得的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由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法定税率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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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按规定抵免境内所得税税款。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

2、抵免限额的计算。抵免限额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按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其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基本税率(25%)

3、填报口径。由于本表计算的是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在境内的可抵免额,因此无论是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只填报境外所得为盈利的部分,亏损部分不填;同时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境外投资,仅填报被投资企业实际已作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

4、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税款的抵免应遵循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境内所得不可以弥补境外亏损,同一国家之间的盈利与亏损可以相互弥补,不同国家之间的盈利与亏损不得相互弥补;

5、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但没有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缴纳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得实行税收抵免。

6、“直接抵免”未抵免完的余额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继续按税法规定抵免,“间接抵免”未抵免完的余额不可以在以后年度抵免。

7、对本年度未抵免完的境外已纳税款,按税法规定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抵免的居民纳税人,应登记好抵免台帐,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列“国家或地区”: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由于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因此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但分属“直接抵免”、“间接抵免”的项目不得合并填报。

2.第2列“境外所得”: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包括直接抵免所得和间接抵免所得。这里应注意的是本列数据为扣除境外已纳税款后的净所得。

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1)直接抵免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第2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包括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

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列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额。第4列应≤第3列。

注意事项:只有用于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弥补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即不同国家间的盈利和亏损不得互相弥补。对于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因此间接抵免所对应的第4列不用填写。

5.第5列“免税所得”: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但对于间接抵免所对应的“免税所得”不用填写。这里应注意纳税人应提供相关免税的证明,否则本列不得填报。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6.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第6列=3列-4列-5列

7.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

数据来源: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包括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和本年亏损额。第7列应≤第6列

8.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本数据来源:本列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9.第9列“税率”: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0.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法定税率的乘积。

公式: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5%

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的纳税人填报第10至16列。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限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并且是纳税人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交纳的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7条规定,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计算公式

采用直接抵免的纳税人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包括预提所得税)

采用间接抵免的纳税人分为三层抵免,计算公式分别为: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一层抵免)=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二层抵免)=(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三层抵免)=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三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三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

12.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数据来源: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8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数据来源: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11列、12列金额比较,孰小填在13列。这里应注意由于本表13列+15列之和与主表32行相等,而主表32行≤31行, 因此13列+15列之和也受主表32行控制。网上申报软件中设置了相应的逻辑控制关系。

14.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当年应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14列=12列-13列

[例7-1]:中国境内的A企业在境外甲国设立非全资的子公司B企业,A公司20xx年生产经营利润1000万元,从境外B公司取得股息90万元,甲国税率20%,预提所得税税率10%,问20xx年A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假设A公司境内所得无其他调整事项)?

首先,本题属于间接抵免范围:相关内容填报在间接抵免的相应栏次。

关键点:交两道税(1企业所得税,2预提所得税)要进行反方向两步还原:

1.先将股息还原为税后利润=股息/(1-预提所得税税率)=90/(1-10%)=100万元

2.再将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税后利润/(1-所得税税率)=100/(1-20%)=125万元

3.抵免限额=税前所得*25%=125*25%=31.25万元

4.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00*10%+125*20%=35万元大于31.25万元

5.抵免税额=31.25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31.25=(1000+125)*25%-31.25=250万元

填报方法:

第1列填报甲国,第2列填报90万元,第3列、第6列、第8列填报125万元,第9列填报25%,第10列填报31.25万,第11列填报35万,第13列填报31.25万元,第14列为0。

[例7-2]:甲公司20xx年全年实现利润8,475,000元,其中包括A国分公司取得经营利润1,200,000元,已经在A国缴纳所得税420,000元;在B国非常设办事处取得利润350,000元,已经在B国缴纳所得税42,000元。

甲公司20xx年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计算(甲公司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方式),其境外所得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的抵免限额为:

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属于直接抵免范围:相关内容填报在间接抵免相应栏次里。 其在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475,000×25%×(1,200,000÷8,475,000)=300,000(元) 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420,000元,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免300,000元,其余120,000元(420,000-300,000)留等以后年度补抵。

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475,000×25%×(350,000÷8,475,000)=87,500(元); 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42,000元,低于抵免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实际缴纳的税款42,000元全额予以抵免。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额=300,000+42,000=342,000(元)。

填报方法:

第1列填报A国,第2列填报120-42万元,第3列、第6列、第8列填报120万元,第9列填报25%,第10列填报30万,第11列填报42万,第13列填报30万元,第14列为0。

第1列填报B国,第2列填报 万元,第3列、第6列、第8列填报35万元,第9列填报25%,第10列填报350000*25%=8.75万,第11列填报4.2万,第13列填报4.2万元,第14列填报8.75-4.2=4.55万元。

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

数据来源: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

数据来源: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未抵免余额,包括当年度未抵免完的部分。

注意事项:《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在5个纳税年度内仍未抵免完的,不再予以抵免。

17.第17列“定率抵免”。

数据来源: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2列≥0

2、6列=3列-4列-5列。

3、8列=6列—7列。

4、10列=8列×9列。

5、14列=12列—13列。

6、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当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7、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本列各行=同一行次第12列—13列,当计算出的值≤0时,本列该行为0。

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本列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2列合计行=附表三第12行第4列。

2.第7列合计行=主表第22行。

3.第10列合计数=主表第31行。

4.当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的,13列合计行+15列合计行=主表32行

当选择“定率抵免”的,17列合计行=主表32行

第八节 怎样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以及相关会计制度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在成本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及其纳税调整情况,包括按会计核算支出额、税法规定可扣除额、本年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金额等,并据以填报附表三第27行。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仅填报属于广告和业务宣传性质的费用,不属于该类性质的费用在附表三“赞助支出”中填报。

2、内资企业20xx年底前结转的‘以前年度累计结转额’可在20xx年及以后继续结转扣除;外资企业不存在20xx年底前“以前年度累计结转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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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20xx年都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留待本年和以后年度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4、对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做好台帐登记管理工作。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填写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合计金额,根据“管理费用”和“营业(销售)费用”中的二级明细科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当年累计发生额之和填写。

2、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金额根据第1行减去第2行的差计算产生。

4、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根据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金额填报。具体如下:

一般企业:本行=附表一(1)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

金融企业:本行=附表一(2)第一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行=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扣除率,具体为“15%”。

6、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根据税法计算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根据第4行与第5行相乘计算产生。

7、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金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具体如下:

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第2行

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第1行-第6行

8、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具体如下;

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第3行-第6行;

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0

9、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到本年和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时间性差异台帐填报。

税收政策:

(1)对于内资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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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另有新文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对于内资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未扣除的广告费准予结转扣除。

10、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在本年可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下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具体如下:

当本表第3行〉=第6行,本行=0;

当本表第3行〈第6行,且第6行与第3行的差额〈=第9行,本行=第6行-第3行; 当本表第3行〈第6行,且第6行与第3行的差额〉第9行,本行=第9行。

11、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数据来源:本行填报符合条件的,可以累计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具体如下:

本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3行=1行-2行

2.5行=15%

3.6行=4行×5行

4.当3行≤6行时,7行=2行;当3行>6行时,7行=1行-6行

5.当3行≥6行时,8行=3行-6行;当3行<6行时,8行=0

6.当3行≥6行时,10行=0;

当3行<6行时,且6行6行-3行<9行时,10行=6行-3行;

当3行<6行且6行-3行≥9行时,10行=9行

7.11行=8行+9行-10行

(二)表间关系

1.4行:

填报附表一(1)的纳税人,第4行=附表一(1)表第1行;

填报附表一(2)的纳税人,第4行=附表一(2)表第1行+第38行

填报附表一(3)的纳税人,第4行=主表第1行

2. 7行=附表三27行3列

3. 10行=附表三27行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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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怎样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及其与税收差异的调整填报,并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至第46行。

