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第七章 授信调查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授信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或目标客户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客户和授信业务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受信资格的合法性、客户的偿债能力、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授信方案的合理性等做出全面评价的过程。

第二条 从事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应掌握我行有关信贷政策和操作流程,应掌握我行关于尽职调查的要求和政策,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熟练的分析技能、敏锐的观察和判断能力,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进行授信调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三条 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尊重客户、注重事实,不轻信、不盲从,严格保守我行和客户的秘密。

第四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业务资料清单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和信息,并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要有明确的主、协办人,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尽可能约见客户实际控制人,对于符合平行作业标准的,应与风险经理平行作业,通过走访客户的财务部门和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管理者、商业往来客户和其他债权人等,获取第一手现场调查材料,全面了解申请人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行业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备案。

第二节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调查与项目推荐

第六条 客户经理应履行以下授信业务调查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与细则;

2、负责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完成客户初选;

3、开展尽职调查,并对授信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4、负责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

5、负责风险评级的初评,在CECM系统中完成客户评级、一般债项评级或专业贷款 1

评级;

6、完成授信调查报告;

7、负责CECM系统相关信息录入;

8、配合安排平行作业相关工作;

9、其他相关工作。

碳贷通:节能项目贷款,免抵押、零首付、二周内资金全额到账

碳险通:节能项目保险,节能能力全责保险、项目收益权保险

节能技术方案保险机构、银行机构认可认证

电话:0755-82722776 82727533 了解更多,搜索 碳战军团

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

第七条 客户经理对照附件1《客户基本授信条件表》,判断客户是否具备我行授信基本资格。

第八条 对具备授信基本资格的客户,应要求客户向我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填写《授信申请书》(附件2)(原则上要求),并且按照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的要求收集授信信息、进行实地调查。

第九条 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评估是授信调查的首要内容。我行叙做的任何授信,均应建立在对授信客户进行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好的授信客户应能在不依赖第三者提供资金支持或将抵(质)押品处理变现的情况下,以其自身的财务资源即可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十条 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授信调查、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要求见附件4):

(一)借款人的诚信;对股权结构或背景复杂的客户,要了解客户在整个股权结构图中的位置;了解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特别是银行负债情况;争取在取得实际控制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其资信情况。

(二)借款人借入资金的权限;

(三)贷款用途;

(四)贷款拟投入企业的经营效益,以及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员工的专业素质;

(五)借款人所属行业的前景;

(六)还款条件;

2

(七)还款资金来源;

(八)各经济周期的现金流量预测,以及在正常与受压力情况下的还款能力。计算还款比率时,应同时考虑借款人欠其它贷款人的到期债务;

(九)借款人及有关集团成员财务资料,及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当前的信贷,应相互核对有关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料,并从整体角度评估及批核信贷申请;

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有负债情况;

(十)抵质押品的估价及其合理性;

(十一)担保的有效性;

(十二)对授信申请进行风险调整后收益测算;

(十三)其他。

第十一条 对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提供授信:

1、 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须具备的批准文件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超授权批准的;

5、已被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为淘汰类的项目,以及限制类的新建项目。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一般风险授信调查流程

一、一般风险授信调查流程

(一)客户经理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要求负责授信前调查工作,收集授信信息、进行实地调查,风险经理与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充分沟通,紧密协作,按照总行相关授信制度与政策进行授信项目调查与筛选工作,共同对授信业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实施控制。

1、风险经理可在客户经理提交《授信调查报告》前或后参与授信前调查,风险经理参与授信前调查可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两种方式。

3

客户经理应配合安排授信调查平行作业工作,具体包括:在平行作业的前期非现场准备工作时,客户经理应提供平行作业实施人员要求的相关资料,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现状,安排风险经理到企业实地调查的时间;在现场平行作业时,应配合开展有关授信调查工作;在收到平行作业结论和意见反馈后,客户经理要据此进行补充调查工作。

2、参与授信调查前,风险经理要在认真研究分析客户(项目)有关资料基础上,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我行信贷政策、相关产业、行业背景、客户风险特点等,拟订相应的调查提纲。

3、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进行授信调查时,双方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和反馈,做到信息共享、充分交流沟通、提高效率。

4、遇有下列情况,客户经理应约定时间,风险经理与客户见面,对重大项目(客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

(1)新申请一般风险授信的客户,新申请授信集团客户母公司;

(2)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贷款、融资担保;

(3)贷款风险分类劣于关注类(含)的存量授信,须叙作授信的;

(4)出现二级及以上预警信号的存量授信,须叙作授信的;

(5)审批机构或风险总监要求调查的客户。

5、对于下列情况总行公司部可选择性参与现场调查:

(1)授信风险敞口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

(2)授信风险敞口列全行前100名的客户;

(3)其他总行公司业务部认为须要现场调查的项目。

6、对于风险经理未参与现场调查的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应将现场调查取得的信息资料和调查访谈记录等材料作为授信材料一并上报。

(二)在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内进行授信项目风险评级的初评、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填报授信项目信息,并填写《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等,提交经营单位负责人。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内提交授信申请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客户和投向行业分类等信息。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4

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业务品种、额度、期限等,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情况,须在《授信调查报告》进行说明。

客户经理填写附件6《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

(三)对于下列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并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按规定取得有关产品管理部门、业务条线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

1、对于包含贸易融资的一般风险授信项目,须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附件6《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的相应栏目签署;

2、对于不增加授信敞口的有问题授信,须由分行资产保全部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附件6《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的相应栏目签署(资产保全部直接发起的除外);对于增加授信敞口的有问题授信,须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出具专业意见。

3、对于国内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操作方案须报送总行贸易金融部审批或备案。

4、对于货押业务,须由总行贸易金融部或分行贸易金融部出具操作方案或专业审查意见,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对于选择权贷款,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券额度授信,须由总行投行业务部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6、 对于外债保值业务,须由总行资金部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7、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组织战略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负责授信方案的制定和授信额度的报批等;

8、对于我行有立项和备案要求的授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方可进入授信审批程序。

9、其他须按规定取得有关产品管理部门、业务条线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提交审查审批的授信业务。

