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领军型科技创业家、集聚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等的创业启动及税收扶持,以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包括园区,下同)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四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项目、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根据每年确定的人才资助计划,重点资助以下引进人才:

(一)“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

第七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市、区(县)财政按各50%给予企业初创扶持。其中入选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入选扶持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二)对入选“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对入选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对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人才注册企业,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的全额补贴。

(四)对“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自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

(五)对“321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培训、推介、宣传及考核奖励、人才服务等有关经费,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入选“321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的科技研发、改善生产科研条件或对入选者的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审批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审批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对于符合南京“321计划”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年度报名公告和引才公告,实行网上申报。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委、市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组织评审后,确定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关于“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资助资金,由市人社局提交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请(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资助金额等)。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区(县)组织部、人社局与受资助人签订资助合同。市财政局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并将需各区(县)财政部门配套安排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发文形式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依据同级组织部门提供的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所在单位的信息,及时将市本级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及区(县)配套专项资金拨付到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拔付给人才及其人才团队。并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与区县现有扶持政策资金相衔接,避免市区两级扶持资金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一般应在“321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正式签订资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年度“321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其中市科委负责年度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市人社局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将全市“321计划”资助合同和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组织开展对受资助人才的后续服务。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千人计划”的组织申报,发布“321计划”入选名单,参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配合市财政局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市委组织部,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各区(县)委组织部、科技局、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与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对入选者做好服务工作,对其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入选者创新创业成就。

各区(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及时向入选者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入选者创新创业情况

以及其它重要情况,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以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市组织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绩效自评价,或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绩效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或调整以后年度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区(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相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区(县)或本部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人才专项资金,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入选者及其企业,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

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助经费由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保障外,《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助经费按我市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文件规定涉及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的相似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二篇: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不断吸引和培养各层次软件人才,满足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建立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保证该人才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人才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人才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人才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引进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计划。鼓励国内外高层次软件研发、经营管理人才在我市创业,对领军型创业项目择优给予重点资助。每人资助100万元,资助人数每年不超过2人。资助资金需全部投入创业项目。

(二)实施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计划。重点培育一批35岁以下的软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研发、管理复合型高级人才,对其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成果转化和培训进修项目予以资助。每人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4人。资助资金需全部投入企业发展项目,其中培训进修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统一安排、经费集中支付。

(三)每两年度对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人奖励不低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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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软件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经考核认定授予“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称号,每年对培训成效显著的前5家培训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软件企业和“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高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学员”)通过此类合作培训3个月以上后被我市软件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企业和被录用人员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六)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连续3年享受奖励。

(七)实施以上资助、奖励和补贴所开展的相关评审评估工作经费。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的

1、国内外软件产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技术人才携带项目来我市创办软件企业,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领军人才必须是处于新办软件企业控股地位的自然人股东;

3、创业项目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4、对已获得风险投资机构实质性投资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的

1、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或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软件服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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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

3、具有良好的企业经营业绩,在行业领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

4、所在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三)“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申请条件见《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7]248号)。

(四)“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须为按照《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宁科[2006]103号)已被认定并通过复核,且培训业绩突出的单位。

(五)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

1、申请单位须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软件服务企业;

2、申请单位须和“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并签订人才定制培养合同;

3、学员须通过以上合作培训3个月以上后被申请单位录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六)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申请条件见《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宁科[2008]174号、宁财教

[2008]531号、宁地税发[2008]99号)。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商业计划书;

4、创业人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如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技术权益证明及技术评估材料等;

6、留学回国的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须提交经南京市人事局颁发的海外 3

高层次留学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二)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主要业绩及辅证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按《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7]248号)提供申请材料。

(四)“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考核表;

2、上年度及当年人才培训情况工作总结;

3、与我市软件企业签订的人才定制培养合同;

4、被培训人员相关档案备查。

(五)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与“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签订的人才定制培养合同;

5、学员在“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学员与软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培训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

(六)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按《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宁科[2008]174号、宁财教[2008]531号、 4

宁地税发[2008]99号)提供申请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申请与受理:

1、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市科技局每年5月份组织申请。

2、“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申请。

3、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实行常年申请,集中审核,每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列入下一奖励、补贴年度。

4、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市科技局每年3月份和9月份两次组织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的、“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申请“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或其委托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申请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或审核,批准立项后共同行文下达,并办理项目合同签订及资助、奖励和补贴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类发展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补贴类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软件企业的技术研发、资质认证和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对立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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