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10秋行政管理 闫 慧

一、调查的原因及目的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调查时间 地点 方法

调查时间:2012.03

调查地点:往返的列车上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三、调查内容及分析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 1

农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臵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姿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入企业信用挡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筑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地产企业施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许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鉴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 2

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

(1)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在发生伤残赔偿是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大都是一企业老板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权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民工给笔者算了一笔帐令人吃惊,按法律用人单位每年最少克扣侵占民工工资在5000元以上,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 3

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6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仅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四五百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邢岂能不肆无忌惮。

(2)摆补正民工权益保障的位臵

在一些地方,保护民工权益还停留在口头上,只喊口号,不见行动,如有行动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制订政策文件时如同儿戏,政治口号满篇,只字不见硬措施,强手段。前段时间新闻媒体对北京某执法部门落实每月按时不足额给民工发工资时,出台这样条款“用人单位每月保证300元工资,如有困难的单位可逐步落实“,这种摸棱两可,愚弄民众的文件进行了有力地批评就是典范一例。我们不明白,出台这样的单位领导为何对用人单位那么地暧昧,处处考虑周到,就连每月足额发工资的法规于不顾大打其折扣,让只发300元,还是有困难可逐步落实。相反,对民工竟是那么的冷漠,苛刻。他们不会不知道民工这点血汗钱是一家人赖以为生的救命钱,按时没有他民工家里的老人、妻子、孩子就要挨额,无法生活。当企业用人单位发生侵害民工权益和特大恶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部门追究,有写领导竟以影响投资环境,安定团结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袒护,压制处理。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以为自己为虎作伥,才是真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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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职业更是鱼目混杂,坑蒙拐骗,泛滥成灾,发生侵权后无人过问;而拿着纳税人工资的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连自己管辖内有多少用人单位,多少在业人员都搞不清楚。执法摆出一副官僚衙门作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民高了相互推委,久拖不决。按说一个地区拖欠民工工资,侵权事件,恶性流血时间频繁发生,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至今没有人和部门因此受到处罚。如此执法,如此监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千亿元之后就不足为怪了。

(4)受害民工投诉艰难

民工遭受侵权后,按说解决途径很多,可向劳动监察,政府,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等执法部门投诉得到解决,可事实上民工投诉极其艰难。因国情人多岗少就业严峻,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往往遭解雇,开除。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人倒霉。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如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和切实保障民工权益,我将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臵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后被投诉拖欠农民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不满一起帮助农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 5

严重拖欠农民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器乐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镇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对于保证民工权益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制,加大打击侵权粒度。

现有法律对侵权时间大都以罚款不了了之,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作用。在私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民工占用企业老板的财产大都好的罪判刑。而企业老板有意侵害民工权益聚敛财产却相干无事。

(二)科学有序地规范劳务市场管理秩序

目前劳务时常秩序混乱,监管失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职介应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纳入科学有序监督管理体系。

(三)管理责任到人,严重失职监管不力

劳务监管要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对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闹事酿成流血时间的,应对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任的 6

人员进行记过、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以避免因管理失职,不力造成危害社会。

(四)建立健全民工权益监督保障体系

劳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民工工资、福利发放,三险的交纳进行坚持督促形成工作制度。这样就形成工会协作,劳动监督,政府法律作后盾的一体的社会保障民工权益体系。

(五)民工侵权纠纷法院应该先受理后收费

民工遭遇侵权后,大都因手续不全,交不起各种费用被执法部门拒绝受理,这导致民工铤而走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人多岗少九月严峻特殊国庆下,对交不起诉讼费的,应先受理,判决执行后扣除。

切实保护民工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 7

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8

 

第二篇:农民工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农民工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前言

农民工问题,是指中国大陆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工作,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政府和市民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自私荒谬认识(让农民进城为自己服务,但子女教育和伤老病死都回老家)和依靠自己的垄断权力而排斥农民,长期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和一系列愚蠢的歧视政策。