(四)关于货押、保兑仓、保理等业务方案的有效期

1、货押、保兑仓、保理等业务方案有效期以授信有效期为准;

2、政策例外特例可单独确定业务方案批复期限;

3、业务方案批复后如一年内不报授信,须重新上报方案;

4、业务方案变更后,应按照总行贸金部业务风险变更后授信风险重估流程执行。

(五)对于列入区域营销指引的客户,在完成授信调查后,授信项目上报经营单位 5

负责人批准,并经有关部门签署专业审查意见后(如须),可直接提交风险经理审查或上报项目推荐委员会初审;对于未列入指引的客户,须经分行行长签批同意,方可提交风险经理审查或上报项目推荐委员会初审,进入审查审批流程。

6

二、一般风险授信调查流程图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7

8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认真查询相关系统,包括查询CECM系统是否存在定性、定量预警信息,是否被列入风险警示名单管理。对风险警示名单客户和预警客户,在调查报告中对预警信息做出说明。相关系统还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征信系统、CREDITEDGE、千里眼经济情报预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 分行应按照下列送审资料清单的要求,将有关书面资料报送给负责审查职责的机构进行审查:

1、客户基本授信条件表。

2、按照本章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要求收集的材料。

3、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

4、审查机构认为其他须要报送的资料。

对于授信续作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在主协办客户经理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有关资料和此前提供的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可在上报审查阶段不重新提供如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在授信批复中应说明有关授信审批上报材料情况,并要求在放款审核时加强有关材料审核,严格把关。

对于不能按照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要求收集材料的授信项目,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但对于借款人重组、且我行授信重组到尚未成立的新企业的情况除外,即按照一般授信项目审批,不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

原则上贷款意向函应按照上述授信材料清单要求收集材料,但特殊情况下,如授信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按照一般授信项目审批,不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

曾经总行批准,在授信材料不齐的情况下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的,如存量授信项目申请续作、授信申请人还不能提供有关授信材料的,其原因与以前申请不能提供有关授信材料原因相同的,该存量授信项目(包括变更授信方案情况)按照一般授信项目审批,不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

关于贷款卡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授信审查到贷款发放期间新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监控,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授信审查到贷款发放前新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应上报授信终审机构重新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继续授信。

原则上不得向无卡(或无效卡)借款人或无卡(或无效卡)担保人对应的借款人提供授信,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当地人民银行或主管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自然人、境外机构等担保客户。

9

(2)当地人民银行或主管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金融机构担保户。

(3)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节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调查

(此节不含国家开发银行担保的贷款)

第十五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由于其特殊的业务性质,调查的内容和调查分析重点与一般风险的授信业务有较大的区别,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示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7低风险授信业务风险提示):

(一)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借款主体资格,根据借款人业务经营状况、经营范围,审核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理。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业务品种、额度、期限等,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

(三)质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政策允许。

包括保证金或质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贷款资金、贴现资金转作保证金的现象;是否存在将借款人对公帐户资金转给第三方自然人,用储蓄存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情况。

(四)质物与出质人的身份是否匹配。

(五)授信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对于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进行授信:

①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④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贷款用途。

第十六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应按照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的要求收集授信信息、进11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同授信额度章节中的低风险产品定义

10

行调查。

对于当年与我行有信贷业务的授信客户,已提供企业基础材料的,在我行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如企业未发生营业执照等文件变更,可不再提供企业基础材料。

第十七条 严禁按低风险程序办理超过低风险定义范围的伪“低风险业务”, 如先贴后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未经总行认定的理财产品质押、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质押。

所有涉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质押授信均不属于低风险业务,一律由信贷审批条线按权限审批。

原则上不接受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理财类资金质押。不接受客户活期存款帐户“质押”。

严禁办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挪用客户保证金类的质押。

第十八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流程

1、主协办客户经理完成授信调查报告。

2、营业柜台、贸易金融部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质物票面真实性的核实。

3、经营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对权限内的进行签批。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同意的视为否决。对同意的超权限授信按权限上报审批。

11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12

第四节 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贷款的授信调查

第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担保的贷款虽然属于第三章低风险产品的定义范畴,且不占用授信风险敞口,但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应按照“第二节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调查与项目推荐”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材料除包括第二节的内容外还包括: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申请表》;

2、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评审报告(摘要);

3、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第五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的调查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客户的情况,有以下情节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四)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五)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六)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附件1:《客户基本授信条件表》

附件2:《授信申请书》

附件3-1客户基本材料清单

附件3-2:授信业务/项目材料清单

附件3-3:保证人材料清单

附件3-4:抵押材料清单

附件3-5:质押材料清单

13

附件4:授信调查、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

附件5:低风险授信业务风险提示

附件6:《法人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审批表》(略,见CECM系统) 14

附件1

客户基本授信条件表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15

附件2

授信申请书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支行):

现因业务发展须要,特向贵行申请授信。我单位情况及授信申请内容见下表。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注:授信品种:

(1)流动资金贷款(2)固定资产贷款(3)房地产贷款(4)项目融资(5)银行承兑汇票(6)票据贴现

(7)开证授信 (8)打包贷款 (9)押汇

(10)保理 (15)其他_______

(11)福费廷 (12)开立保函 (13)过桥贷款 (14)转贷款

本申请人在此声明以上信息真实、正确、完整,并愿意应中国光大银行授信审批的要求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16

附件3-1

客户基本材料清单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备注:1、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2、客户审计报告,除按照规定可以不审计的,原则上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

审计报告。

3、对于授信续作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在主协办客户经理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有关资料和此前提供的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可在上报审查阶段不重新提供如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在授信批复中应说明有关授信审批上报材料情况,并要求在放款审核时加强有关材料审核,严格把关。

17

附件3-2

授信业务/项目材料清单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备注: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18

附件3-3

保证人材料清单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备注:1、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2、客户审计报告,除按照规定可以不提供的,原则上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

计报告。

19

附件3-4

抵押材料清单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备注:1、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2、上述材料依据不同的抵押物而定。

20

附件3-5

质押材料清单

光大银行授信调查报告

备注:1、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2、上述材料依据不同的质物而定

21

附件4

授信调查、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一、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评估

(一)背景状况调查

1、 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状况、所有权关系等;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 同我行的业务合作情况;

