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XXXXXXXXXXX医院

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星火计划

为加强我院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医学专家,进一步推动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的培养,加快提升我院临床医学技术水平,特制定“XXXXXXXXXXX医院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星火计划”(以下简称“青年人才星火计划”)。

一、培养目标

青年人才星火计划拟每2年选拔10名优秀青年医学工作者,其中医疗6名,医技2名,护理2名。以在临床一线带教为主要方式,经过2年有计划的严格培训,使他们成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科研能力的人才,为形成新一代医学专家队伍奠定基础。

二、组织管理

医院组建XXXXXXXXXXX医院人才培养星火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的统一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具体落实日常工作。

三、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青年人才星火计划”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为:全院所有医疗、医技和护理从事一线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的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事业心强,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

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2、年龄在40岁以下(申报当年1月1日以前出生);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生须是第一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了解、学习新技术;

4、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较深厚的基础,具有发展潜能,有较强的消化吸收新技术的能力;

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三) 青年人才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必须能切实保证培养按计划进行,并能切实保证提供优秀指导老师在临床或科研一线固定带教。指导老师医疗、医技一般为学科带头人或科主任,护理为护士长或副主任护师。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青年人才星火计划”每2年选拔10名优秀青年医学人才。按照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及科室推荐,公开、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经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入选名单。申报和评审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所在科室择优推荐,并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申报材料共包括两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申报书,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由申报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第二部分为推荐书,主要内容为指导老师意见、科室推荐意见及培

养计划和措施(包括固定带教老师的基本情况),由所在科室具体填写。申报书和推荐书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书和推荐书等相关材料,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进入笔试和复审。

(三)笔试:考试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临床实践技能和英语水平。

(四)复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结合笔试成绩,根据“评人为主”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性的全面评议并排序,“领导小组”根据排序择优选出面试对象。

(五)面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面试对象进行面试。通过申报人的答辩,评审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思维能力、基础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及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估,并综合评估申报人带教老师的能力、申报人所在科室配套支持力度、学科环境氛围等方面的因素,结合医院学科建设的有关情况,在全面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采取评分和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作出面试对象择优录取的排序。

(六)公示:经评审专家面试后的拟入选对象,在医院公示栏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七)审定:领导小组在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公示情况,审定入选“青年人才星火计划”的培养对象名单。

五、培养经费

(一) 每位列入计划的培养对象资助额度为1万元/年。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相应的临床科学研究、培训提升、参加相应的学术活动等。

(二)培养经费由培养对象按制定的计划由医务科审批后使用。财务科进行专项管理,实行单独计帐,专款专用。因个人原因中断培养计划的,已用款全额退还医院。

六、培养和管理

(一)医院与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签订培养人才项目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确保“青年人才星火计划”顺利实施。

(二)医院除培养经费资助外,为培养对象在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信息传递及相应的科研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培养对象所在科室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并切实保证提供优秀老师在第一线固定带教。

(三)医院建立“青年人才星火计划”信息管理档案,制定考核和评估的指标体系,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考核,并组织中期评估和终期综合评估。考核评估的重点是培养对象实际业务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医、教、研实绩是否按年度计划完成等。根据考核和评估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原核定的经费额度上,适当调整培养对象的下一年度经费支持力度。对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进度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

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领导小组”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培养计划,对确实难以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对象,予以撤销培养计划。

(四)培养期间,培养对象每年必须完成至少1个科研项目的申报,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1次,完成2篇省级或省级以上论文的发表,承担1次大学教学活动和6次实习医生的集中教学。

(五)各有关科室根据培养对象原有基础,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推荐并采取措施加以培养。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应积极在工作、学习和日常管理方面为其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其在学术或技术岗位上担任一定职务,优先参加有关专业委员会工作,锻炼其组织能力。

(六)培养计划完成后,培养对象须认真撰写总结报告,于培养期限到期后1月内将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已发表论文、科研原始记录或其复印件、经费使用情况等)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七)经费由财务科和审计科审核管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篇: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5月10日

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三大跨越工程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的意见》(青办发〔2013〕3号),现就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所称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2012)》中规定的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等四大门类的文化产业,以及研发设计业、咨询与

策划业、时尚消费业、软件动漫业、广告传媒业、影视制作业、艺术创作业、节庆会展业等八大门类的创意产业。

(二)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包括“千万平米”文化创意产业园工程,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具有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具有海洋文化元素、能够彰显青岛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等。

(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园区、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认定工作,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市场准入政策

(四)制定和发布《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五)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转企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社会资本可以控股。

三、土地和房屋政策

(六)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并且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3年内需购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引

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知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企业)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过亿元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七)支持利用空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等资源兴办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在符合国家规定、城市规划,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用地性质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对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有利于产业升级的,经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允许在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新建部分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且不超过1500平方米。在非工业、仓储类土地上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财税政策

(八)加大财政投入。将“青岛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市级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组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市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数字化建设,支持大宗文化产品、服务的出口和境外投资等。

(九)积极发展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对其承接的惠民性、公益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补助,对其技术设备升级改造实行配套资助。

(十)利用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产业振兴专项资金、外经贸专项资金、旅游专项资金等,可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支

持特色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发建设等。

(十一)建立青岛市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制度。由市税务部门和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联合向社会发布年度内最新的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并确保落实到位。

(十二)支持和引导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其提报的年度公共建设和服务项目,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优先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三)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具有海洋元素和青岛特色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建立“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佳新兴业态企业”年度评选发布机制,对入选企业申报通过的年度文化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优先支持。

