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助学计划

华中农业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细则

2009-10-05 17:2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4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经中央领导批准同意,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体现了党中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亲切关怀。这一工程是党和政府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雪中送炭,帮助他们成才的希望工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德政工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重要意义。

第三条 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有关要求,为保证这项工程在我校规范、顺利地实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对象由学生所在生源省(市、区)文明办、省(市、区)委宣传部、省(市、

区)教育厅审核确认。受资助者须是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

1.现金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个学生人民币20000元,按学年由学生所在生源省(市、区)文明办分期直接拨付至学生本人。

2.学费减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减免受助学生第一学年的全部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学校每学年根据受助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分别予以核定减免额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本班级前30%(含)者,学费全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本班级30%-70%(含)之间者,学费减免一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本班级70%以后者,学费不予减免。

第六条 受助学生由中央文明办颁发《“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七条 资格审查

1.凡被我校录取并被生源所在省(市、区)确定为“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对象的新生报到两周之内,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或各省(区、市)文明办下发

的正式文件复印件报所在院(系)备案,认定“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资格。

2.在校生中已被认定“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资格者,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之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上一学年的思想、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等汇报材料。

3.院(系)根据新生上交的《“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以及在校“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的汇报材料,结合学年总结鉴定工作,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备案表》并在每学年开学四周之内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结合院系报送的《华中农业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备案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学费减免标准,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 资助资格取消

凡受助学生发生以下情况者,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后报生源省(市、区)文明办,其资助资格即被取消,收回证书。

1.在受助期间受到校纪、团纪、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2.把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者;

3.在校学习两年仍有两门(含两门)必修课不及格者;

4.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

5.受助学生本人申请取消受助资格者。

第九条 减免学费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资格审查情况,会同计财处,减免“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的学费,并将减免凭证发给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受助学生到校后,及时向生源所在省(市、区)文明办和原籍市、州文明办告知本人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的电话、本人宿舍电话、详细通信地址和邮编;在每学年开学初,要把上一学年使用资助款的情况列单,连同本人的思想、学习、生活、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写成汇报材料,经班主任、院(系)、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盖章,受助学生将学校审核通过的有关材料寄送受助学生原籍市、州文明办存档,并抄报省(市、区)文明办以及所在院(系)。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接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期间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外,不再接受其他资助。

第十二条 建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此项工作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工作等结合起来,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关于做好20xx-20xx学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20xx.10.27

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

根据《西南科技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管理办法》(西南科大学字[2004]15号)的文件精神,现将2011-2012学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费减免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费减免对象

取得我校学籍,并被生源所在省、区确定为“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对象的在校学生。

二、学费减免方式和条件

1.受助学生第一学年学费全部减免(2011级),从第二学年起,学费减免额度由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决定。即: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30%前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前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2.受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在外住宿和平时消费不节俭等现象的,一律不能减免学费。

3.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从受处分时起,以后学年不再享有减免学费的资格。

4.“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受助学生,在校期间不再办理助学贷款。

三、评选程序

1.公布政策。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在本学院学生中公布有关政策,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于20xx年11月4日前将相关材

料交所在学院学办。

2.评审确定。各学院对本院提出申请的学生按照减免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减免条件并经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学生报学生处复审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即可确定为2011-2012学年度学费减免对象。

3.报送材料。各学院于20xx年11月15日前完成审查并将学生“西部助学工程”资助证书(复印件,一份)、西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鉴定表(附件1,一式两份)、年度学习成绩单(两份)报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2011级学生只需提交“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学院填写并报送《西南科技大学2011-2012学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excel),电子稿发xikezhuxueban@163.com邮箱,书面稿须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鉴定表

附件2:西南科技大学2011-2012学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汇总表

西南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

20xx年10月26日

附件1:

西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度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鉴定表

关于做好20xx20xx学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20xx1027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寄学生生源地省精神文明办。(附:年度学习成绩单)

附件2:

西南科技大学2011-2012学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汇总表

关于做好20xx20xx学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20xx1027

注意:

1.本表采用excel格式,表中各栏信息需准确详细填写;

2.“学费减免”栏填写减免的金额比例,如:全免、减免一半、不减免等; 3.“政策依据”一栏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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