4、 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二) 行业风险调查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三) 经营风险调查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及其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4、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5、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6、设备状况;

7、技术状况。

(四) 财务状况调查

1、核对有关财务信息和材料;

2、核实财务报告是否经过独立、合法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3、财务报告所反映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关注任何高估资产、净资产及利润或低估负债的情况。

(五) 现金流量及还款能力调查

1、现金来源;

2、现金运用;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总量和净流量;

4、现金流量结构。

22

(六) 管理层调查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七) 公司治理结构调查

1、客户与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

2、客户及其集团公司的控股架构;

3、关联业务;

4、资金往来关系。

(八)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调查

了解客户的授信申请,调查分析其真实的借款原因,及其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九)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

1、客户在其他银行的信用记录;

2、商业交易对手之间的信用状况和往来关系;

3、近来还款付息的逾期情况和应付客户账款的按时支付情况。

(十)其他情况

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调查评估

在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也应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抵(质)押物的保值增值特性和变现风险等进行充分调查。

客户经理对第二还款来源重点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参照对授信客户的调查方法,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资信情况及对外提供的担保情况,重点考察其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

2、 对抵(质)押品的调查

(1) 对抵(质)押物基本情况的调查,实地考察抵(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

(2) 验证产权证明。核实抵(质)物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质)押的情况等。

(3) 对抵(质)物价值及变现能力进行初步判断和评估。

(4)其他情况

23

第二部分 具体要求

1、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

3、贸易融资

4、货押业务

5、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6、过桥贷款

7、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整理储备贷款及园区开发贷款

8、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9、集团客户授信

10、医院客户授信

11、高校客户授信

12、中小企业授信

13、融资担保公司授信

14、政府融资平台授信

?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我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20xx年版)》、我行授信审查审批操作指引,流动资金贷款授信调查要点、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详细内容如下:

一、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评估

(一)背景状况调查,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依法设立;

2、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4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行业风险调查

1、行业定位:市场容量及成长性(新兴行业、成长行业、成熟行业、饱和行业),成本结构,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2、竞争力和结构:

(1)市场竞争程度,促销和降价力度越大,频率越高,反映竞争越激烈;行业销售增长放慢,竞争趋激烈;产成品库存越多,竞争越激烈;

(2)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规模经济越弱,进入难度越小;产品同质化越强,进入难度越小;政策限制越少,进入难度越小;所须设备投资越小,进入难度越小;专利保护越少,进入难度越小;重建销售渠道越容易,进入难度越小;

3、行业特征:

(1)对主要原料供应的控制能力,主要原材料占行业类代表性产品成本的比重,供货商的讨价还价能力;原料充足性;原料用途的多样性;原料可替代性;运输能力;是否有长期供货合同;

(2)对产品销售的控制能力,对外包销售渠道的依赖;客户集中度;结算方式变化的影响;是否有贸易壁垒;汇率调整的影响;产品替代性;盈利性及其变动趋势;

(4)行业主要融资来源(股市、内部、发债、贷款);

4、确定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这些因素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和可能性:

(1)法律、法规与政策因素,包括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用工政策,环保政策,价格管制,安全生产,税收,对外开放政策和境外贸易保护等;结合我国宏观调控政策,查看该行业准入政策和淘汰类项目,分析拟授信客户是否在行业准入门槛之外;

(2)经济环境因素,包括国民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物价变化,利(汇)率,市场周期,市场信心,产业链和产业关联度;

(3)社会因素,包括人口总量与结构性变动,生活方式和消费结构的升级,收入分配调整,技术工人的稀缺性等;

(4)技术因素,包括新技术及可替代技术的发展,产权问题等。

(三)经营风险调查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主要市场供求关系、市场占有率、市场 25

拓展能力;对销售渠道的控制能力;是否有长期销售合同和价格、结算方式稳定性,应罗列主要下游客户的企业名称、供应产品名称、结算方式及相应占比;销售集中度和与主要消费者地理接近程度;运输能力(产品运达预计市场);产品销售形势、竞争能力和货款回收情况;借款人产品销售半径;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及其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主要经营产品介绍,各项产品销售占主营业务销售的比例,各项产品单项盈利能力对比;主要经营产品情况的市场寿命周期,价格变动趋势(包括进货、销货),主要成本构成情况,近年来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化情况及原因;

4、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对主要供应商/原料基地的股权或实际控制能力;是否有长期供货合同和供货价格、质量、数量、结算方式稳定性;运输能力(原材料的运入);

5、设备状况和技术状况:从目前的资产实力、装备水平、产能产量指标来评价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分析申请人的业务拓展以及经济实力扩张能力;提供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产能产量指标及经济技术实力对比;

6、发展趋势: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如近三年的总资产、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变化情况,分析申请人近几年业务拓展及经济实力增长情况;

7、未来三年的重要变化对客户前途的影响:贷款期内经营规划,重大投资;重大收购或出售计划;重大重组改制;对非营业投资的战略变化;股东的资本注入计划;重大或有项目或对外担保责任变化等;

8、重大事项:如果企业涉及体制改革、主营业务方向的变更、发生新的对外投资、涉及诉讼等事项,应分别阐明并分析其对申请人发展带来的影响。

(四)财务状况调查

1、核对有关财务信息和材料:现金、实物出资状况分析,要求企业提供缴款凭证或出资实物评估报告,分析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或实物价值的公允性,判断注册或实收资本的真实性;

2、核实财务报告是否经过独立、合法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收集三个月以内的财务报表,集团客户要同时提供合并和本部报表;

3、财务报表分析:通过对申请人(本部及合并报表)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 26

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的计算分析,了解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水平;分析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主要资产负债科目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对变化幅度较大等异常情况应作特别说明;关注任何高估资产、净资产及利润或低估负债的情况;在分析表内科目的同时,对申请人或有负债情况也应详细了解,对涉及诉讼或须要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的或有负债应特别说明。在综合考虑和分析上述各种情况的基础上,评价申请人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通过比较分析近三年申请人主要产品的产量、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的变化趋势,对于变化幅度较大的说明原因;测算和比较近三年的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纵向或横向比较,分析企业经营能力;通过对申请人(本部及合并报表)近三年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的测算,分析影响申请人盈利的原因,评价其盈利能力;

