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人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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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潭中立仲字第11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昆仑桥南正街35号A栋352号。

委托代理人张才勇,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澄潭乡金盆组397号。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湘乡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樊景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刘某,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湘乡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24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因自愿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于20xx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铁 兮

审 判 员 文 仕 林

审 判 员 黄 欣

二O一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代理书记员 文 华 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篇: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玉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玉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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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仲字第13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北段卫东区教体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风玲,女,19xx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雒军伟,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玉枝,女,汉族,19xx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玉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广伟

审 判 员 曹 蕊

审 判 员 谢 磊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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