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电话:
甲方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1、甲方因经营需要、产业、业务结构调整及工作流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接受。
2、乙方因技能、身体等达不到服务、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三、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七条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八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规章管理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从甲方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 元。如岗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工资将进行调整。乙方在试用期期间每月工资为转正月工资的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入职手续、或到岗三天(含)内离职,甲方将不予结算工资;未满15天提出离职或被辞退的,将予以 元/天的报酬。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将不予结算工资或根据规章制度扣除相应工资;
3、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乙方工作表现进行调岗、调薪或调整工作地点;
4、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调整薪酬标准;
5、解除合同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工作交接,离职后,未结算的劳动报酬将不予结算,同时,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追究责任。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当乙方经考核被正式录用后,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提供相关手续,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负责补缴,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公司制度中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参照《薪酬管理制度》。
六、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乙方知悉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第二职业。乙方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内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一) 不服从公司管理,违反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客户资源,以公谋私,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
(三)乙方同时与甲方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第三方索要贿赂,或与第三方进行私下交易、牟取私利,损害甲方利益或形象的;
(五)不服从甲方岗位调整或工作地点调动的,且协调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发生道德沦丧、违背职业操守的其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内
(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 在完成甲方工作任务要求并未违反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下,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合同期届满前三十天,双方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届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中除规定外的解除,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试用期间提前3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七条 乙方正常离职,甲方给予办理离职手续,但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八、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内接受甲方提供出资培训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或按相关培训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除按合同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九、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工作,或者自己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利用甲方工作条件、业务资料、设施和渠道,私自为自己或任何单位和个人工作,进行与甲方相竞争的活动,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不得将公司业务私自截留、承揽或介绍他人经营。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授权不得私自代表甲方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性、确认性文件,不得有侵害甲方及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利用工作之便与第三方建立工作或合作关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视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 乙方负有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等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密的义务。如未遵守此义务,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离职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如未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离职及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故离职之后一年内,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劝说、诱导、抢夺甲方的客户;不得引诱甲方的其他雇工变动工作。
十、 其他
第三十八条 乙方保证已诚实、正确地填写了向甲方递交的工作申请表格,同时该表格内所载的一切资料均为其所知悉的正确资料,上述资料如有变更、更新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及其不时修订均属合同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
第四十条 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一)《保密协议》;
(二)《劳动合同续订书》;
(三)《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四十三条 上述附件的内容乙方已经全部明确了解,并不执有任何异议。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劳动合同续订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保 密 协 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1年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志,并以该劳动合同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 密 协 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为就 项目/事宜进行合作(以下简称“合作”)的目的(以下简称“协议目的”),在双方进行项目评估、磋商及合作的过程中,一方有可能向另一方披露其专有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和技术资料等保密信息。为了保护双方各自的商业利益,经友好协商,就保密信息的保护等相关事宜,双方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本协议中,披露信息的一方和接收信息的一方分别简称为“披露方”和“接收方”,披露方和接收方中的一方可称为“一方”,双方统称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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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1.1 本协议下的“保密信息”是指:在为达到协议目的进行评估、磋商、谈判、
合作的过程中,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任何有关披露方业务、财务、技术等方面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绘图、设计、接口程序、解说性的图纸、说明、规格、软件、软件源代码、模型、工艺、样品、客户名单、营销资料、财务数据等。有关双方合作进展和状态的任何信息以及合作双方的未来发展计划也属于本协议下所定义的保密信息范畴。
1.2 保密信息可以书面、电子、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供。
1.3 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信息:
1.3.1 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在披露后,非因
接收方的违约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1.3.2 接收方能够证明,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其已知悉并有权处置的信息;
1.3.3 接收方从对披露方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任何其他渠道合法获得
的信息;
1.3.4 未使用披露方的相关保密信息,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出来的信息;