4、营运资金总须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五)现金流量及还款能力调查

1、经营活动现金流分析:

(1)以经营活动现金流为重点,并结合投融资现金流,评估偿债能力,预计未来现金流入超过现金须求的水平和可能性;

(2)分析不同性质现金流量的均衡性,了解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企业经营发展的稳定性和企业主营业务的强弱程度;

(3)分析大额非持续性现金流量的内容和对现金的增减、偿债能力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用经营性债权债务,调节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情况。如拖延应在本年度内偿还的大额应付款,调节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内部经营性应付项目等;

2、投资活动现金流分析:净流量小于零:分析投资内容,是否符合客户发展战略,是否带来固定资产增长,对未来经营的影响;净流量大于零:分析流入部分的内容,来自回收投资还是取得投资收益,是由于企业转产,或者变卖资产,分析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3、筹资活动现金流分析:是为扩大经营筹资,还是由于投资活动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失控而不得已筹资;分析主要的筹资渠道。

(六)管理层调查

1、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对管理层的其他主要成员(总经理、财务主管 27

等),中层管理人员素质结构,有一定程度的介绍;股东背景必须追溯到申请人的最终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以及最终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对申请人的持股状况和控制程度;

2、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以往的经营业绩;资历及近期变动情况;对民营、私营和集体企业,尤其须要说明其创业、发展和经营的历史;

3、管理层的素质;如领导能力、决策能力、专业水平、管理经验、开拓创新能力等;如为股权关系较为复杂的集团客户,尤其是民营企业,追溯分析最终控制人;

4、品德与诚信度:调查分析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历史上曾管理或服务过的企业是否有拖欠贷款不还等不良纪录,关键管理人员本人目前及历史上是否有不良负债;与交易对手之间有无欺诈性交易,是否有欠缴、漏缴或偷税情况;

5、对管理层整体的稳定性、开拓创新精神、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现状作深入了解;

6、管理层有无赌博等不良嗜好;

管理层稳定性,管理层在企业服务年限,频繁变动会导致经营行为短期化;

7、法人代表是否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

(七)公司治理结构调查

1、客户与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

(1)详细了解股东背景,必须追溯到申请人的最终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以及最终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对申请人的持股状况和控制程度,对民营、私营和集体企业,尤其须要了解其创业、发展和经营的历史;

(2)集团客户要调查集团公司在人事、财务、销售方面的管理架构、管理方法和控制能力,集团的主要行业和业务;

2、客户及其集团公司的控股架构:罗列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附属厂的全称、出资比例,可用树状图或列表形式表示;与其财务关系(是否承包,独立核算,利润上交);

3、关联业务;

4、资金往来关系,申请人在采购、销售资金结算方式、对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模式;

5、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权力监督机构;清晰的发展战略;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透明的信息披露;简述申请人是否建立内部控 28

制制度,在哪些方面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

(八)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调查

1、了解客户的授信申请,调查分析其真实的借款原因,及其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

2、应根据申请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须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3、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须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须求量:

(1)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须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2)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须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 29

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3)须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②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③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须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④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须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4、确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条款:

(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与申请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申请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

1、客户在其他银行的信用记录;

2、商业交易对手之间的信用状况和往来关系;

3、近来还款付息的逾期情况和应付客户账款的按时支付情况。

(十)还款资金来源

1、通过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分析,重点通过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现有银行负债金额及还款期限、盈利能力等分析,判断其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融资用途有关的项目或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该项目或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申请人是否有备用流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银行已经承诺的信用支持、变现能力很强的有价证券等;

2、对申请融资数额和申请人现有资产、销售收入严重不匹配或申请数额将使我行 30

成为最大债权银行的,有可能存在依赖其他融资或担保手段偿还的,应予重点关注和说明。

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调查评估

在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也应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抵(质)押物的保值增值特性和变现风险等进行充分调查。

客户经理对第二还款来源重点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保证担保的调查:参照对授信客户的调查方法,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为此笔业务担保的原因,资信情况及对外提供的担保情况,重点考察其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

二、对抵(质)押品的调查:

(1)对抵(质)押物基本情况的调查,实地考察抵(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抵押物坐落位置及四至;土地性质,抵质押物的产权归属,抵质押物现状、成新度;抵押物周边状况(交通状况、人流量、商业配套设施、及其他情况);

(2)验证产权证明:核实抵(质)物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质)押的情况等。列出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清单:(包括权属证明文件类型、标的物、权利人;土地使用权必须说明实际缴付地价的数额和比例,地价的支付计划);

(3)对抵(质)物价值及变现能力进行初步判断和评估:价格确定方法(评估、协议),确定抵(质)押率,计算并抵(质)押价,并分析其价值合理性、升减值趋势、变现性;

(4)其他情况:抵押物曾经设定抵押担保情况,担保金额;

(5)分析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确认抵押和出质行为是抵押人和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风险和效益分析

1、说明本业务能为我行带来哪些效益:包括收益、存款、结算、改善资产质量、丰富业务品种、完善客户结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

2、业务风险点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

(1)政策风险;

31

(2)行业风险: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分析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其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

(3)市场风险:说明申请人存在的市场开发不足、市场饱和度或竞争过度、商业周期或产品周期的负面影响、销售渠道或销售网络的风险等。对产品缺乏稳定市场,或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的,应重点说明;通过调查其主要客户、市场分布情况、品牌宣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产品定价等方面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判断其市场营销能力、主导产品适销程度和市场前景;

(4)经营管理风险:通过调查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技术、设备和装备水平、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及经营策略、产品的须求弹性、原材料和动力供应、购销环节风险、投资决策与管理、成本控制、筹融资渠道及能力等,找出其在上述环节是否存在问题;说明申请人和担保人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自然资源或供货渠道的风险,主营业务变更、经营场所布局、行业不景气的风险,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层不稳定或关联交易、内部激励机制或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风险;近年来经营战略方向有无重大调整及内容;

(5)财务风险:说明申请人和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赢利能力不稳定的风险、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担保或有负债的风险、债务结构不合理的风险、难以持续融资的风险、财务管理失控的风险等;