3、本表分为7列18行,按资产类别分为六大类,具体为:一、固定资产,细分为房屋建筑物等5小类固定资产,对应表中1-6行;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细分为林木类和畜类2小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对应表中7-9行;三、长期待摊费用,细分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4小类长期待摊费用,对应表中10-14行;四、无形资产,对应表中15行;五、油气勘探投资,对应表中16行;六、油气开发投资,对应表中17行。18行为合计数。对于每类资产,按会计和税收口径分别填报资产原值(1-2列)、折旧摊销年限(3-4列)、本期折旧、摊销额(5-6列)三项数据。本期折旧、摊销额中会计与税收差额计入第7列纳税调整额。

二、填报注意事项

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差异较大,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分类、最短折旧年限、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等也作了较大调整,企业在填报中应特别注意:

(1)应将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进行分类,设立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工作底稿,准确计算会计折旧、税收折旧及其调整额。

(2)由于会计与税收在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上存在差异,直接影响会计折旧(摊销)与税收折旧(摊销)的金额,并进而影响到资产处置时的转让所得,因此对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致的资产应建立资产管理台帐,详细记录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以及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差异的调整、结转。

(3)20xx年12月31日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仍应根据原税法关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规定计提折旧;20xx年1月1日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新法所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

(4)由于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税收规定差异较大,因此本表第3列会计折旧、摊销年限”栏不便填报,“网上申报系统也对本列进行了灰化,故不需企业填报;

(5)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20xx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6)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按照企业权力机构的规定采用高于或低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税务机关不能要求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改变折旧年限或进行账务调整。对会计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的,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并将纳税调整额在时间性差异管理台帐中进行记录,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时,应按企业实际提取的折旧扣除,不得作纳税调减处理。

(7)投资性房地产在税务处理上仍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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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仍可按规定提取折旧或进行摊销。

(8)对第7列“纳税调整额”出现负数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缴审核中应重点予以审查企业是否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本期抵减应纳所得税额或是否存在提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而造成税收折旧大于会计折旧的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纳税调整额一般为正数。

三、财税差异分析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入帐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即税法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两者的差异是固定资产结束资本化的时点有差异,由此产生固定资产入帐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这里应注意:对已交付使用暂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暂估入帐的资产价值按规定计算折旧,对汇缴申报前尚未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外购固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②融资租入(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会计准则规定按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和公允价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付款现值或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费用处理,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入财务费用。

[例9-1]甲企业20xx年初购入一项生产用A机器设备,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年支付,20xx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xx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xx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该企业3年期银行借款利率为6%。

第一步:计算总价款的现值

500/(1+6%)+300/(1+6%)2+200/(1+6%)3=906.62万元

第二步:确定总价款与现值的差额

1000-906.62=93.38万元(融资费用)

第三步:会计处理(年初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906.62(计税成本1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38

贷:长期应付款 1000

按本例,1列3行填906.62万元,2列3行填1000万元。假设A机器设备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则3行3、4列均填10;3行5、6列分别填90.662万元和100万元,3行7列为-9.338万元(纳税调减)

③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税法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如果不涉及补价的,根据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涉及补价的,根据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减确认的损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首先要判断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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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因此,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与税收处理不存在差异。其他情况则存在差异。

④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税法规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新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收到非现金资产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原会计制度规定: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一般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会计制度》对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计提基数)的差异:

①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而会计准则中对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均可以计提折旧。

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税法仍可按规定计提折旧。

[例9-2]某A房地产公司20xx年12月与了B公司鉴定租赁协议,约定将A公司开发的一栋精装修的写字楼在开发完成的同时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1年,20xx年1月1日,写字楼的造价为9000万元。20xx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9500万元。假设A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

20xx年1月1日,A开发完成写字楼并开始起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9000

贷:开发成本 9000

20xx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

本例中,500万元在附表三10行4列填报;本表1列2行填0,2列2行填9000万元,2行4列填20年,2行5列填0,2行6列填450万元,2行7列填-450万元(纳税调减)。

③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将其帐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原帐面价值高于调整后价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划归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仍可按规定计提折旧。

④对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仍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由于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实质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但这里应注意的是该事项不在本表反映,在附表三反映。

[例9-3]甲公司20xx年1月1日机器设备帐面原值为2500万元,企业股东会上年末决定将原值为200万元、已提3年折旧为60万元的B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0万元,已知企业设备均按10年折旧,为方便计算,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本表填报如下:

本表3行1列填2400万元,3行2列填2500万元;3行3、4列均为10年;3行5列填240万元,3行6列填250万元;3行7列填-10万元(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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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清产核资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如未按规定对增值部分进行税务处理的,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 ;而会计制度规定,可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在尚可使用年限内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的差异:税法规定,除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且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4、折旧年限的差异: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折旧年限的差异除税收与会计差异外,还涉及新老税法的差异。

(1) 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注意上述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仅适用于20xx年1月1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

(2)老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注意上述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仅适用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

(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折旧年限由企业权力机构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在填报时应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排除企业自己按会计规定对固定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

[例9-4]:甲企业07年12月25日新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价值1000万元,企业管理层决定按5年计提折旧。

本表填报:3行1列、2列均填1000万元;3行3列、4列分别填5年、10年;3行5列、6列分别填报200万元和100万元;3行7列填100万元(纳税调增)

税收差异调整总体情况:20xx年-20xx年纳税申报调增100万元;20xx年-20xx年纳税申报调减100万元

5、预计净残值的差异。新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不再要求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预计净残值。但同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可否变更上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

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在填报时应注意新老税法的差异及适用的固定资产范围,即20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按新税法预计净残值的规定计提折旧;20xx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仍按老法预留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计提折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入帐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同固定资产。

2、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差异:新税法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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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三)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摊销费用”是指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税法规定,长期待摊费用不得作为费用性支出,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而应按不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扣除;会计制度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则以是否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判断标准,如能为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则其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收与会计差异。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分为自有固定资产改良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前者又分为折旧期内的改良支出与折旧期满后的改良支出。

(1)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核算: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新会计准则要求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帐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折旧期内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折旧期满后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会计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没有差异,如果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损益,与税法就构成了时间性差异。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核算:新会计准则规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会计核算按短于剩余租赁年限的“尚可使用年限”,就构成时间性差异。

注意: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处理,税法对企业的装修支出有如下规定:

①对已提足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如果是改变了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其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② 对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如果是改变了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其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由于摊销(折旧)期限的不同,由此造成摊销(折旧)额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2、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税收与会计差异。税法所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应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大修理支出在两次大修理期间分期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能为企业增加经济利益流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并在预计可使用期限内折旧或摊销。

这里应注意税法所称的大修理支出类似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均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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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但在摊销期限上税法与会计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到折旧或摊销额。

3、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税法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由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比较复杂,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未对此作统一的认定。

应注意开办费扣除的问题。为缩小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20xx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企业的开办费按会计制度的处理,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对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整处理的开办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入帐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基本同固定资产的差异,其中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年限的差异:

(1)在摊销方法上,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基本相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会计制度规定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

(2)在摊销年限上,税法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未规定或约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在预计的使用寿命内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为扶持软件企业的发展,财税【2008】第1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但应注意的是,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商誉摊销的差异。商誉是企业在合并(购买)另一个企业时,买方支付给卖方大于可辩认净资产允许价值的差额。对商誉摊销的处理,财税差异较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购商誉可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 产(包括商誉),在持有期限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对发生减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则规定,外购商誉不得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因此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计入损益的摊销或减值准备均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可按商誉的历史成本扣除,此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五)弃置费用

关于弃置费用的财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帐成本时,应考虑其弃置费用。税法规定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在税法规定原则下,不存在财税差异,如果企业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则不予税前扣除。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管理费用”、“累计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等有关帐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

