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xxx人民检察院xxx检刑诉(20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xxx由于疏忽大意,在兰考县境内106国道627KM—500M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10”接警记录和被告人供述显示,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报警,把本案的简单情况向公安机关说明,然后,被告人在事发地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同时进行了必要的施救行为。公安机关开始调查后,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本案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分析,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此次交通肇事的发生和伤害后果的加重。本案中的交通事故除了xxx本人疏忽大意外,第三人过错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诱因。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xxx的证言证实,事发前,被告人的车辆前方的几十米处的三轮车突然停车,并有人下车追赶动物,这种行为是被告人始料不及是的。被告人为了避免伤害该行人的后果的发生,只有采取了向左躲让的紧急措施,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被告人的措施是得当的。而此时受害人的车辆迎面是过来,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被告人供述证实,事发前,受害人没有系安全带,这本是一种违反安全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并且,正是这个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加重。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该第三人的这一过错行为,此次事故不会发生;如果受害人能够遵章守法,前排乘客系上安全带,那么此次事故未必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因此说,本案中第三人和受害人是有过错的。

三,被告人系主动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深刻。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接警记录、案件来源和侦破报告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同时报了警。之后,被告人又连忙将受害人抬下车,使其尽快脱离危险处境,积极对被害人实施人工呼吸进行救治。急救车来到后,被告人又让随行人员赶到医院对被害人进行抢救,还掏出了

自己身上仅有的1000多元钱,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抢救。另外,本案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在首次供述中,就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行为,没有拒绝、阻碍和抗拒及逃跑行为,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同时足以说明xxx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应当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是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受过良好的政治教育,并且历史上无前科。在次之前,是一个从农村出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诚实的打工仔。此次事故确实是疏忽大意,确实是过失所为。庭审中自己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对受害者深表同情的坦诚态度,也足以说明被告人能够通过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和家庭有用的人。依照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该给予被告人认识错误、重新树立人生价值的机会被告人适当的刑法。

五,被告人愿意对受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以尽最大的能力挽回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被告人作为被雇佣的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过程中,为了抚慰受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家属明确表示,如果原告人和其他被告人达成和解意见,被告人家属愿意主动向受害人家属进行额外补偿。由于调解意见差距太大,被告人的意愿未能实现。尽管这样,被告人积极

赔偿的愿望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考虑本案案发的特殊情况以及案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并考虑被告人良好的基本素质以及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辩护人: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 韩世杰 20xx年4月27日

 

第二篇:交通肇事辩护词(刑事)

交通肇事辩护词(刑事)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X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和受伤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本案被告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XXX驾驶机车灯光不全,停车没有设有明显标志占有次要原因,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其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一开始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被告人10岁丧父,家庭困难,在舅舅家抚养长大,其母亲年岁已大,在这种条件下,因经济条件和减轻家庭负担,初中毕业开始工作后开始工作。在20xx年从事为他人开车从事司机工作,驾驶车中肇事,此后,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为安抚受害人家属,当时就给付了受害者家属部分款,并积极将死者安葬好,被告人通过其母亲和亲属积极借款,将赔偿款给予还清,合计花销和赔偿达9万多元,所以被告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协助交警部门拉车,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