(6)互保、循环担保的风险:分析申请人和担保人互相担保、循环担保的额度、分析其担保能力、或有负债转化为真实负债的可能性;

(7)贷款集中度风险:根据企业的实际资金须求以及所有银行的授信总额累计,分析申请人是否存在过度融资的风险;

(8)风险防范措施。

? 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项目融资贷款,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32

(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还要求认真客观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充分分析项目风险,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4、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5、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6、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7、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对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提供授信: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或项目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须具备的批准文件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超授权批准的;

5、已被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为淘汰类的项目,以及限制类的新建项目;

33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三、第一还款来源分析

(一)行业状况分析

1、借款人所在行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存在的主要风险;

2、借款人在行业中地位和竞争优势,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及变动趋势;

3、借款人生产技术水平、规模水平、上下游行业情况,主要产品的生命周期,原材料、产成品价格变化趋势;

4、借款人的发展战略及其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分析,预测客户发展前景。在分析中要注意借款人所在行业国家产业政策有否调整,是否面临重大技术变革,新出台的经济政策、法律制度对客户发展的影响等因素。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分析

1、借款人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有多次转制、多次更名、主营业务有多次变更等情形的应按时间顺序对以上情形作简要陈述;有多次增资行为的,应按增资时间、增资金额、增资方式及增资出资人作简要描述)、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等。详细表述股东背景(必须追溯到申请人的最终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以及最终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对申请人的持股状况和控制程度。对民营、私营和集体企业,须要说明其创业、发展和经营的历史;各股东之间是否为关联企业、是否为亲属关系,作简要分析;

2、借款人主要产品或业务、年生产能力(经营规模)、技术装备水平、所属行业及其行业地位,投资型公司和各类开发区贷款应着重分析客户经营运作方式;

3、法人代表及关键管理人员资历、企业管理水平;

4、主要关联关系:包括借款人资本构成情况及其母公司的资本构成情况,借款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附属厂的全称、出资比例,可用树状图或列表形式表示;与其财务关系(承包,独立核算,利润上交);

5、分析借款人采购、销售资金结算方式;

6、集团客户要分析集团公司在人事、财务、销售方面的管理架构、管理方法和控制能力以及对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模式;

7、借款人是否涉及体制改革、主营业务方向的变更、发生新的对外投资、涉及诉讼等事项,分别阐明并分析其对借款人发展带来的影响。

34

(三)财务情况调查

1、财务报表的真实、可信状况分析

近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审计中介结构审计资格、信誉状况;企业提供给我行的报表与提供给工商、财政、税务部门的报表是否相同;经办人对财务报表真实性的判断。

2、财务情况分析

具体分析应以本部报表为主,合并报表(若为集团企业应提供合并报表)为辅,即期报表原则上必须是业务申报日所在月份的前三个月内的报表。合并报表应列举相关合并企业,并在本部报表分析后补充分析合并报表情况。

通过对借款人(本部及合并报表)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的计算分析,了解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水平;分析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主要资产负债科目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对变化幅度较大等异常情况应作特别说明;关注任何高估资产、净资产及利润或低估负债的情况;在分析表内科目的同时,对借款人或有负债情况也应详细了解,对涉及诉讼或须要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的或有负债应特别说明。在综合考虑和分析上述各种情况的基础上,评价借款人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通过比较分析近三年借款人主要产品的产量、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的变化趋势,对于变化幅度较大的说明原因;测算和比较近三年的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纵向或横向比较,分析企业经营能力;通过对借款人(本部及合并报表)近三年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的测算,分析影响借款人盈利的原因,评价其盈利能力;通过现金流量表对借款人(本部及合并报表)近三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构成及增减变动的趋势和原因进行分析,揭示借款人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主要业务活动,侧重分析借款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持续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评价借款人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强弱。

(四)项目的调查与评估

1、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的土建工程内容、生产线或重大装备建设内容、重要设备的购置安装内容等以及通过项目的改造或建设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是生产能力的扩大还是产品质量的提高,最终产品方案是什么等;

2、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提出的宏观和微观背景,通过项目的改造或建设所 35

要达到的目的。须要改造或建设的项目的目前状况,不进行改造或建设将产生的后果。针对项目投资内容和目标,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成后所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的要求,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通过查阅有效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的行业规定,确定申报项目的有权审批层级和机构,并且确定是否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

4、项目前期审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等的编制时间、单位,批复时间、单位、文号等;

(2)立项核准情况(说明政府的何级机构核准立项,说明批复文件名、文号、批复日期);

(3)环保核准情况(说明何级环保部门批准其环评报告,说明批复文件名、文号、批复日期);

(4)项目用地核准(说明何级国土和房管部门批准其用地计划,说明批复文件名、文号、批复日期);

(5)其他审批和原材料配套落实情况(如海域、矿山使用权审批,煤炭、供水、供电的配套落实情况,电量上网的意向协议等);

5、项目的实际实施进程

落实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说明项目的建设期和预计竣工投产期,分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可行性;了解并说明项目的实际进展过程,是否已经开工,对已开工的项目要说明工程的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及各项资金到位情况,须辅之以实地调查的图片;

6、调查分析项目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7、项目产品市场评价,包括市场环境评价、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产业现状分析、市场供须现状分析、市场竞争能力分析(包括调查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替代品的市场供求、价格走势(前3-5年);分析同类项目产品所对应的目标市场、经济寿命期、技术含量、市场定位,内、外销售网络及营销策略;分析项目产品品牌优势、市场占有率优势、价格优势(包括定价依据、价格竞争力)等)及市场前景分析等。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与筹资评价

36

1、项目总投资估算,列明静态投资部分(包括固定资产工程、无形和递延资产费用和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用、动态投资(包括静态投资、建设期借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

2、说明资金来源计划,包括:项目资本金规模和比例、银行借款及债券等债务资金的规模和比例、其他资金的规模和比例、所有资金来源的落实可能性和资金来源分析、已经落实资金的情况。是否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六)偿债能力分析

1、对于项目贷款融资,其偿债资金来源于新建项目产生的效益,应列明如下要素并做简要分析:在分析测算项目的投资、成本费用、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利润等数据的基础上,计算项目的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并对项目进行盈亏平衡分析,找出项目的盈亏平衡点;同时对产品售价、经营成本和投资的变动对项目效益产生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找出项目的敏感因素;

