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资管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资管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特指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这是目前各基金子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xx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

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

法律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第二篇: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与信托有何区别

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与信托有何区别

第一,从监管层面来看。信托公司是由银监会监管的。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

第二,从法律层面来看。信托拥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一法三规,且《信托法》颁布已有12年之久。其中,《净资本管理办法》能够约束信托公司盲目扩张,约束其无限扩大风险。券商资管拥有13年修改过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只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投入资管计划时,予以净资本扣减,对资管计划对外募集资金则无要求,因此,无法约束其无限扩张规模、扩大风险。基金子公司拥有12年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办法》并未提及要求基金子公司对其净资本、风险资本的控制问题。

第三,从历史沿革来看。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于19xx年,即现在的中信集团,当时的董事长为后来的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信托业自20xx年开始快速发展,目前资产管理余额逼近10万亿。而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均是于12年三季度才被允许开展资管业务。 第四,从机构运作成熟性上来看。信托公司经过了几十年的积淀,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人员团队成熟,业务渠道稳定,资源完备,整体运营十分稳定。而券商资管的人员团队则为刚刚组建,渠道、资源尚不完备。基金子公司更是由于公司都是新成立,人员团队、渠道、资源、运作均不成熟。从资本实力来看,,40家基金子公司仅2家注册资本上亿,其余除万家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鹏华基金子公司为3000万元外,其他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0万元或5000万元。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

第五,从业务范围上,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从规章制度上基金子公司业务范围更为明确宽泛。

最后,从产品安全性上来看。由于集合信托参与的投资者较多,出于维稳以及维护信托公司自身信誉等考虑,监管层对信托公司有隐性的保兑付要求。虽然刚性兑付不是长久之计,但已经迫使信托公司在选择集合信托的项目时更加严格和谨慎。相对来说,对单一信托的兑付则没有那么大的压力。而目前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发行的资管计划中有很多都是直接对接了单一信托。另外,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均刚刚开始业务,因短时间内还不涉及到产品兑付问题,监管层和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对产品兑付持何种态度,是延续信托的风格,还是打破刚性兑付,都尚是未知数。且以基金子公司目前平均几千万元的资本实力来说,也无法保障产品的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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