数据来源: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及帐面余额分析填列。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这里应注意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则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填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等于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等于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计税成本,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取得时税收确认的成本。

这里应注意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的差异。

3.第3列“会计折旧(摊销)年限:由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故此列无法填报。网上申报软件也相应作灰化处理。

4.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提取折旧、进行摊销的年限。

这里应注意由于新法仅适用于20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因此在填报时除了按税法规定的类别进行分类外,还需对固定资产按购置时间进行分类,以正确填报税收规定的折旧年限。

5.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

数据来源:根据“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及 “管理费用”、“累计摊销”等帐户明细科目分析填报。

6.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的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

7.第7列“纳税调整额”为税收和会计的差异,第7列=第5-6列,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注意当本列为负数时,应作为汇缴重点审核项目。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本表3列灰化不填报

(一)表内关系

1.各列1行=各列2行+3行+4行+5行+6行

2.各列7行=各列8行+9行

3.各列10行=各列11行+12行+13行+14行

4.各列18行=各列(1行+7行+10行+15行+16行+17行)

5.7列(2行至6行)=5列-6列(2行至6行)

7列(8行、9行)=5列-6列(8行、9行)

7列(11行至17行)=5列-6列(11行至17行)

(二)表间关系

1.当1行7列≥0时,1行7列=附表三43行3列;当1行7列<0时,1行7列的绝对值=附表三43行4列

2.当7行7列≥0时,7行7列=附表三44行3列;当7行7列<0时,7行7列的绝对值=附表三44行4列;

3.当10行7列≥0时,10行7列=附表三45行3列,当10行7列<0时,10行7列的绝对值=附表三45行4列;

4.当15行7列≥0时,15行7列=附表三46行3列,当15行7列<0时,15行7列的绝对值=附表三46行4列;

5.当16行7列≥0时,16行7列=附表三48行3列,当16行7列<0时,16行7列的绝对值=附表三48行4列;

6.当17行7列≥0时,17行7列=附表三49行3列,当17行7列<0时,17行7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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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附表三49行4列;值=附表三46行4列;

第十节 怎样填报《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填报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其中:3行“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4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5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8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11行“生产行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为执行会计准则企业专用;6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

2、本表结构为5列17行,各行次反映企业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各类准备金,第1至4列分别反映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和期末余额,第5列反映准备金的纳税调整额。

二、注意事项

1、第2列“本期转回额”、第3列“本期计提额”不是会计上核算的各类减值准备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而是与本期损益相关的各类减值准备的“转回额(转销额)”或“计提额”。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凡与资产转让、处置有关的减值准备转销额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所涉及的减值准备转销额不在本列填报。

关于长期投资的转让、处置所涉及的减值准备转销额在附表三反映;关于长期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计算所涉及的减值准备转销额在本表填报。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凡与当期损益无关的减值准备计提额不在本列填报

4.应当特别关注本表第2列与附表三第42行、第47行,附表九第5列、第6列,以及附表十一第7列、第12列的联系,防止纳税调整不全或者重复进行纳税调整。

5.由于税法不认可各类减值准备,由此涉及提取减值准备资产的会计帐面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因此对各类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台账,逐年进行登记管理。

6、由于第2列“本期转回额”、第列3列“本期计提额”不是会计上核算的各类减值准备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故本表1列、2列、3列及4列间不存在逻辑关系。

三、税收政策及财税差异分析

㈠会计准则

1.资产负债表日,各类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但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减值不通过减值准备科目核算。

2.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货、金融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减值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减值准备,同时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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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科目。

3.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而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4.处置各类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或者自用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相互转换的,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5、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新准则要求,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㈡企业会计制度

1.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但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类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3.处置各类资产时,或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㈢税收政策及财税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属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或实际发生原则),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但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无形资产而转回、转销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准备金期初数,即各类准备科目的期初余额。此列数据不涉及纳税调整的计算,和其他各列也不存在逻辑关系,可不填列。网上申报软件对此列作灰化处理。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因价值恢复、资产领用等原因转回或转销的且与本期损益相关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额”。

数据来源:根据各类准备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及其贷方科目分析填报。

应当特别注意:

(1)与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转销额以及与资产转让、处置有关的减值准备转销额,由于在附表三第42行、第47行和第50行已作调整调整,故不在本列填报,否则会造成重复纳税调整。

(2)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由于会计与税收在计提折旧(摊销)时的基数的差异,一部分减值准备已在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中扣除,因此对该类事项应按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减去税收已在折旧(摊销)中扣除部分后的余额填列。

(3)对本期转回额在汇缴审核中应作为重点审核项目,通过“减值准备纳税调整台帐”分析“本期转回额”填报是否正确,如以前年度未作计提数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的不得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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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5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填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减值额扣除原值,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上升的变动增值额后,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例10-1]甲公司20xx年1月1日,坏账准备余额5万元(税法不承认)。3月31日,证实应收B公司的账款1万元已无法收回,确认坏账。

账务处理 借:坏账准备 1万

贷:应收账款 1万

此笔“坏账准备”的核算与当期损益无关,故不在本表1行2列填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附表三42行1列填报0、第2列填报1万,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这里应注意:新税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包括坏帐准备不得扣除。因此本期计提的与当期损益有关的坏帐准备均应作纳税调整。

[例10-2]接上例20xx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应计提坏账准备2万元,按差额冲回2万元。

账务处理 借:坏账准备 2万

贷:资产减值损失 2万

此笔“坏账准备”与本期损益有关,故在本表第1行第2列填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例10-3]甲公司08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例9-4]中B设备价值恢复为120万元,(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70万元,减值准备4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30万元。会计帐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本例中尽管与损益相关转回的减值准备为30万元,但由于08年通过折旧调整处理已转回10万元(见[例9-4]),故本表9行2列应填20万元,而不是30万元,否则会形成重复调减。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的因资产减值发生的且与本期损益相关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

数据来源:根据各类准备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及其借方科目分析填报

应当特别注意:与当期损益无关的减值准备计提额(如计入以前年度损益的坏账准备及收回已作坏帐损失而增加的坏帐准备等),不能在本列填报,否则会造成对不需调整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例10-4]甲公司20xx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应计提坏账准备8万元,按差额补提4万元。

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4万

贷:坏账准备 4万

此笔“坏账准备”直接计入本期损益,故在本表第1行第3列填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例10-5]接上例, 20xx年2月15日,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上年度应收账款少提坏账准备2万元,应予补足。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万

贷:坏账准备 2万

此笔“坏账准备”与本期损益无关,故不在本表第1行第3列填报。

[例10-6]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账款5000元已超过三年,屡催无效,确定无法收回,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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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已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做坏账损失处理,并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但在08年,此项欠款又如数收回。编制如下会计分录(该公司采用备抵核销法):

06年冲销应收账款时

借:坏帐准备——一坏账损失 5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5000

08年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5000

贷:坏帐准备 5000

同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应收账款 5000元

08年填报本表时,由于增加的5000元坏帐准备与本期损益无关,故5000元不在本表1行3列填报。纳税人收回的已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在附表三19行“其他-收回的已核销坏帐”行反映。

这里应注意对采用直接核销法核销坏帐的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已将收回的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冲减了当期费用,因此已增加了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时不用再做纳税调整。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准备金期末数,即各类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此列数据不涉及纳税调整的计算,和其他各列也不存在逻辑关系,可不填列。网上申报软件对此列作灰化处理。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如为正数,则为调增额;如为负数,则为调减额。

此笔坏账准备在本表第1行第3列填报。5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例10-7]甲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2008-20xx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不考虑相关税费和所得税准则):

1.20xx年12月31日,购入管理部门使用的设备一台,价款11.8万元,保险费0.2万元。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2万

