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或诊所申请人任职证明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证明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兹证明 *** 同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拟在***眼科诊所 担任 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按照规定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权。该同志不属(属)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离退休干部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人事主管部门(章) 上级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注:有主管单位的由单位出证明,无主管单位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证。

 

第二篇: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卫生厅(局):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选聘)拟在 担任 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权。该同志不属(属)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或离退休干部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人事主管部门(章) 上级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注:另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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