2、对于不能完全依赖项目自身产生的效益偿还负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调查企业原有经营效益,重点分析借款人的整体偿债能力;

3、对于其他类的项目融资,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其本身不产生效益,其偿债资金主要依靠其他资金(如财政收入等),因此对此类项目要重点分析其他资金来源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是否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贷款金额是否适度,是否既与企业的资产规模、主营规模和综合偿债能力相匹配,又与项目本身的投资规模和我行的总体实力相适应。

四、第二还款来源分析

可参照一般法人客户贷款要求调查分析保证人、抵质押物情况。

还可以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须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信用状况分析

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及其他渠道获取借款人在银行的信用状况,贷款分类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欠息、垫款等现象,调查或有负债情况,列明对外担保金额及明细;列明他行 37

授信额度、授信余额、担保方式及其他贷款条件等。

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从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项目完工风险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提出风险缓释措施,如:

1、是否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2、是否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3、是否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4、是否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5、是否按照《中国光大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光大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6、是否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七、综合效益分析

说明本业务能为我行带来哪些效益:包括收益、存款、结算、改善资产质量、丰富业务品种、完善客户结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

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八、结论

对申请的贷款项目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明确具体的融资方案,其中必须包括保证人全称(或抵质押物准确信息)、授信币种、授信种类、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具体业务品种金额、期限、保证金金额或比例等。

38

? 贸易融资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要求

1、申请进口融资客户在列入《对外进口付汇单位名录》,申请进出口融资客户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经营特定商品的客户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2、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贸易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

3、所经营商品市场情况比较稳定,商品有一定的变现能力;

4、纳税记录良好,申请进出口融资客户海关缴税记录良好;

(二)调查要求

1、客户以往使用我行贸易融资额度的累计业务量情况和收益情况,是否与我行授信占比匹配,额度利用率、额度周转天数,有无出现逾期或垫款,逾期或垫款的主要原因;

2、客户主要经营范围、商品市场状况和市场前景、客户在市场中的地位,主要贸易伙伴情况,近三年贸易业务量及盈利情况;

3、客户上一年度贸易计划的完成情况、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贸易计划的可行性,客户自有流动资金的保障程度;

4、有无影响客户商品经营的重大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因素及政策因素;

5、客户从事该产品领域的经验、产品相关政策,是否涉及反倾销,是否为大宗商品,产品价格波动情况、是否为期货交易产品,有无期货交易行为,判断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目的;

6、制造类企业进口产品是自用还是利用价格波动赚取差价;贸易型企业进口是自营还是代理,代理项下须了解委托方实力、与代理方的合作历史。客户有无利用贸易融资额度做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活动,或将额度融资转给其他公司使用;

7、客户贸易主要结算方式,是否发生不利于客户的变化;

8、客户有无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有无成熟的业务团队,产品价格波动应对措施,有无自有仓库,仓储机构的选择、资信和实力,代理项下与委托方的结算方式,是否控制货权;

9、是否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被欺诈或欺诈他人情况,是否与贸易对手发生重大纠纷和诉讼事件,在当地同业有无不良记录;

39

10、通过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显示与银行往来记录良好,无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客户在他行的授信额度和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及额度使用情况,风险分类状况;

11、授信上报前应取得贸易金融部产品经理意见书,保理须取得贸易金融部的业务操作方案批复,评级低于BBB(含)的客户须进行贸易融资打分卡打分。

? 货押业务

货权质押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须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首先明确货权质押业务是从担保方式维度对授信业务品种进行的一种细分类,根据实际授信须要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因此在调查过程中须首先依据具体发放形式进行一般调查,此外依据我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货权质押业务授信审查审批操作指引,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一、在我行办理货押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贸易企业: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行业经验两年以上、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分销商;专业进出口公司须无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状况;

生产加工企业:成立一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主导产品销售顺利、应收帐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配套厂家。

二、货押业务方案

货押业务方案应经总分行贸易金融部同意后,分行方可根据我行的信贷审批流程上报授信申请,各级审批机构不得受理未经总分行贸易金融部审核同意的货押业务。

详细描述经审批通过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申请人:

质物:

出质人:

业务模式:(现货质押/未来货权质押)

40

授信品种:(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流动资金贷款/其他。)

供货方:

货权形式:(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动产)

仓库位置:

监管人:

监管模式:(输出监管/独立监管)

监管合同及厂、商、银合作协议:(标准合同/非标准合同已报批/非标准合同未报批)

盯市渠道及取值方法:

保证金比例:

质押率:

赎货期:

回购/担保安排:

货押业务方案流程描述(或流程图)

三、货押业务打分卡

货押业务评级属于专业贷款信用评级范围,通过将客户评级与债项评级融合,突出对货押业务操作流程设计、过程管理、有效控制质物和封闭运行的风险组织控制能力。

货押业务评级通过货押业务打分卡实现。

如客户仅向我行申请货押业务授信,或货押业务融资额度比例达到其在我行授信总敞口80%(含)以上的,须使用货押业务打分卡进行评级,评级结果将作为货押业务授信准入的主要依据;同时为提高我行对客户主体的信用风险的了解,仍须对借款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将作为业务授信参考。

如客户向我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中包含非货押业务产品,且货押业务或上述行业客户货押融资额度比例未达到其在我行授信总敞口80%的,应按照我行现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进行评级,并按我行相关授信政策进行授信审查审批;对于额度中所包含的货押融资产品申请也须运用货押业务打分卡进行业务评级,其打分结果将作为货押融资额度的授信审查审批的主要依据。

四、货押业务的授信金额是否合理

货押业务的授信金额,必须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须求相匹配;授 41

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判断授信金额和期限主要须调查以下情况:

1、上下游主要供货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游供货商名称、交易货物品种、上年交易金额(量)、占申请人总购买额比重、合作年限;

2、存货明细及存货周转情况;

3、应收、应付帐款明细及应收帐款周转情况。

五、未来货权业务模式须阐述本次业务基础交易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上游供货商情况:包括企业类型、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行业地位、商业信誉;