贷:银行存款 12万

2.该设备预计残值为0,使用年限10年。A公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09年共计提折旧2.4万元(12×20%);税法要求按直线法计提,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为1.2万元(12×10%)。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4万

贷:累计折旧 2.4万

此笔折旧在附表九第3行第5列填报2.4万、3行第6列填报,3行7列填报1.2万(纳税调增)。

3.20xx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应计提减值准备1.6万元。

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1.6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万

此笔减值准备在本表第9行第3列填报,5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

4.20xx年1-9月,A公司计提折旧1.2万元[(12-2.4-1.6)×20%×9/12],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为0.9万元(12×10%×9/12)。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2万

贷:累计折旧 1.2万

此笔折旧在附表九第3行第5列填报1.2万、第3行第6列填报0.9万,3行7列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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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0.3万元。

5.20xx年10月1日,A公司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该设备。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8万

累计折旧 3.6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万

贷:固定资产 12万

借:银行存款 6万

营业外支出 0.8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6.8万

此笔“减值准备”由于直接涉及会计处置成本与税收处置成本问题,应反映在会计处置损失与税收处置损失的差异上,故不在本表第9行第2列填报。该设备处置损失的会计确认金额为0.8万元,税收确认金额为3.9万元(12-1.2-0.9-6)。此笔损失在附表三第50行第1列填报0.8万、第2列填报3.9万。4列填报-3. 1万元(纳税调减)

应特别注意凡涉及资产处置、转让时转销的减值准备均不在本表反映,通过附表三50行会计确认的损失与税收确认的损失反映。

五、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17行(1至5列)=1行+?+16行(1至5列)

2.5列=3列-2列

(二)表间关系

当17行5列≥0时,17行5列=附表三51行3列;

当17行5列<0时,17行5列的绝对值=附表三51行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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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怎样填报《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况,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科目。

2、本表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表的主体部分,分为投资成本、股息红利、投资转让所得;下半部分为投资损失补充资料。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仅填列居民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长期股权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按规定提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附表十填列,不在本表反映;

3.企业持有的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以分5年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填列本表第15列时不作调整,而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进行调整;

4、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附表五第3行反映。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列“被投资企业”:按长期股权投资方企业填写;

2.第2列“期初投资额”、 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与本表计算会计税收差异无关,不填。网上申报软件对1、2列作灰化处理。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成本的确认直接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而该列未明确是税收成本还是会计成本,同时本表12列、13列明确为“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与“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 故本列不填,网上申报软件对此列作灰化处理。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

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及“营业外收入”明细科目分析填报。

财税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税法则规定规定按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

[例11-1]甲企业取得乙企业30%的股权,支付价款500万元,取得时B企业净资产帐面价值的公允价为2000万元。

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 500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营业外收入 100

税收上:确认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营业外收入的100万元在本表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报方法:本表5列填100万元。

6.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金额等于本表第7列与第14列的合计数,填报的是持有收益和转让处置收益。

数据来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借(贷)方明细科目分析填报。

财税差异分析:

(1)投资收益在会计核算上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益和收回、出售投资取得的利得,而在税收上则将投资收益划分为持有收益及投资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收益称为持有收益,收回、出售投资取得的利得称为转让所得。

(2)投资持有收益及投资转让所得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投资持有收益,为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7.第7列“会计持有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不包括投资转让所得,但包括在“投资收益“中核算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数据来源:根据 “投资收益”科目借方或贷方本期发生额及 “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

财税差异分析:

(1) 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与税收差异

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在被投资方企业股权份额的大小确定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按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份额,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期末的净利润自动确认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并相应增(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②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采用的是成本核算法下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即投资方企业在被投资方企业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时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在实际执行中,也可以股东会、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的分红决议日期或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公告日期为准。

(2)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投资成本),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

注意事项:“会计持有投资收益”不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投资收益“科目中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附表十填列。

8.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不填。本表仅反映会计与税收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及处置时收益确认的差异,对于免税优惠在附表五第3行反映,不在本表填报。网上申报软件对此列作灰化处理。

9.第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全额征税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长期股权持有期间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即被投资企业实际宣告发放的股息红利 。

数据来源: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分析填列。

10.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填报此表第7列减去第9列的数值。

这里应注意如为正数,为纳税调整减少;如为负数,为纳税调整增加。从居民企业及在境内设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同时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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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的部分,应在附表五中做纳税调减,再填入附表三。

11.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存款”、“现金”的明细科目及“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科目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12.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数据来源:以“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转让的股权)的帐面成本为基础计算,如果投资企业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应按比例结转其帐面价值。

财税差异分析:。

投资成本初始计量的差异:

税收对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原则是:(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除了追加投资和收回投资外,税收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发生变化。

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确认为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税务处理上不确认收益,亦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11-2] 以[例11-1]为例,此时会计投资成本为600万元,而计税成本为500万元。

在填报本表时,12列填报600万元,13列填报500万元。

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差异主要体现在:

②.1在债务重组业务中会计核算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帐面价值确认偿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而税收管理中则按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

②.2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不涉及补价的,企业换入资产的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涉及补价的,企业换入资产的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价值调整补价后确定。而税收管理中也是按换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

(2)投资成本的后续调整。

①投资成本的收回。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和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成本一般不作变化。当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而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投资方企业对被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方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成本。

②持有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的调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在会计期末按被投资企业会计期末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损失),并增加(减少)长期投资成本,实际分回利润时,减少长期投资成本。税法确定投资收益的方法采用的是成本核算法下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规定投资方企业在被投资方企业会计核算上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时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不涉及长期投资成本的增减。

③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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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上,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所得,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以取得时付出的全部代价作为计税基础。

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投资成本),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初始投资成本不得改变。

13.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即为取得该资产所付出的全部价款或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

注意事项:

(1)税法确认的计税成本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投资成本保持初始成本不变。

(2)需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投资损失在附表三42行填列,其会计与税收的投资成本均不在12列、13列反映,转让收入也不在11列填报。

(3)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建立管理台帐进行管理。

14.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第11列减去第12列的数值。

15.第15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第11列减去第13列的数值; 注意事项:(1)持有的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在该列填写转让所得的全额,纳税调整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中填列;

(2)第15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合计金额为负数的情况下,其绝对值超过第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的数额,填入附表三50行“其他”第3列,同时填入本表“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当年度结转金额)。

财税差异分析:会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失全部进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处理上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项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的第6年一次性扣除;

16.第16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填报第14列减去第15列的数值。

这里应注意此列正数为纳税调减,填入附表三47行4列;负数为纳税调增,填入附表三47行3列。

[例11-3]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于20xx年1月取得乙企业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6000万元;20xx年12月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获取银行存款10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8,0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00

营业外收入 18,000,000

处置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投资收益 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8,000,000

本表填列如下:

(1)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18,000,000;(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收入”:100,000,000;

(3)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10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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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90,000,000;

(5)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8,000,000;

(6)第15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10,000,000;

(7)第16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18,000,000;(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第3列,作纳税调增)

17.投资损失补充资料:

(1)“当年度结转金额”:填列该年度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超过该年度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部分,当第15列合计金额为负数时,该栏金额=本表15列合计金额的绝对值超过第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的合计数额。

(2)“已弥补金额”:填列以前年度已弥补过的结转金额;

(3)“本年度弥补金额”:填列本年度在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内弥补的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金额;

(4)“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金额”:填列当年度结转金额未弥补完的金额在本年度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内仍未得到弥补的金额;

(5)“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列本年度弥补金额的合计数。

(6)第五年为申报年度,第四年为申报年度前一年,第三年为申报年度前二年??依次类推。

[例11-4]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于20xx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30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20xx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xx年5月1日乙公司宣布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20xx年12月31日,乙公司净亏损2000万元;由于市场变化,乙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且在可预见的未来难以扭转,甲公司决定20xx年未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2000万元;20xx年9月1日,甲公司已1500万出售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款项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及2008—20xx年《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列如下:

