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文摘+分析版

读书小记——《社会契约论》

之所以选择《社会契约论》来看,是因为早在初中历史书上就听说过它的大名,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两国的宪法都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社会契约论》的东西。不管是好奇还是崇拜,我知道这本充满哲学意味的书,一定不会让我失望的。

下面,我从书中选取了我印象比较深的八句话,并加以自己的分析,以此来作为,我对这本书的大概认识,若有阙漏,还请多多包涵。

1·“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戴着枷锁。”这是卢梭在第一卷里便指出的一句经典名言。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我不禁要问,为什么人们那么渴望自由? 说到这,我不得不了解了一下当时的社会背景。

18世纪的欧洲,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之前,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奴隶制延续了很长的一段时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思想争相出现。卢梭就是其中一个。他认为在当时的社会形势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

事实上,没有自然的奴役,也没有自然的君主。以自然的君主为例,我首先会想到的是那些在世袭制下产生的君主,可是这是自然的吗?请注意我刚刚的一句话,我说的是“在世袭制下 “,其实这个条件本身就不是一个自然的状态。在卢梭之前,有很多学者都认为人们隶属于君主是自然的,奴隶自有其成其为奴隶的品质。

2·“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经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仔细分析这句话,似乎有点本末倒置,应该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这个导致了人的不平等的。卢梭认为,只有生在奴隶制下的人才是“生

来作奴隶的”,他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这并不是一种自然的状态:“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了违反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3·“人的天性的首要法则就是保护他自己的生存;他首先关心的,是照顾好他自己。”

虽然说的有点自私,但是我不得不承认,这句话说得很对。就比如说伊朗核问题吧,伊朗为什么要启动核能项目?这是由于伊朗的能源供应紧张造成的,要是它能用其他更好的方式来缓解能源短缺的局面,它又何苦要面对来自世界的舆论压力,去研究什么核技术呢,让自己成为众矢之的呢?首先,它自身有能源危机,没错;其次,外界会给它压力,也没错。外界为什么会给它压力呢?因为其他国家,特别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会担心伊朗这个不稳定因素会去制造核武器,因为它们会多了一个要堤防的对手,它们自身利益会受到侵害。这样对那这样一来,就必须在自己利益和别国利益中进行选择。人的天性是保护自己的生存,那么,伊朗选择前者就无可厚非。

我查了一下新闻,现在的情况是,伊朗第一座核电站——布什尔核电已于20xx年9月投入运营,而且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也在20xx年2月22日说,伊朗从未寻求研发核武器,今后也不会研制核武器。这无疑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4·“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看到这句话,我不禁想起了老师说的“可持续掠夺“ 。国家的财政需要源源不断地从国家的人民手中”掠夺“,掠夺不一定是暴力手段,比如纳税。如果有一天国家不再向百姓征税,我想应该没有人会反对,因为没有人想要被掠夺。但是就像首领可以保护羊群不受狼的侵害,国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国民的安全,这也许就是所谓的”国家是必要的恶“吧。

5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强力不能形成服从的义务,那么,人们可能通过协议向国王转让自由而形成合法的服从状态吗?卢梭认为,单个的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出卖自己以便让自己活下去,但全体人民根本没必要这样,他们向国王出卖自由,却得不到任何东西作为回报。有人认为专制主可以向臣民提供太平,但由于人民对专制主毫无约束力,这种太平是极不可靠的,而且太平本身并不一定就是好东西:“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这也回答了在本章的第一句话:即使是最强者,如果他不把他的强力转化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他就永远不可能当主人。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什么大多数人们会遵循它们?我认为,因为在他们心中,这些规则已经成为一种义务,必须遵守的规定。就像老师让我们交作业,就算老师不记名字,很大一部分同学也还是会交的,这就是学生对老师的义务。

6·“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但是,当人民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这个问题上我认同柏拉图的影子理论,情况是被精英操纵的。尤其是当这些涉及到特定的知识,比如说我们应不应该用武力解决黄岩岛争端,飞机应该设计成什么形状~如果有了派别,有了小集团,还有可能是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着眼的是公共利益,取得一个大家都认同的结果。

而要是能够说话的小集团不存在,那么民众将是没有力量的散沙。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所谓制衡,则是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7.“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者过早地希望他的国民成为其他的什么人的话;那他的国民将永远不再能够成为他们应该是的人。”

这就像现在的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我们的领袖希望我们成为像美国人,英国人那样生活在优秀国家中的国民。但是,他却忘记了,我们应该先成为中国人,然后在认清了自己之后,才可以提高追求的层次。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我们更多地羡慕的是欧美各国以及日本等国物质财富的丰富,而因为我们从来不曾真正成为真正的中国人,所以我们缺失了生而为中国人的一种觉悟。