2、与申请人合作关系:包括合作年限、上年交易额、履约记录;

3、交易情况:包括合同类型(是否长期合同)、付款条件、期限、方式、交货方式、货物运输和保险。

六、授信担保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质押货物情况:

1、货物描述:包括品种、规格、等级、生产厂家、物理特性、包装及储藏条件、质量标准;

2、价格分析:包括近期供须状况、市场价格、市场价格获取渠道、目前价格、近期价格波动状况及趋势。

(二)货押业务的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经办机构须按照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申请人经营能力的不同,合理谨慎地确定质押率。质押率由审批部门最终审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为:质押率=(授信余额-保证金)÷质押货物总值。

七、监管人情况、监管库情况;

八、风险点及控制措施,包括:货物控制、质量控制、保险等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九、收益分析;

十、其他须要说明的事项。

?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特点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由承兑申请人(出票人)签发, 42

向开户银行申请,经审查同意,由银行承兑或事先给予一定承兑额度的授信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要求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该业务是一般风险授信业务、低风险业务、短期授信、票据业务等多条业务线的延伸和交叉,特点较为综合。因此调查过程中在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详细内容基础上,须进一步了解:

1、了解客户的授信申请,调查分析其真实的融资原因,及其融资用途的合法性。确保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应随审查资料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5@p等商品交易资料,谨防虚构贸易合同(关注交易合同中标注的商品是否属于双方的经营范围,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频率较高且内容一致的企业;关注合同交易双方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场地与合同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无交货点与运输方式相矛盾的问题);

2、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否远大于企业全年经营成本总量;关注企业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盈利情况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是否相适应,有无明显的金额夸大、数量失真的情况;

3、可根据申请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等测算其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测算方法可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和金额必须合理,必须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匹配。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销售收入金额和商品交易合同金额。测算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包含保证金,不仅仅是敞口部分。

? 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从一般意义上讲,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过渡性的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我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20xx年版)》及我行授信审查审批操作指引,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过桥贷款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调查

说明“过桥贷款”的用途和原因,所针对用途的合法合规性情况、执行情况、借款合同的提款前提条件。按照我行授信政策规定,须要相关部门出具专业审查意见的,应在授信上报前提供专业审查意见。不得对项目资本金发放过桥贷款。

43

(二)还款来源调查

“过桥贷款”的还款来源,还款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情况、可执行情况和可靠性情况。

? 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整理储备贷款及园区开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要求:

1、调查企业是否符合我行的准入要求。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项目。

3、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调查开发商开发资质等级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部门办理年检。

4、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年限,开发的历史记录,近三年开工记录、项目完成情况。

(二)项目调查要求:

1、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调查。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GDP总量及增速,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其增速,消费水平及其所处阶段等情况进行简要调查分析。

2、区域房地产发展情况调查。对区域房地产投资情况、市场供求状况、近年来房价走势及其原因、交易活跃程度、项目平均销售速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对区域房地产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查分析。

3、对申请人及其所属集团除申贷项目之外的其他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个数、建设规模、类型、投资规模、资金到位情况、预期销售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4、项目合规性调查。项目取得“四证”等合法合规性文件的情况,逐一分析没有取得的原因,预计取得的时间及其可行性法合规性文件中记载的项目主体应一致、拟建设内容与批准的规划内容应一致,如不一致,应分析其不一致的原因。

5、项目总体规划调查。项目所属区域环境,包括交通、商业、医疗、教育等各项配套情况,项目总体规划情况,包括建设类型、建筑品质、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容积率、绿化、内部配套等情况,项目分期建设的情况,判断项目分期是否合理。

根据主管部门或独立第三方(如规划设计部门)的有关数据、我行及当地银行同业 44

掌握的经验数据,以及从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了解到的相关数据等,判断项目总投资规模、各单项费用(土地费用、前期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费用、建筑安装费用、期间费用)的标准、规模及结构是否合理和具有成本优势。对于投资规模存在明显高估或低估的,应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投资规模进行分析。

6、项目资金来源及应用调查。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其中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国家规定比例(项目资本金指所有者权益部分),并先于贷款发放全部投入房地产项目开发。股东借款、预售收入及其他银行借款可以作为分析项目资金缺口的依据,但不得计入项目资本金。

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某一期开发贷款的,按当期开发投资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整个项目开发贷款的,按整个项目总投资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

7、工程进度调查。项目建设进度(形象进度)是否符合计划建设进度,说明延期或拖期的原因,并判断对企业资金链、项目销售、与合作方的关系、银行授信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8、合作方调查。调查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合作方是否具有较好的工程设计能力,调查项目施工合作方的确定方式,施工方的施工能力、资质,过往施工项目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合作方式,施工方的垫资能力等。

9、抵押物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

(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

(2)军事设施;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登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地上房屋所有权已经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5)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6)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10、授信支持项目对我行公私联动带来的预期收益。

45

二、土地整理储备贷款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1、调查企业是否符合我行的准入要求。

2、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调查。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GDP总量及增速,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其增速,消费水平及其所处阶段等情况进行简要调查分析。

3、区域房地产发展情况调查。对区域房地产投资情况、市场供求状况、近年来房价走势及其原因、交易活跃程度、项目平均销售速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对区域房地产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查分析。

4、当地财政收支、负债情况。调查当地政府财政的收入构成、土地收益在财政收入中占比情况,负债规模、结构的变动情况、财政信用情况。地方财政的偿债率、负债率、债务率的变动情况。现有债务的还款来源及计划。

5、所处城市近三年土地成交情况、财政拨款情况。

6、申请人目前负债是否处于同级财政核准的负债规模之内。

7、申贷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是否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地是否取得有权部门批准。

三、园区开发区贷款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1、调查企业是否符合我行的准入要求。

2、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调查。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GDP总量及增速,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其增速,消费水平及其所处阶段等情况进行简要调查分析。

3、园区财政收支、负债情况。调查园区财政的收入构成、土地收益在财政收入中占比情况,负债规模、结构的变动情况、财政信用情况。

4、园区级别、所处发展阶段、招商引资情况。

5、园区行业特色,入驻企业目前的发展情况,是否处于税收优惠期,园区财政税收是否具有可持续增长能力。

6、申贷项目是否符合园区规划,是否能够为园区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如园区的收入中以经营性用地出让为主的,则需要调查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8、当地政府对园区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