20xx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20xx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0

20xx年申报时本表填列如下:

(1)第7列“会计持有投资损益”:3,000,000;

(2)第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0;

(3)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3,000,000。(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第4列,作纳税调减)

20xx年5月1日:

借:应收股利 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应收股利 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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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31日:

借:投资收益 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00

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00,000

20xx年度《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列如下:

(1)第7列“会计持有投资损益”:-6,000,000;

(2)第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1,500,000;

(3)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7,500,000。(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第3列,作纳税调增)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7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3列填列20,000,000元,第5列20,000,000元,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1行,第3列作纳税调增。)

20xx年9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0

投资收益 9,500,000

20xx年度《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列如下:

(1)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15,000,000;

(2)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5,500,000;

(3)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30,000,000;

(4)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9,500,000;

(5)第15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15,000,000;

(6)第16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24,500,000(填入附表三47行4列,作纳税调减)。 (本年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转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00,000元,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7行第2列不填[见第十章特别注意(2)]

由于本年无其他投资转让所得和持有收益,故本年投资转让损失15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填入附表三50行(投资处置损失超过投资收益调整额)第3列,并同时填入本表“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当年结转金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6列=7列+14列

2.10列=8列+9列-7列

3.14列=11列-12列

4.15列=11列-13列

5.16列=14列-15列

6.投资损失补充资料

①“年度”,由系统自动显示申报所属年度前五个年度,如申报所属年度为20xx年,1行显示20xx年,2行显示20xx年,3行显示20xx年,4行显示20xx年,5行显示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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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②1行至5行当年结转金额-已弥补金额-本年度弥补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金额 ; ③“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本年度弥补金额”列合计数;

为说明本表投资转让所得(损失)部分与附表三47行勾稽关系,本表有关栏次用2、?、20表示(见表式)

5、6、8、9、11、12、14、15、17、18填报的数据应与“股权投资损失时间性差异台账”对应的年度各行数据比对,如不符,系统提示填写错误,请修改”。

当2+3>0,依次比对以下行次:

2+3与5-6比对,按照孰小原则,填报7。如7=5-6,则继续以下操作;如7=2+3,则10=13=16=19=0,不再比对;

2+3-7与8-9比对, 按照孰小原则,填报10。如10=8-9,则继续以下操作;如10=2+3-7,则13=16=19=0,不再比对;

2+3-7-10与11-12比对,按照孰小原则,填报13。如13=11-12,则继续以下操作;如13=2+3-7-10,则16=19=0,不再比对;

2+3-7-10-13与14-15比对,按照孰小原则,填报16。如16=14-15,则继续以下操作;如16=2+3-7-10-13,则19=0,不再比对;

2+3-7-10-13-16与17-18比对,按照孰小原则,填报19。如19=17-18,则继续以下操作;如19=2+3-7-10-13-16,则19=0,不再比对;

20=7+10+13+16+19+第一年的前一年(即前第六年)尚未结转的投资损失

(二)表间关系

当1+2+3>0,4≤0时,4的绝对值=附表三47行3列,20=附表三47行4列

当1+2+3>0,4>0时,(4+20)=附表三47行4列

当1+2+3<0,(1+2+3的绝对值-4)≥0时,(1+2+3的绝对值-4)=附表三47行3列,20附表三47行4列

当1+2+3<0,(1+2+3的绝对值-4)<0时,{(1+2+3的绝对值-4)的绝对值}+20)=附表三47行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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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怎样填报金融企业申报表

第一节 概述

一、适用的金融企业范围

(一)根据总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填报说明,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都应当填报金融企业申报表。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二)根据20xx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财政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财会[2002]5号)规定,外商投资的金融企业,应当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金融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如果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也应当执行财会[2002]5号文件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三)各金融企业业务范围介绍:

银行主要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等,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银行成本主要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

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为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再保险等,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保险公司主要支出包括:利息支出、赔偿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为自营证券、代理发行证券、代理买卖证券、代保管业务等,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开户费收入、过户费收入、长期投资转自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主要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业务为信托存款、贷款及委托存款和贷款、委托投资等,主要包括以下收入:信托投资股票差价收入、信托投资债券差价收入、信托投资债券利息收入、信托投资股利收入、信托贷款利息收入、拆出信托资金利息收入、信托租赁收入等。信托收入的核算,应通过“信托收入”科目进行核算。主要支出包括: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等。

期货公司主要包括以下收入:代理手续费收入、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包括管理基金取得的管理费收入等。

财务公司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主要支出包括存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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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企业应填报的新申报表

(一)金融企业通用申报表。下述报表为金融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填报使用: 金融企业除须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外,还须要根据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填报相关通用附表,分别为: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二)金融企业专用申报表,为金融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随主表和其他附表一同填报使用。包括: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说明

本章以下章节仅介绍金融企业专用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和相关政策,其他相关业务的处理参见本书其他章节。

第二节 怎样填报《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指南

一、本表基本结构

本表主要分三大部分,营业收入(第1行至第37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8行至41行)和营业外收入(第42行至48行)。其中营业收入分别按照银行业务收入(第2行至第18行)、保险业务收入(第19行至第24行)、证券业务收入(第25行至第34行)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第35行至第37行)填列。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营业收入”按照银行、保险、证券、其他金融企业分别填列,银行业填报第2行至第18行;保险企业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证券企业填报第25行至第34行;其他金融企业填报第35行至第37行。

“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为所有金融企业均需填列。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取得的投资收益,填在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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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营业收入:为第2、19、25、35行合计数。

1.第1行“营业收入”:是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其中:

银行业:营业收入(第1行)=银行业务收入(第2行);

保险业:营业收入(第1行)=保险业务收入(第19行);

证券业:营业收入(第1行)=证券业务收入(第25行);

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第1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第35行)。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取得的业务收入。为第3、10、18行合计数。

银行业务收入=银行业利息收入(第3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第10行)+其他业务收入(第18行)。

3.第3行“银行业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业务确认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拆出资金、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为第4-9行汇总计算填列。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央行往来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7. 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填报纳税人发放各种贷款和垫款的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贷款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8.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转贴现利息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9.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分析填写。

10.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汇款和结算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代理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受托业务佣金等。为第11-17行汇总计算填列。

11. 第11行“结算与清算手续费”项目:填报纳税人办理汇款和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结算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2. 第12行“代理业务手续费”项目:填报纳税人办理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收入”、“代收代付业务收入”、“代理金融机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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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收入”、“代理基金业务收入”、“代客理财业务手续费收入”、“国债手续费收入”等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3.第14行“银行卡手续费”项目:填报纳税人办理银行卡取得的手续费。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银行卡业务收入”、“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4. 第15行“顾问和咨询费”项目:填报纳税人办理咨询业务取得的顾问和咨询费。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5. 第17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取得除以上手续费及佣金以外的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融资手续费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6. 第18行“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其他业务收入”等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7. 第19行“保险业务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取得的业务收入。为第20-24行汇总计算填列。

18 第20行“已赚保费”项目: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保费收入扣除分出保费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为第21-23行汇总计算填列。

19.第21行“保费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保险科目汇总账保费收入数据填写。

20.第22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数据来源:根据保险科目汇总账分出保费数据填写。

21.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数据来源:根据保险科目汇总账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据填写。

22. 第24行“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收入。包括利润表中其他业务收入、业务员培训费收入、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等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分析填列。

保险利润表中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汇总账“其他收入-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银行存款-人民币活期存款”

业务员培训费收入=科目汇总账“其他应付款-业务员培训费”

