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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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榕政办〔2010〕177号

【发文时间】 2010-9-12

【正文】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会、福建证监会、福建保监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07〕299号)自本文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

2.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国家以及我省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等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处理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的工作效率,特建立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商贸服务业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单位组成,邀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参加。市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主任为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市联席会议成员。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市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二、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2、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根据省有关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保证及时有效查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

3、组织指导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提高广大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辨别、判断能力,做到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4、加强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协调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建立非法金融风险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认真汇总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推动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如下:

1、牵头组织起草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计划、工作规程、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文件。

2、加强信息沟通,对我市非法金融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我市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处置情况和兄弟城市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置案例。

3、承接在福州市范围内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报告,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按照程序处置。

4、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提出初步认定、查处及善后处理建议。

5、负责督促、协调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具体工作。

6、应成员单位要求,提请市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

7、办理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一)市金融办:承担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研究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在防范金融风险活动中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种形式的金融风险;做好属地金融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三)市发改委:负责从国家、省、市政策层面,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出政策建议;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市处置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政策、规章等的拟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金融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金融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研判、预警我市涉众型金融犯罪动态、规律和手段,建立健全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监测预警、报告、研究机制,及时为我市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建议;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查处;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有关规定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七)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对超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非法证券广告的监管与查处工作;负责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八)市信访局:负责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信访的接待工作,及时发现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情况并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努力将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九)市经委:负责配合对经委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市建委:负责配合对城建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对财政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配合对商贸服务业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对农业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对林业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配合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房地产公司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提供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房产资料;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对非法金融活动给我市金融稳定工作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预警;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地区的金融稳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监控涉案公司资金流向;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福建银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银行业机构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对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福建证监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指导协调各证券公司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福建保监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保险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指导协调各保险机构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法院:负责依法审判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各类案件;对下级法院的此项审判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加强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提出对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法律意见;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检察院:负责指导和办理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查办和预防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提出对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意见;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妥善处置与非法金融活动有关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本地区的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教育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工作规则

市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大政策事项、工作机制或重大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研究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市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市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市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参加市联席会议,认真落实市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二

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市直各有关部门、驻榕金融监管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金融活动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和规范报告路径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报告时限、内容、程序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指导、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县(市)区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所辖县(市)区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市直有关部门、驻榕金融监管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应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市联席会议认定;市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部际联席会议、国家有关部门、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以及省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及我市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我市依法进行处置和善后工作。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县(市)区政府提出初

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市联席会议认定,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县(市)区政府向市联席会议上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县(市)区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市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对县(市)区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县(市)区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市公安局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县(市)区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由市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

三、积极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金融活动一经认定,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组织查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以及维护稳定工作。市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机构)注册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区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政府全面掌握全市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情况,市联席会议应建立防范金融风险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本单位、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市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市政府提交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

围绕综合治理目标,根据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实际,适时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着重进一步明确非法金融活动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为依法有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市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部门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的通知》(闽政办〔2007〕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对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等,剖析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活动。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我市宣传教育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对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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