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母亲于第10天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缉流亡国外。做过临时工,当过学徒、杂役、家庭书记、教师、流浪音乐家等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就是这样的卢梭7岁时就将家里的书籍遍览无余,由于这些书里历史人物的典范影响和他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后来成为了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的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

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基于一些约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所有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写至强者的权利,只有把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才能真正成为的最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认为暴力并不能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无人有权将之剥夺。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准则。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

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册则是讲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并非主权者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

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册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写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应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的思想家们的理论的形成了重大影响。

 

第二篇:打印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评/ 柳建龙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xx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在本书中,卢梭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政治理论得到充分的论证。以下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社会契约论的几个因素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反驳了国家起源的两种理论:一是家庭起源理论;二是暴力起源理论。卢梭认为,家庭是最原始的、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中以父亲与子女的爱为基础。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可见,国家与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关系。至于暴力论或者战争论。卢梭说,战争总是要基于一定利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财产,所以私人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这就证明,硬说国家产生于强者的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同时,他也阐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并且阐述了相关的因素。

1.前提之假设

(1)天赋人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卢梭还进一步批判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后两者都主张君主专制,认为人类一切权利都应该服务于统治者。卢梭认为他们的观点无异于在说,一群牛羊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正如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皇帝所说的“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生”。或者说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奴隶,另一些人天生是统治者。卢梭反对这种理论,认为这些只是一种君主的理论。作为一个天生的民主论者,卢梭指出,亚里士多德也许是对的,但他倒果为因了。因为假如真有天然的奴隶的话,那也只是因为已经现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创造了奴隶并使他们永远成为奴隶。

(2)绝境

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基于公意产生的。在论述其成立具体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第一转让,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第二,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如果一些人转让全部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另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能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他之谓国家或者社会的产生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方式下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3.国家之产生

卢梭认为正是基于以上的前提条件和当时的绝境,人们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正是如此,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

即主权在民。卢梭还认为政府的产生,并不是契约的内容或契约本身的目的。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他认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象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契约论本身的缺陷

1.前提之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首先,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所借助的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可是,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认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通之处。是有很大疑问的。因为即使这些部落真的原始社会的部落的承继,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此外,这几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万年前,甚至几十万年前。相形之下,人类的文明史可谓其短。因而,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而且平等或者自由平等有多大限度,依然是值得怀疑的。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笔者更认为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然,因为在可以考证的社会形态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和平等正是处于一种扩大和上升的趋势的。

其次,所谓绝境的出现,其证明也是有相当难度的。尽管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还依然无法完全摆脱自然的威胁。但是,是什么时候是人们

感到如果不组成一个国家就生存无望呢?显然,现存的史料并无此类记载。因此,要通过信史加以论证也缺乏可能性。

再次,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之无法证明。当时人类社会居住本身的分散、交通的不便利都使得以那样一种全社会的公意达成契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行为。和第二点一样,这也是不可证知的。

就此“三不可知”而言,卢梭的理论是有缺陷的。他在逻辑上的严密并不能弥补他前提的可能性错误的不足。

2.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

a.人是否生而自由平等的?如果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因为,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如果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达成的。

b.于是,紧接着下来的这个问题,将更加深刻。因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卢梭并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后世的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也一样未能令人满意地解答人们的疑惑。

3.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

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一般来讲,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而卢梭的这种理论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

此外,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

忽视了对个体予以保护对于整个共同体的存续的作用。

因此,尽管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宣称“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是由于卢梭社会契约论本身所在的这种人权观的实质,也必然地造成了法国大革命中种种悲剧。

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的理论。从而发现他不足之处。

结论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

参考资料:

1.「英」鲍桑奎著,《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版

2.「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

3.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4.「美」梯利著,《西法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