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科目汇总账“其他应付款-个税返还”。

2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为第26-34行汇总计算填列。

2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项目: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实现的手续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为第27-32行汇总计算填列。

25.第27行“证券承销业务收入” 项目:填报纳税人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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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发行收入、采用代销方式和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26.第28行“证券经纪业务收入” 项目:填报纳税人代理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27.第29行“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项目:填报纳税人接受委托,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证券买卖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28第30行“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收入” 项目:填报纳税人代理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29.第31行“代理保管证券业务收入” 项目:填报纳税人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30.第32行“其他” 项目:填报纳税人除以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以外的其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可能涉及相关的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31.第33行“利息净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分析填写。

32.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证券公司自营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自营买入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持有期间分期取得的利息、自营卖出证券也在此填列。

数据来源:根据“投资收益”下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明细科目以及“汇兑损益”科目分析填列。

33.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外取得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等于36+37行。

(二)视同销售收入:为第39-41行汇总计算填列。

1.第38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不作收入,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

2.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3.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力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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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4.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三)营业外收入:为第43-48行汇总计算填列。

1.第42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营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金额等于第43至48行合计数。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2.第43行“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3.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4.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

5.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6.第47行“罚款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7.第4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第1行=第2+19+25+35行。

第2行=第3+10+18行。

第3行=第4至9行合计。

第10行=第11至17行合计。

第19行=第20+24行。

第20行=第21―22―23行。

第25行=第26+33+34行。

第26行=第27至32行合计。

第35行=第36+37行。

第38行=第39+40+41行。

第42行=第43至48行合计。

2、表间关系

第1行=主表第1行。

第1+38行=附表八第4行。

第38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第42行=主表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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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怎样填报《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结构

本表是金融企业关于成本费用项目的附表,主要填列申报表主表中成本费用的明细项目。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本表主要分三大部分,营业成本(第1行至第40行)、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第41行至44行)和营业外支出(第45行至50行)。其中营业成本分别按照银行业务成本(第2行至第16行)、保险业务支出(第17行至第30行)、证券业务支出(第31行至第37行)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第38行至第40行)填列。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营业成本”按照银行、保险、证券、其他金融企业分别填列,银行业填报第2行至第16行;保险企业填报第17行至第30行;证券企业填报第31行至第37行;其他金融企业填报第38行至第40行。

2、“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营业外支出”为所有金融企业均需填列。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营业成本:为第2-40行汇总计算填列。

1.第1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其中:

银行业:营业成本(第1行)=银行业务成本(第2行)

保险业:营业成本(第1行)=保险业务支出(第17行)

证券业:营业成本(第1行)=证券业务支出(第31行)

其他金融业:营业成本(第1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第38行)

2.第2行“银行业务成本”项目:填报从事银行业纳税人确认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为第3、11、15、16行合计数。

3.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利息支出。为第4-10行汇总计算填列。

4.第4行“同业存放”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同业存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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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5.第5行“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填报纳税人向中央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央行借款利息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6.第6行“拆入资金”项目:填报纳税人向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7.第7行“吸收存款”项目:填报纳税人吸收各种存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利息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8.第8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项目:填报纳税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转贴现融资利息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9.第9行“发行债券”项目:填报纳税人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发行债券利息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0.第10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除以上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保证金存款利息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1.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为第12-14行汇总计算填列。

12.第12行“手续费支出”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支出。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中间业务手续费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3.第13行“佣金支出”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佣金支出。

14.第14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以上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可能涉及相关的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5.第15行“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填报从事银行业纳税人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业务及管理费”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6.第16行“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数据来源:根据银行“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17.第17行“保险业务支出”项目:填报从事保险业纳税人确认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为第18、30行汇总计算填列。

18. 第18行“业务支出”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退保金、保户红利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等支出总额,扣减摊回赔付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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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后的支出总额。根据第19-29行数据分析填列。

19.第19行“退保金”项目:填报纳税人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退保金,即科目汇总账退保金数据填写。

20.第20行“赔付支出”项目:填报纳税人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赔付款项。

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赔付支出,即科目汇总账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数据填写。

21.第21行“摊回赔付支出” 项目: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摊回赔付支出,即科目汇总账摊回分保赔款数据填写。

22.第22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项目:填报纳税人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数据填写。其中:

利润表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汇总账“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前-本年度”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前-上年度”

利润表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汇总账“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前-本年度”—“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前-上年度”

利润表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汇总账“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保前-本年度”—“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保前-上年度”

23.第23行“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数据填写。其中:

利润表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汇总账“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本年度”—“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上年度”

利润表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汇总账“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本年度”—“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上年度”

利润表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汇总账“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保-本年度”—“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保-上年度”

24.第24行“保单红利支出”项目:填报纳税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保单红利支出,即科目汇总账保单红利支出数据填写。

25.第25行“分保费用”项目: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分保费用,即科目汇总账分保费用数据填写。

26.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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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即科目汇总账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数据填写。

27. 第27行“业务及管理费” 项目:填报从事保险业纳税人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业务及管理费,即科目汇总账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数据填写。

28.第28行“摊回分保费用” 项目: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数据来源:根据利润表摊回分保费用数据填写。

29. 第29行“其他” 项目:填报纳税人除以上保险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30. 第30行“其他业务成本” 项目:填报纳税人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31.第31行“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核算的证券手续费支出和证券其他业务支出。为第32、36、37行汇总计算填列。

32.第32行“证券手续费支出”项目: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为第33-35行汇总计算填列。

33.第33行“证券经纪业务支出” 项目:填报纳税人代理买卖证券,应由证券公司负担的交易费用。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34.第34行“佣金” 项目: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有关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35.第35行“其他” 项目:填报纳税人除以上证券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可能涉及相关的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36.第36行“业务及管理费” 项目:填报从事证券业纳税人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业务及管理费”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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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第37行“其他业务成本” 项目:填报纳税人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数据来源:根据证券“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科目数据填写。

38.第38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与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金额等于本表39+40行。

(二)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为第42-44行汇总计算填列。

1.第41行“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税收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为第42-44行汇总计算填列。本表第42至44行数据,分别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2.第45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为第46-50行汇总计算填列。

3.第46行“固定资产盘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4.第47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5.第4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的。

6.第4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

7.第50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支出。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7+31+38行。

2.第2行=第3+11+15+16行。

3.第3行=第4至10行合计。

4.第11行=第12+13+14行。

5.第17行=第18+30行。

6.第18行=第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7.第31行=第32+36+37行。

8.第32行=第33+34+35行。

9.第38行=第39+40行。

10.第41行=第42+43+44行。

11.第45行=第46至50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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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行=主表第2行;

2.第41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45行=主表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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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怎样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表

第一节 概述

由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非盈利性特征明显,所遵循的会计准则及制度的不同,导致其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与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单位差异较大,是所得税征管的一类特殊群体,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有其特别性。

一、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应填报的新申报表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须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外,还须要根据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填报相关通用附表,分别为: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二的相关附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专用申报表,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随主表和其他附表一同填报使用。包括: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三)不须填报的报表有:附表一(1)、附表一(2)、附表二(1)、附表二(2)。

三、说明

本章以下章节仅介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专用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和相关政策,其他相关业务的处理参见本书其他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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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怎样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上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本附表,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9行“投资收益”、第11行“营业外收入”和第16行“不征税收入”。

本张附表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纳税人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归集的全部收入总额。

第二部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第三部分:本表计算应纳税收入总额,第1-10行

第四部分:本表计算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重,第15/第1行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此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填此表。在CTAIS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类型为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才能填报此表。

(二)此表应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三)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主要根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科目分析填报,执行具体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会计科目会有差异,但应包括全部收入。

(四)对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税人主要根据“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科目分析填列。

(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而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对收付实现制应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后填写本表各收入项目。