1.3.5 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进行特别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1.3.6 接收方能够证明披露方曾以无限制和非保密信息的方式向第三方提
供的信息。
1.4 尽管有本协议下约定的保密义务,有关司法、行政等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
国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规则要求接收方必须披露的信息不受本协议下保密义务的限制。接收方在依据本款上述约定披露相关信息前,应当在知晓有关强制性要求后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尽全力取得有关司法、行政等国家权力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对所要求接收方公开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的书面保证。接收方应尽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对披露方影响最小的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在可能的情况下,接收方应为披露方争取就该等强制性要求进行抗辩的机会。
2. 保密信息的使用限制
2.1 接收方同意仅为协议目的接收和使用保密信息,除为实现协议目的向必须
知晓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的雇员或接收方的顾问披露保密信息外(就该等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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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接收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其雇员或顾问签署保密协议等,以保证该等雇员或其顾问履行其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协议目的之外或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
2.2 非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也不得对保
密信息进行解析或通过反向工程进行破译。
3. 保密信息的保管、返还
3.1 接收方同意,将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防止保密信息的泄
露。该等保密措施的充分程度将不低于接收方对自己拥有的相同或类似的保密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的充分程度。
3.2 接收方同意,一旦其发现因其自身、其雇员或其顾问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
的泄露或超范围使用,其将立即通知披露方,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协助披露方重新掌控该等保密信息和防止对该等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滥用或泄露。
3.3 接收方同意,一旦披露方书面要求其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
向披露方归还或销毁自披露方获得的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摘要以及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并在披露方提出销毁书面要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披露方保证已依前述规定对保密信息进行了销毁。
4. 权利保证
4.1 披露方保证其有权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且该等披露行为不构成对第三
方的违约行为,也不对第三方的任何权利构成侵犯。
4.2 所有保密信息都由披露方按披露时的现状向接收方披露。披露方对保密信
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可行性并无任何保证。披露方不对接收方因使用或不能使用保密信息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4.3 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均由披露方保留。除本协议明示的权利外,本
协议不应被解释为披露方向接收方授予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明示或默示的使用许可。
4.4 接收方不得对保密信息做出任何修改,也不得在保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任何
进一步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将保密信息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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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信息进行整合等。
5.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适当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下双方合作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接收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披露方书面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披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6. 违约责任
本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而给对方(“守约方”)造成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其他任何损失(以下统称为“损失”),违约方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采取一切法定的和约定的法律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令等,以避免损失和获得赔偿。
7.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且不考虑法律冲突。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过程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8. 其他约定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称的“披露方”或“接收方”也包括该方
的关联方,即该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合法机构和/或个人以及上述公司、合法机构和/或个人的合法继承人。“控制”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过半数的投票权;或(2)直接或间接享有过半数的可分配利润;或(3)直接或间接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4)直接或间接持有过半数的注册资本。任何一方的关联方均应与该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
8.2 双方各自指定联系人处理与本协议下合作相关的保密信息交换事项,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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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下所有的通知、回复。前述联系人及联系地址、E-Mail地址等信息如下: 甲方联系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联系地址:
E-Mail: 乙方联系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联系地址:
E-Mail:
8.3 本协议下保密信息的披露与接收不应被解释为一方负有向另一方披露保密
信息的义务,也不应被解释为一方意图与另一方建立协议目的之外的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因本协议的签署而承诺与对方达成本协议目的所涉及的合作。
8.4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权机关依照中国法律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此
条款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受影响,仍具有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8.5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任一方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该方的资产和业务的承继方应自动受到本协议的约束。
8.6 双方就本协议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后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不得解释为其放弃了该权利。
8.7 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主题事项的全部理解,并适用于本协
议签署前和签署后双方为协议目的已经交换或将会交换的保密信息。
8.8 本协议原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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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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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甲方乙方员工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保密协议甲方单位上海XXXX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XX路XXX号XX大厦A楼XX室法定代表人XX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在甲方单…
客户信息保密协议书1客户资料保密协议书客户甲方乙方广兴无限同传事业部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达成协议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为了保证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