诚然,爱国主义是我们最后的遮羞布。但是,爱国的这种思想应该是每一个中国人都深刻地刻印在骨髓之中的。这种对国家的爱,不应仅仅是服从与付出;同样还应该有表达对于现状不满,以及对于自己应有的权力的要求。但是,因为我们从出生开始,就被希望成为像发达国家中那样的人,所以这种爱是我们体会不到的;在最初的政治精神指引下,我们是不知道自己是哪里来的且只为了追求欧美人物质生活的麻木的人。因为欧美人从出生就已经知道了自己所属于的国家,所以他们既能够爱自己的祖国,同样又能享受到丰富的物质财富。

我们的校歌中的那句“立己以立人”,说的不正是我们应该把要求好自己放在第一位吗?我想,用这句话在此处应该不为过吧。

8. “对国家来说,重要的是,必须每个公民都信奉一种宗教,才能使他热爱他的天职。”

有一种说法:“人不能没有信仰,而人又是不自律的,所以信自己不如信宗教。”很有道理,偷懒不管束自己,或者工作、生活太忙了,没时间清理自己的心灵,那就让教规来约束,让教友们监督,无甚不可,这就是一个态度。

在二十一世纪,看看国人,我们最缺的是什么?信仰!

提到宗教,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基督教、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教义最基本的是要人向善,其它教规,则按源起分别有不同的约定,这些约定不像民族文化那样约定俗成,而是限制条规,甚至形成戒律。

国人信仰缺失,已是老生常谈。有一个现象,非常让国人纳闷,想想我们国家那么大,竟没有一个宗教成了气候,佛教基本只存在于祠庙中,道教七零八散,伊斯兰教限于少数民族,而且亦非吾国正统,基督教渐有声势,却有西化之嫌。不管有多少种宗教,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了。这就是中国人的态度。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感受到,我们国人和那些有信仰国家的人的区别。我来说个大家都知道的吧,大家在电影里面也能看到,老外在他们惊讶的时候说的一句话是什么?没错,“oh my god!”而国人呢?是“你大爷的!”不过,现在已经被“你妹的”给代替了。

他们不管是在怎样的处境都不会忘记自己的信仰。我还记得在《泰坦尼克号》中这样的一幕,在船快沉没的时候,有个教父在向上帝祈祷,他旁边围的一大群人也在和他一同祈祷,“上帝与你同在”被他们一遍遍重复。当幸运女神眷顾他们的时候,他们会双手合十,向上帝感恩。

而我们呢,是一根根没有信仰的芦苇,在困难的时候,没有最后的精神支柱;在获得帮助的时候不懂得感恩;不知道一切来之不易,觉得理所当然,以至于整个社会都在向自私的方向发展。而我们的天职就是,不受信仰约束地为所欲为。这些就是作为一个没有宗教国家的可悲之处。

说了《社会契约论》的那么多中肯的地方,但是,若要全面认识这本难懂的书,在这个地方必须有一个转折:它也有它的时代缺陷,总结一下,大概有四点:

一、前提无法证明。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二、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

三、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一般来讲,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而卢梭的这种理论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

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

四、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

卢梭认为,公意应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如果认为人民必须无条件服从于某个行使这个权力的人,而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督,那么,这种没有监督的权力不仅会产生腐败,而且会导致专制与独裁,最后导致暴力与战争。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的理论,从而发现他不足之处。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

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卢梭不能解决以上的那些问题,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将会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思考的更加明白、透彻。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们一定会对卢梭留下来的未解之问题画上完美的句号。

 

第二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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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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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卢愿光律师 发表时间: 2009-9-13 12: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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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述: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前言: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 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控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伏汉本)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当人民被强力迫服从时,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强力,从而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神圣的基础权利,是通过人们的约定而建立。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产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

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卢梭指出,专制主义无法进步,它与治理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 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体。当其是被动时,叫做国家;当其主动时,叫做主权者;结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权在民的思想观点。

第七章 论主权者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众与个人之间的规约,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对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考虑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26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 论所有权

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

第一章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让,但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指出,公意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构成法律。个别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主权永远是以至高无尚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共公共利益为依归。35所以永远具有正确性。 众意与公意有很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由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当形成派别的时候,大集团的意志就形成了公意,公意就成为个别意见,而不是大众的意见。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由全体成员通过契约组合的国家,对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和安排各个部分。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对其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形成了主权。公民对主权应当服从,但主权者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人的生命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生命,没有保障,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的义务。