(六)第10行“不征税收入”仅限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不征税收入”替代原申报表“免税收入总额”。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第1至9行:填报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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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金额为第2行至第9行的合计数。

(三)第2至9行: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四)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五)第3至7行:累计金额据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六)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注意事项:非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其所属的事业单位。

(七)第4行“拨入专款”: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拨入专款”

(八)第5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收入”。

(九)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经营收入”。

(十)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附属单位缴款”。

对于附属的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如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通过附表三第15行“免税收入”进行调减。

(十一)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列,纳税调整事项通过附表三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15行“14.免税收入”以及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进行调整。

据此填报主表第9行。

(十二)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至8行以外的收入。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

(十三)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13+14行,据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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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十四)第11行“财政拨款”: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据来源:应根据 “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和“其他收入”等会计科目中的数据分析填列。

本行仅限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纳税人应能够提供各级政府拨款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财政拨款性质的有关文件证明。

(十五)第12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数据来源:应根据“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会计科目分析填列。

纳税人应能够提供有关收费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管理的证明文件。

(十六)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数据来源:应根据“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及“其他收入”等会计科目分析填列。

纳税人应能够提供此项基金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专项用途的证明文件。

(十七)第1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十八)第15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第1-10行。

(十九)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数额等于第15÷1行。 “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9行合计。

2.第10行=第11至14行合计。

3.第15行=第1-10行。

4.第16行=第15÷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

2.第8行=主表第9行。

3.第9行=主表第11行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4.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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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怎样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本表主要为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及税收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并据以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本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支出总额,第1至10行

第二部分: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第11至13行

第三部分: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第14行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此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填此表。在CTAIS系统税务登记表的单位类型为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才能填报本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财务核算从“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等不同支出类会计科目归集全部支出总额。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执行收付实现制,应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后填写本表各支出项目。

(四)本表第14行计算的税收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仍需按照税法及条例规定的扣除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填报附表三相关栏次。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比例扣除;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第1行“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金额等于第2至10行合计。

(二)第2行“拨出经费”:填报纳税人拨出经费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拨出经费”。

(三)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缴上级支出”。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四)第4行“拨出专款”:填报按照规定或批准的项目拨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拨出专款”。

(五)第5行“专款支出”,填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支出”。

(六)第6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支出”。

(七)第7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经营支出”。

(八)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附属单位补助”。

(九)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填报纳税人达到基建额度的支出。

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科目“在建工程”。

(十)第10行“其他支出”:填报上述第2行至第9行之外的支出,包括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等。

(十一)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填报税收规定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相关政策分析: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是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行=第12+13行

具体分三种方式填报:

1、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填报。

2、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3、采取据实核算又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12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十二)第12行“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采取据实核算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根据实际发生额填报。

(十三)第13行“按分摊比例计算的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的支出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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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金额等于第1-11行。据此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例1】:

某研究所20xx年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取得的800万元科研经费收入为财政拨款,符合税法不征税收入的条件,200万为经营收入。当年发生成本费用600万元,其中人员工资400万元,(科研人员工资360万元),发生其他费用200万。

第12行“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填报可以单独划分的与不征税收入匹配的支出,科研人员工资360万元;

第13行“按分摊比例计算的支出项目金额”:填报无法单独核算,按比例分摊的不准扣除的支出项目:200万×(1-200/1000)=160万元;

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为:360+160=520万元

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600-520=80万元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至10行合计。

2.第11行=第12 +13行

3.第14行=第1-11行。

(二)表间关系

第14行=主表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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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怎样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

第一节 怎样填报《关联关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反映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情况,申报所属年度未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可不填报。

2、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确定其关联方。

3、本表关联方包括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符合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相关企业信息。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关联方名称”填报关联方的名称(境外关联方名称如为英文,填其英文名称,如为其他外文且其有英文名称,应填英文)。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3、“国家(地区)”一栏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4、“地址”一栏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5、“关联关系类型”,即构成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填报时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录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录入时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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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本表中的“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信息包含了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和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的“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之“企业名称”和“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之“股东名称”若符合本表中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也来自本表。

第二节 怎样填报《关联交易汇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方面的情况;第二部分汇总反映纳税人与关联方发生的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2、本表待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数据录入完成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该表,最后手工填写表中“其他”行次。表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 企业组织结构;

(二) 生产经营情况;

(三) 关联交易情况;

(四) 可比性分析;

(五)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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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2.“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选“是”,并在方框内打√,如1项选择是,则本选项则不能选“是”。

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政策依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可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应当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材料(商品)购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

(3)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7项。

5、“商品(材料)销售”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

(3)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4项。

6、“劳务收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

(4)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7项。

7、“劳务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

(4)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4项。

8、“受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4列。

9、“出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9列。

10、“受让固定资产”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4列。

11、“出让固定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9列。

12、“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9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9列。

13、“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8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8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2列=第4列+第7列;

2.第3列=第2列/第1列;

3.第5列=第4列/第1列;

4.第6列=第4列/第2列;

5.第8列=第7列/第1列;

6.第9列=第7列/第2列;

7.“合计”行第1列=第1列1至11行合计;

8.“合计”行第2列=第2列1至11行合计;

9.“合计”行第4列=第4列1至11行合计;

10.“合计”行第6列=“合计”行第4列/“合计”行第2列;

11.“合计”行第7列=第7列1至11行合计;

12.“合计”行第9列=“合计”行第7列/“合计”行第2列。

表间关系: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项;

2.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4项;

3.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7项。

4.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8项;

5.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1项;

6.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4项。

7.劳务收入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项;

8.劳务收入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4项;

9.劳务收入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7项。

10.劳务支出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8项;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11.劳务支出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1项;

12.劳务支出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4项。

13.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14.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15.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1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17.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18.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19.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20.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21.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22.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23.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24.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25.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

26.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

27.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

28.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

第三节 怎样填报《购销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材料(商品)购入和商品(材料)销售总体情况,第二部分反映企业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情况,第三部分列示占企业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四部分列示占企业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2、本表第二、三、四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一、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1列。

2、“一、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填报年度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一、总购销”第3项“非关联进口”:填报年度通过境外非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非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4.“一、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填报年度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4列。

5.“一、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填报年度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6、“一、总购销”第6项“非关联购入”:填报年度通过境内非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非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7、“一、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填报年度通过境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7列。

8、“一、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1列。

9、“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10、“一、总购销”第10项“非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11、“一、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4列。

12、“一、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至本国境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13、“一、总购销”第13项“非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14、“一、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7列。

15、“来料加工”: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度承接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数据。

16、“其他贸易方式”: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取得的收入数据。

17、“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应等于“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值。

18、“境外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

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19、“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20、“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2)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21、“交易金额”: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采购)对象交易商品(材料)的金额。

(1)“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2)“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

22、“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

“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项+第5项

2.第2项=第3项+第4项

3.第5项=第6项+第7项

4.第8项=第9项+第12项

5.第9项=第10项+第11项

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7.“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8.“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

表间关系:

1.第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1列

2.第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4列

3.第7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7列

4.第8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1列

5.第1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4列

6.第1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7列

第四节 怎样填报《劳务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收入占企业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三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支出占企业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2、本表第二、三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1、“一、总劳务交易”第1项“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1列。

2、“一、总劳务交易”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

3、“一、总劳务交易”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4、“一、总劳务交易”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4列。

5、“一、总劳务交易”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

6、“一、总劳务交易”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7、“一、总劳务交易”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7列。

8、“一、总劳务交易”第8项“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金额。

接受劳务支出:是指企业接受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1列。

9、“一、总劳务交易”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总劳务交易”内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

10、“一、总劳务交易”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

11、“一、总劳务交易”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4列。

12、“一、总劳务交易”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

13、“一、总劳务交易”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

14.“一、总劳务交易”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内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7列。

