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法院旁听报告 北京交通大学

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xx年x月x日9:3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财产纠纷案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被告:吕某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某银行诉称:被告吕女士于20xx年x月x日在该处办理信用卡,开卡消费后发生透支本息共计13769.83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吕女士辩称:信用卡确为本人办理,其后一直正常使用。某日,其在淘宝网上注册了支付宝账户,随后使用该信用卡在淘宝上购买了“一分钱购物体验”的商品。支付完毕后,一名自称为支付宝员工的人员打来电话,向其核实了诸多办卡信息。4日后,吕女士收到银行短信称其已修改预留手机号码,因每天收到许多类似的诈骗短信,故并没在意。8分钟后,其银行账户被盗刷了120xx元。由于手机号码已被修改,其一直未收到银行消费短信。吕女士认为,银行未向本人核实情况就擅自修改密码,造成信用卡被盗刷,银行存在过失,故不同意偿还欠款。

庭审记录:

由法官邱婧婧独任审判,书记员李亚津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宣读法律关于庭审的规定,如不得照相、摄影,大声喧哗。

审判员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双方不申请。

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事实及理由同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3769.83元(截止20xx年x月x日,本金11999.39元,利息

1704.44元,费用66元)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诉争欠款不是我本人消费;2、银行对该消费的发生存在过错,包括两方面:一是擅自修改我的电话号码,二是发生诉争六笔消费时没有及时通知我本人。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原告出示证据。 被告对原告所列出的证据中一些没有异议,但否认了20xx年x月x日发生的六笔消费和一份电话录音,以及对修改预留手机号码时是否为本人操作。

被告认为那六笔消费非本人操作。

原告认为20xx年x月x日编号为142355的录音,证明在20xx年x月x日被告信用卡发生六笔消费之前被告曾经泄露过包括身份证号、交易密码、验证码、信用卡号、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告认为录音是是吕某与某银行之间的通话。

原告认为吕某修改预留手机号码的录音,证明被告本人预留手机号码的修改过程是由一个知晓被告吕某包括身份证号、交易密码、验证码等所有信息在内的人操作的,银行已经对上述信息进行了验证。 被告认为不认可真实性。修改预留手机号码的行为不是我本人操作的,我方认为修改预留手机号码应用原手机

号码拨打并进行修改,另外修改手机号码的人是一个男士,明显不是吕某本人。 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原告对被告出示的大多数证据认可真实性,但强调不论是通过电话修改还是柜台修改,都会在修改完成后自动向客户原来的手机号码发送提醒短信,这也是目前所有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则。银监会之所以要求有这项通知就是为了万一发生客户信息泄露并被盗用的情况,客户能第一时间发现以便减少损失。而被告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下面进入了询问环节,审判员主要对被告询问了关于是否存在不妥善保管密码等过失以及银行是否及时通知被告的具体细节。

接下来法庭辩论,原告认为银行修改密码都是按照规定在核实了诸多信息之后才修改的,而且银行在发现异常后及时向被告通知,但被告在长达三天内未作回应。

被告认为银行在不是本人打电话就修改密码是其失误,而且三日后才向我方通知是银行的疏忽。

最后法院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双方都不同意。

感想:

我们都对法律知道的少之又少,而我们以前的学习也只是从书本上得来,有句话讲,“纸上得来终觉浅”,而我们这次的旁听也让我们更好的接触了法律,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让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威严。

比如说这次的案件,不管原告与被告孰是孰非,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案件的赔付可以需要更多的时间去理清楚,再或者是否能够真的解决清楚也是一个问题。所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做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但是做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必须做到守法,只有做好守法,我们才有权力去谈及用法律保护自己。

我们都知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的,我们都有去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也有义务去听众法律,知道我们可以去做什么,不可以去做什么,我想这就是这次法院旁听带给我的最大的收获吧,我也可以说这次法院旁听可能会影响到我的一生。

 

第二篇:法院旁听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xx年x月x日地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案件类型: “在校扭伤致残 学生起诉学校赔偿”纠纷案 原告:董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 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委托代理人雷永忠,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幸 福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 东周各村一区 9 号。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某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书国,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学校老 师,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案件的主要内容: 生在学校跑步时不小心掉入校内未种植树木的 土坑中,将脚踝扭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近日,学生将学 校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费 11 万余元。 原告董某诉称, 自己是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 20xx年x月x日上午上完最后一节课,自己怕下午上课迟到急 着赶回家吃饭。在跑步经过新教学楼时,误入被积雪覆盖的尚未种植花草的土坑中。造成原告左踝扭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为 十级伤残。当时该土坑周围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故诉 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自己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 113941.24 元。 案件审理程序:下午 14 点 10 分审判长宣布开庭,接着原告 宣读诉状。对方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论依据程序化

进行? 在原告的诉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关医疗费用等的计算 证明)

1、诊断证明书 2 份,原件。证明原告伤情。

2、学生证明 1 份, 原件。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以及原 告因伤休学的证明。

3、入院记录 3 份,原件。证明原告当时受伤后在房山区中医院 进行治疗手术的具体情况。

4、手术记录 3 份,出院记录 3 份, 原件。证明原告经过治疗后身体恢复的情况。

5、病历 1 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受伤后进行手术治疗的具体时 间和具体状况。

6、住院收费收据及清单各 2 份,原件。

7、门诊医药费票据,原件。

8、购买营养品收据,原件。

9、鉴定费#5@p 1 份,原件。

10、司法鉴定意见书副本 1 份,原件 被告方也呈上了证据:

1、照片 2 份,复印件。当时孩子受伤时花池的情况和现在花池 的情况。用来证明学校对花池已经尽了管理职能,因为学校的花 池设计或设置都是符合国家要求的。

2、学校的校规,复印件。证明学校尽了自己的管理职能

[原告]:原告系被告的学生,原告是在被告学校受伤的,被告未 尽

到管理责任,负有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上课的教学楼系刚启用 的新教学楼, 原告和其他同学对新教学楼及周边环境和设施不熟 悉,加之前些日子刚下完一场雪,当原告跑步经过教学楼前时, 误入被积雪覆盖的设计为花池尚未种植花草的土炕中 (该花池与 道路是一个平面,往下挖的坑,周边未设置任何警示及说明的标 示,没有防护设施) ,造成原告左踝扭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左踝疼痛,肿胀畸形,不能站立,非常痛苦。可学 校领导及老师来来往往, 视若罔闻, 置之不理, 表现得非常麻木, 没有人过来救助和问候。原告只得给自己的父母打电话,原告父 母赶到后,才把原告送到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就诊,使原告耽 误了治疗。综上,由于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原告三次住院治 疗, 被迫休学一个学期, 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已经尽了安全教 育,在下课后放学后更多的是由学生自律注意安全,本案中原告 受伤的根本原因是他违反了学生的规定跑盲道冲到了花池里面 自己摔倒,这与学校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受伤时已经是16 岁了,有一定的限制能力和认知能力。原告说事发后学校的 老师不闻不问,这不是事实,电话是孩子通知的父母,事实是当 时老师已经在现场,只不过老师不知道孩子家长电话,但是当时 已经在现场看护孩子了。 本案中原告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花 费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综上,希望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 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

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下面休庭。 旁听感悟:经过这次的旁听让我更加深入的了解法律,明白它的 铁面无私与公平正义。他给我的人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让我领 悟了很多人生真谛, 从今以后, 我会做一个良好公民, 学法懂法, 用法遵法。更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更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更广到全社会的利益维护。极力做好自己分内之事, 宣传和发扬法律精神。让我们大家一起为祖国的未来奋斗努力, 把法治社会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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