为非作恶的人由于攻击社会权利,不再是国家成员。对罪犯判处死刑,是因为罪犯已成为公民的敌人,破坏了社会的公约。

主权者没有对罪执行惩罚的权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执行。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应当相分离。

第六章 论法律

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七章论立法者

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公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

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

第八章 论人民

制订法律前必须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适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须考虑民族性及其特点。

第九章论人民(续)

体制良好的国家幅员也应有界限,距离愈远,行政就愈发困难59。治理不容易,法律应当考察到不同地区、不同风尚、不同生活习惯的人民加以制订和执行。

第十章 论人民(续)

论述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足的人民、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欧洲科西嘉岛是适合立法的国家。 第十一章 论各不同的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各个国家应根据当地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对法律体系加以修改,确立一种不一定最好、但对自己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 论法律的分类

卢梭把法律划分为政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

第三卷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汉伏本)

第一章政府总论

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个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则

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 国君制三类。民主制的政府适合于小国;贵族制的政府适合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政府则适合于大国。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84

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适用的条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国家,且该国民风淳朴,人们很少争议,没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现象的国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由贵族来治理的。贵族制分为自然的、选举的、世袭制的三种形式,其中选举制的贵族制是三种之种最好的一种。采用这种政府形式的国家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务托付给予那些最能贡献出自己时间的人完成。

第六章 论 国君制

国君制中仅仅适合于大国,一个大国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 国君一人治理好国家就更加困难,所以 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无论单一的政府,还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优、缺点,无论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类似的补救方法弥补其不足。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适合所有国家

由于一切的政府只消费而不生产。可见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重;因此民主制之下的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较大;在 国君制之下就承担着更大的负担。所以 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国家。100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客观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定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107

第十章政府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一个政府的蜕化的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收缩或政府的解体。当政府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贵族制过渡到王朝的时候,政府收缩了。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就是无政府状态。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政治的生命原则就在于主权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113

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主权者只能依靠法律行为,主权者只有立法权。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必须根据法律召集会议,非经负有责任的行政官依法的形式召集的会议,都是非法的,所决定的一切也是无效的。

政府也应由立法者指导,这是使行政者不至于篡夺立法权威。

第十四章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在主权的权威与专制的政府之间,有时会出现中间力量——议员或代表。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国家议会中的人民的议员或代表,属于第三等级。

第十六章论政府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行政权与立法权应相分离。行政权只能由行政官施行,行政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权的行为,不属于立法的本质。

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政府的创制是法律的确立及法律的执行。法律的确立是政府按照法律建立。法律执行是人民任命首领来管理已确立的政府。

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对于人民的官吏,人民有权根据意愿予以委任或撤换。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推翻已经腐化的政府。

人民定期集会是防止或推迟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部分 继续讨论政治法,进一步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汉伏本)

第一章 公意是不可摧毁灭

公意关系着共同的生存及公共幸福,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并坚持公意不可摧毁的情况下,进一步引出公民享有投票权、发言权、提论权、分议权、讨论权。

第二章 论投票

经过投票的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决定公意性质,经过公意制定的法律,少数不同意的人,也必须遵守。

第三章 论选举

关于君主和行政官的选举可以通过选定和抽签两种途径进行。需要专才的地方应由选举来任用人员;公正、廉洁的地方如审判可以采用抽签方式。

第四章 论罗马的人民大会

通过论述多罗马部族大会、百团大会、库里亚大会,得出对结论:部族大会最有利于人民政府,百团大会最有利于贵族制,库里亚大会有 利于暴君制。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保民官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者在君主与主权者之间的职位,其职责是保卫平民不受贵族高级官吏的侵犯。

第六章论独裁制

罗马共和时期的政府通常由两名执政官负责掌管,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由一名执政官任命一名独裁者在短期内掌握绝对权力。

不应由法律来决定设置独裁者,因为任命一个独裁者的行为是一项个别的、特殊的行为。

第七章 监察官的职位

监察官的职务是监察公民道德风纪,它对保持道德风尚、防止道德败坏是有用的。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宗教分为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人类的宗教只是对最高的神加以纯粹的崇拜,是自然的、神法的宗教,与国家没有关系。公民的宗教是各国自行规定的宗教,有法外的崇拜,规定该奉什么神,其教条只普及该国内部,其他国家的人都被视为异教徒。它以国家为宗教崇拜对象,凭此最能强化社会的结合。

三、《社会契约论》全面反映卢梭的自然权利、人民主权、法治的重要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自然权利的思想: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思想。

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 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三)、《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

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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