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第六条  全体股东约定如下:认缴出资额根据公司经营需求,在20##年3 月31 日前分次缴纳,出资方式以货币、知识产权为主,实物等为辅。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壹佰万元;

(13)对股东向股东外的转让股份做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或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有效。
特别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届执行董事:*** 。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并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任。本届监事:***。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外聘的专业人士,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三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可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20## 年3月8

(注:红字为各公司需填写、修改或参考的内容)

 

第二篇: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