15、“境外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

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16、“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17、“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18、“交易金额”: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的劳务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交易金额。

(1)“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

(2)“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

19、“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

“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项+第5项

2.第2项=第3项+第4项

3.第5项=第6项+第7项

4.第8项=第9项+第12项

5.第9项=第10项+第11项

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7.“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

8.“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

表间关系:

1.第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1列

2.第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4列

3.第7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7列

4.第8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1列

5.第1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4列

6.第1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7列

第五节 怎样填报《无形资产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无形资产所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两大部分均以受让和出让两种方式按境内境外明细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企业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1)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3、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1)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4、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企业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1)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8、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1)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9、第9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11、第1行“土地使用权”:填报受让土地使用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1)受让土地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2)让渡土地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让渡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2、第2行“专利权”:填报受让专利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专利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1)受让专利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专利权使用权而支付的使用费金额。

(2)出让专利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让专利权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3、第3行“非专利技术”:填报受让非专利技术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非专利技术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14、第4行“商标权”:填报受让商标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商标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15、第5行“著作权”:填报受让著作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16、第6行“其他”:填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7、第7行“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6行“其他”行的补充)。

18、第8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2+3+4+5+6行。

19、第9行“专利权”:填报购买专利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专利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1)购买专利权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企业购买专利权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2)出售专利权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售专利权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20、第10行“非专利技术”:填报购买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21、第11行“商标权”:填报购买商标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商标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22、第12行“著作权”:填报购买著作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著作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23、第13行“其他”:填报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4、第14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13行“其他”的补充)

25、第15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9+10+11+12+13行。

26、第16行“总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15行。

(1)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5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5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5行第7列;

(2)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6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6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6行第7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8行=第1+2+3+4+5+6行

4.第15行=第9+10+11+12+13行

5.第16行=第8+15行

表间关系:

1.第16行第1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1列

2.第16行第2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4列

3.第16行第4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7列

4.第16行第6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6行第1列

5.第16行第7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6行第4列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6.第16行第9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6行第7列

第六节 怎样填报《固定资产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固定资产所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两大部分均以受让和出让两种方式按境内境外明细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企业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1)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价款。

3、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1)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价款。

4、第4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2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企业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8+9+10列。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7、第7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1)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8、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1)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9、第9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7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11、第1行“房屋、建筑物”:填报租入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1)受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支付的租金。

(2)出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让房屋、建筑物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12、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1)受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而支付的租金。

(2)出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13、第3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租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4、第4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5、第5行为“电子设备”:填报租入“电子设备”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6、第6行为“其他”:填报租入“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7、第7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2+3+4+5+6行。

18、第8行“房屋、建筑物”:填报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1)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价款。

(2)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19、第9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0、第10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1、第11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2、第12行为“电子设备”:填报购买“电子设备”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电子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3、第13行为“其他”:填报购买“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4、第14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9+10+11+12+13行。

25、第15行“总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14行。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1)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7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7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7行第7列;

(2)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8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8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8行第7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7行=第1+2+3+4+5+6行

4.第14行=第9+10+11+12+13行

5.第15行=第7+14行

表间关系:

1.第15行第1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1列

2.第15行第2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4列

3.第15行第4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7列

4.第15行第6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8行第1列

5.第15行第7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8行第4列

6.第15行第9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8行第7列

第七节 怎样填报《融通资金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填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第二部分反映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定期融资和其他方式融资的情况;第三部分反映企业与其境内关联方定期融资和其他方式融资的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2、本表仅填报关联融资情况,非关联融资不需填报。

3、融资包括本年新增融入、融出资金,也包括存续融入、融出资金,即发生在以前所属申报年度但存续到当前所属申报年度的融资项目。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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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2、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针对同一关联方的融入、融出分行填列。填列“融资金额:融入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出金额” 和“应计利息收入”栏则不能填报;填列“融资金额:融出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入金额” 和“应计利息支出”栏则不能填报。

3、“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填报发生融资交易的关联方名称,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4、“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5、“融资金额”:填报企业年度关联融入或融出资金的本金(人民币金额)。

6、“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使用百分比格式。

7、“融资起止时间”:借款合同(协议)约定的借款时期。

8、“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当期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

(1)“应计利息支出”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财务费用”、“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数据;

(2)“应计利息收入”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财务费用”、“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数据。

9、“担保方名称”:填报为企业上述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名称。

10、“担保费”:填报年度企业接受融资担保而支付的担保费金额。

11、“担保费率”:填报担保合同(协议)约定的担保费率,使用百分比格式。

12、“合计”栏:分别填报企业从境外关联方、境内关联方融资的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的合计数。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为各关联方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的合计。

13、“总计”栏:填报企业从境内外关联方融资的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的总计数。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为境外关联方和境内关联方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合计之和。

14、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15、对于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或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给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填该关联方;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均填报该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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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境外合计栏=境外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外其他合计

2.境内合计栏=境内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内其他合计

3.总计栏=境外合计+境内合计

表间关系:

1.境外“应计利息收入”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9行第4列

2.境内“应计利息收入”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9行第7列

3.境外“应计利息支出”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0行第4列

4.境内“应计利息支出”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0行第7列

第八节 怎样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在所属申报年度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2、本表分九部分:第一部分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第二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第三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设在非低税率国家;第四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第五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第六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第七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损益表数据;第八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第九部分填报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较全面反映企业境外投资情况,无论有无关联交易,只要所属申报年度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居民企业均需填报。

2、本表按被投资外国企业对象填报,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需分别填列该表。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一、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可由“税务登记信息”中自动带出。

2、“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

(1)如与被投资外国企业有关联交易,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可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十二(1))》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也可以手动添加(当这些企业未填入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时);记账本位货币的录入使用自动带出的下拉菜单(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2)“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的记账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3)“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和“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和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股份种类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

3、“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是□ 否□”:被投资外国企业设在非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4、“四、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不高于500万元的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5、“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所属年度所得税情况,包括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税后利润、税负率及法定所得税率。

6、“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持股种类、持股起止时间等信息。

(1)如企业与被投资外国企业的股东有关联交易,则股东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可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十二(1))》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也可以手动添加(当这些股东未填入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时);

(2)“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3)持股种类填报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使用下拉式菜单录入。

7、“七、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损益表”: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情况。

8、“八、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

9、“九、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填报企业本年度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应分配的股息、实际分得的股息。

10、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及“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列6=列5/列1

2.“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税负信息”列9(税后利润)=列7(应纳所得税)—列8(实际缴纳所得税)

3.“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税负信息”列10(实际税负比率%)=列8(实际缴纳所得税)/列7(应纳税所得额)

4.“七、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列14(比例%)=列13(本年度实际分配股息额)/列12(本年度应分配股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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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怎样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在所属申报年度发生向境外支付各项费用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1、应按本表列示的明细项目填报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以及扣缴所得税等情况,注意项目类型要准确填列。

2、本年度未实际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项目也需要填报。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2、“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3、“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填报“是”或“否”。

4、第1行“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数据。

5、第2行“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科目数据。

6、第3行“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境外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数据。

7、第4行“特许权使用费”:填报向境外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8、第5行“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数据。

9、第6行“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境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0、第7行“设计费”:填报委托境外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数据。

11、第8行“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仅供学习新申报表填报参考,如与最新税收政策不一致,请按新政策执行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2、第9行“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3、第10行“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4、第11行“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科目数据。

15、第12行“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科目数据。

16、第13行“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7、第14行“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8、第15行“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9、第16行“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20、第17行“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该项下的“其中: ”作为第17行“其他”的补充。

21、“合计”行填报“第1行”至“第17行”的加总数。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合计”=“第1行”至“第17行”的加总

表间关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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