(十四)鼓励开发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优秀产品或面向全国推广的,优先给予30至50万元的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优先给予10至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五)积极引导文化创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参照市政府对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办法,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区、市各承担50%。其中,对符合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条件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五、投融资政策

(十六)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领域的文

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区、市也可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现有国有大型企业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平台。

(十七)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文化创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配套支持。

(十八)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拟上市文化创意企业规范操作,对规范操作过程中正常增加的一次性地方税收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上市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九)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行债券。在实施现有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重点鼓励文化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债券实现融资。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免收反担保费,反担保由市担保中心承担,市财政每年按反担保额度的1%(每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拨付市担保中心;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支票据中,若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大型企业可享受反担保费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照集合债券发行总额度的5%设立风险缓释金,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增信,在风险缓释金承诺额度内,实际发生的违约风险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与市担保中心各负担50%。

六、文化消费政策

(二十)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建立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介机制,积极引导和培育文化消费。对商业演出、电影放映安排一定数量的低价场次或门票,探索实施场次或门票补贴。支持文化创意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

费场所。

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激励创作更多具有青岛元素、反映时代精神的原创文艺精品项目,按照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文艺门类

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动漫、文学作品等文艺门类和相关文化活动。

二、扶持奖励范围

(一)青岛市各级各类单位、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精品。

(二)青岛市以外各级各类单位、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体现青岛元素的原创文艺精品。

(三)其他能够宣传青岛、提升青岛文化软实力和对外文化影响力的文艺精品及文化活动项目。

(四)青岛籍或代表青岛参加社会公认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三、扶持奖励对象

(一)扶持对象

1.重点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获得全国常设性重大文

艺奖项的文艺门类作品的创作生产。

2.参赛、参演、参展文艺项目。青岛籍或代表青岛参加社会公认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比赛、演出、展览并有望获奖的项目。

3.重大文化活动。对宣传青岛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展演项目和文化活动。

(二)奖励对象

1.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群众广泛认可、社会影响力大的优秀文艺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

2.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和中国出版政府奖及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版协系统等全国常设性重大文艺出版奖项的作品或个人。

3.入选国家舞台精品工程、国家美术创作精品工程、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等国家专项文艺类精品工程的作品。

4.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电影、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或通过主流电影院线发行放映的电影。

四、扶持奖励标准

(一)扶持标准

采取投资合作、无偿补助等方式进行扶持,标准如下:

1.各文艺门类文学作品创作,扶持金额根据不同文艺门类文字作品创作的特点和基本需求分门别类确定。首次支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30%,中期支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40%,作品公开面世并有效传播后支付余款。

2.作品制作播出和排练演出,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首次支

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30%,中期支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40%,播出(演出)后支付余款。

3.对宣传青岛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展演项目和文化活动,根据实际投入和效益情况予以扶持,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二)奖励标准

1.对获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奖项的文艺作品和个人,视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人民群众广泛认可,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给予10至10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按照不高于获奖金额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和中国出版政府奖及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版协系统重大奖项的,按照不高于获奖金额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前述奖项,但该奖项不设奖金的,视情给予奖励。

3.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等,根据播出频道、播出时段给予10至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主流电影院线发行放映的电影,视投入情况给予奖励。对入选国家舞台精品工程、国家美术创作精品工程、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等国家专项文艺类精品工程的作品,给予10至100万元的奖励。

当年同一作品或个人获得以上多个奖项,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扶持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兼获扶持和奖励。

五、资金来源

市财政设立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点文艺精品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六、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的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领导小组,负责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各文艺门类专家组成的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项目专家库,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评审年度拟扶持奖励项目。

七、执行解释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根据《青岛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结合我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就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制定如下计划。

一、目标任务

建设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构建与我市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文化人才开发、培养、引进与管理机制。实施“四个一批”文化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即用10年左右的时间,聘请一批国际、国内顶级艺术大师和杰出文化企业家担任市政府文化顾问;引进培养一批国家文化名家和青岛文化名人;引进培养一批领军型文化事业人才和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发现培养一批乡土文化能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打造国际国内文化名家暑期聚集高地计划。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每年暑期集中邀请一批国际国内文化名家,以讲学、采风、项目策划等多种形式聚集青岛,参与青岛文化建设。

(二)实施文化名家引进计划。对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一级演职人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到青岛工作,或自带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到青岛工作的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参照《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和《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实施青岛文化名家培养和引进计划。开展青岛文化名家培养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30人,给予当选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引进的文化领军人才给予10至20万元安家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定期举办由文化名家参加的青岛文化建设高层论坛,进一步提升文化名家的知名度,扩大青岛文化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四)实施文化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全市文化拔尖人才评选、认定。通过举办文化人才培训班、在职进修以及选派到相关高等院校、国内知名媒体、知名文艺院团等单位实习或工作等多种途径,对入选者进行重点培养。资助拔尖人才参与重点文化科研项目,参加重要奖项的评比,参加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出版学术专著(作品集),举办专题展览、展演、作品研讨等。

(五)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助计划。鼓励和扶持传承人收徒传艺、整理出版技艺资料、开展教育培训与展示活动。建立和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据库,加大对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资助力度,对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0.5万元的资助。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建设,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场所。

三、组织实施

(一)组建推进协调机构。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推进协调小组,专项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建立文化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文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各类文化人才信息库。制定实施年度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建立境内外文化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文化人才分类培训。充分发挥文化机构的主体作用,根据自身专业特点与发展需求,建立完善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文化中介组织作用,大力培育符合现代文化人才成长、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需求的文化人才专业培养机构,为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效平台。

(三)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实施文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科学有序的考核管理办法。调动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形成全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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