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验资报告流程及注意事项

【公司增资流程】

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出资注意事项】

1、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6)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注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3、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4、投资人为2人时,最低持股比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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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增加注册资本流程

增加注册资本流程:

带公司董事会增资决议,到工商局申请,开立验资户,存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带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

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出资注意事项 :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然后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税务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变更信息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发起人认购以外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增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债务清偿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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