这次实习周,我来到一个施工工地上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是通过无记名问卷方式以及之后的走访问答形式进行的,问卷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社会保障等方面。

这次我一共走访了32人。在有关民工的个人与家庭基本情况的调查显示:32人中30名为男性;年龄集中在36到45岁之间;受教育程度多为小学和初中水平;大部分已婚,家庭成员为2-3人,而这些务工人员家庭中,外出务工的人数基本上是占家庭成员的大多数,有13个家庭是两个人,14个家庭是1个人,还有5个家庭是3个人;

他们进城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城市扩大工业规模吸纳更多人、房地产开发,吸引他们进城、家里的土地被国家收购,被安排进城等。总的来说,他们进城是为了挣更多的钱来养家糊口。

他们在外时间基本在7-9个月之间,有10个人是整年在外。月收入大约在1500-2000之间,他们的务工时间平均每天8-10小时,大部分加班的没有按国家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下图所示)。他们当中好多人对中介抱怀疑态度,怕上当受骗。因此他们的获得工作的途径很单一,基本上大多是自己找或者是通过熟人介绍,很少人有想到通过中介公司或者劳务机构的推荐。

农民工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作为城市的建设者,问及他们对于在城市工作的感觉,他们也都回答是幸福的,一般城市人对他们的态度一般比较友好,他们也以相同的态度对待城里人,所以算是相处和谐;因为长年在外,22人认为很想念家乡家人,但是也有10个人觉得已经麻木了,没什么感觉。

作为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也会遇到种种困难,他们感受到城里人队他们的防备和歧视,一些政策对他们的不公平,对他们子女受教育的不公平。他们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无故扣工资或恶意拖欠工资、同工不同酬或没有基本劳动保护等安全保障、没有基本生活设施。同时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很单薄,当我们问到是否有劳动合同时,有27个人都说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有口头约定,只有5个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当问到为什么不签合同时,他们中有10个人说,签了也没用,还有17人说有人担保,没有签或熟人关系,不需签。

他们也遇到了住房困难,住宿条件差的问题。调查得出,他们大部分现在还是住在5到10平方米的集体宿舍或工棚,平时还好,一到夏天,闷热难耐。即使这样的环境,他们还是感到满意。因为工地的住宿环境基本都是这样,而且租房还得增加开销。

对于生病看病,低收入导致他们在这座城市连病都不敢生。32人除了基本的医疗保险,只有5个人拥有工伤险。他们大都不相信社会保障,认为参加保险没必要。而工地也没有为他们参加保险。

他们空闲时主要就是在厂里休息或聊下天,部分会去看下电视,较少人会逛街游玩,因为工作完都累了,哪有心情逛街游玩。而生活中他们的交往对象基本上还是身边的人,比如家族人或同乡同学、同事或雇主,交往的目的也是为了拉交情,找门路,促进感情。他们基本上不和城里人接触,始终觉得他们之间是有隔阂,有代沟的。

对于保证民工权益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制,加大打击侵权粒度。

现有法律对侵权时间大都以罚款不了了之,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作用。在私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民工占用企业老板的财产大都好的罪判刑。而企业老板有意侵害民工权益聚敛财产却相干无事。

二、科学有序地规范劳务市场管理秩序。

目前劳务时常秩序混乱,监管失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职介应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纳入科学有序监督管理体系。

三、管理责任到人,严重失职监管不力。

劳务监管要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对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闹事酿成流血时间的,应对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记过、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以避免因管理失职,不力造成危害社会。

四、建立健全民工权益监督保障体系。

劳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民工工资、福利发放,三险的交纳进行坚持督促形成工作制度。这样就形成工会协作,劳动监督,政府法律作后盾的一体的社会保障民工权益体系。

五、民工侵权纠纷法院应该先受理后收费。

民工遭遇侵权后,大都因手续不全,交不起各种费用被执法部门拒绝受理,这导致民工铤而走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人多岗少九月严峻特殊国庆下,对交不起诉讼费的,应先受理,判决执行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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