46

9、申请人现有授信的总量、期限结构、还款计划和来源及相应落实情况。

10、园区近期具体的土地出让计划、指标。

?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股东背景、整体实力、行业经验,是否具有物业管理能力、持续经营能力。

2、物业的权属。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房产证,物业设定抵押情况。

3、物业取得方式。是否依法取得,是否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是否存在影响变现价值、变现速度的瑕疵。

4、物业地理位置和业态。是否属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属于何种业态,是否属于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营性物业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经营性物业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5、申请资金用途。用途是否符合外部监管规定、是否符合我行关于经营性物业贷款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

6、物业的出租率、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调查租金收入与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是否匹配;调查租金支付方式,防止物业在抵押给我行时,承租人已经一次性向借款人支付了长期租金,或者是将租金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进行了抵销,导致我行届时无法从租金中获得还款来源以及无法处置抵押物。

7、租约情况。调查租约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特别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他权力对我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对抵押权实现的难易程度作必要地预估。

8、承租人资信、经营状况、支付租金能力等资质情况。对于承租人经营状况或资信不佳、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有困难或多次拖欠租金的,不宜介入。

9、借款人整体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及综合还款能力。

10、还款来源调查,物业贷款期间经营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净现金流情况,我行贷款本息合计/净现金流是否超过80%。

11、授信额度。以商业营业用房类(含酒店)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60%,以办公楼类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物业评 47

估价值的50%,以其他类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40%。评估机构应为符合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对于自建物业建成时间未超过3年(含)、购置物业购置时间未超过3年(含)的,如评估价值超过建造或购置成本的2倍,则最多可按建造或购置成本的2倍认定物业的评估价值。对于自建物业建成时间在3年以上5年(含)以下、购置物业购置时间在3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如评估价值超过建造或购置成本的2.5倍,则最多可按建造或购置成本的2.5倍认定物业的评估价值。对于自建物业建成时间在5年以上、购置物业购置时间在5年以上的,应根据我行指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来确认物业价值。

12、对于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统一纳入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13、抵押情况。《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了解当地职能部门对于该类抵押权设置的相关规定,设计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流程,控制贷款风险。

? 集团客户授信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集团客户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一、集团客户的识别

(一)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修订)》中明确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48

(二)我行认定客户间是否存在集团客户关系,应以识别、分析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标准;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对客户关联方关系应进行主动、持续、动态的风险管理,以便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关联方纳入集团客户管理。我行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识别为集团客户:

1、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控制,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则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投票权。

2、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负责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行使同等职能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相互之间产生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

3、其他需要按照集团客户管理的(如有明显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行为的,如虽在股权上、法人上、资产利润转移上未发现控制关系,但企业的资金被关联方统一调度和企业的人员被统一任命的)。

二、明确申请人组织结构关系

(一)对申请人的组织架构关系,须以图表的形式描述相互之间具有的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的具体情况。

必须列出借款人的股权关系架构(根据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持股协议、审计报告附注等信息,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等),通过股权结构图的形式表明借款人的最终实际股 49

权关系、关联企业持股情况及借款人股权投资情况,并表明出资占比。

对于申请人的前三大股东、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股权投资进行简要描述,包括经营管理情况和主要财务情况。

(二)对于民营企业,要求以图表形式补充说明:申请人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关系。

(三)经调查需要认定为集团客户的企业,需上报公司部在CECM系统中予以认定。

三、调查要点:

1、调查分析集团本部与子、分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包括是否独立核算、财务是否集中管理、是否利润上交等;

2、调查分析集团公司在人事、财务、销售方面的管理架构、管理方法和控制能力;重点分析申请人在采购、销售资金结算方式、对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模式;

3、保证担保方是否为集团内企业关联担保,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财务、经营管理的密切程度、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等情况,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担保意义;

4、集团客户的识别遵循实质大于表象,实际控制的原则,通过分析申请人的财务控制权、经营模式、经营依赖性等,发现潜在集团关系,严防多头授信。可通过其他有效渠道获得信息,将表面无股权关系但实际有控制被控制关系的企业纳入集团客户管理。

? 医院客户授信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医院类客户须进一步了解:

1、客户的选择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政策。

2、关注医疗改革新方案出台对医院经营的影响,须特别关注大型医院业务量是否被大量分流,收入水平是否明显下滑。当地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实施情况,及对大型医院业务量的影响情况;当地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实施情况。

3、分析医院收入结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情况及变化趋势。关注药品收入占医院全部收入的比重情况,优秀综合医院的医疗收入大约占总经营收入的60%左右,较高医疗收入占比可以有效抵御未来因政策变化导致药品收入波动的风险。分析国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情况,补充措施具体包括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 50

增加政府投入等。关注政府对医院的支持力度,分析其每年收到的财政补贴情况及变化趋势。

4、测算医院授信金额是否与其收入情况匹配,通过分析债务的期限分布,了解债务偿还额是否超出偿还能力;原则上每年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净流出不应超过其收入的10%;测算医院的资产负债率是否高于50%以上,高于50%以上的资产负债率意味着有过度举债的嫌疑。

5、对于我行信用评级低于BBB(含)的医院客户谨慎给予授信。

6、关注医院事业基金是否呈增长态势,事业基金持续增长,侧面反映出医院经营情况良好。

7、分析医院应收账款结构,了解应收账款是否过大、是否存在收回难度较大的应收账款。

8、关注医院在当地同业所处地位、是否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是否具有医保定点资格、具有副主任职称以上医生占医生总数比例是否达到30%以上以及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否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当地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是否位于中心城区等,综合判断医院在同业中的竞争优势与不足。

9、分析医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包括当地GDP总量和增速、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和增速、政府投入占当地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和变化趋势等。

10、关注医院是否存在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存在重大未结案的医疗诉讼。

11、对于申请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的医院,除以上因素外,还应重点关注项目可研、规划、土地、环评等是否经有权机构审批、项目建设是否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力度,资本金是否完全落实并能按时足额到位,测算还款来源时是否按照谨慎原则对医院未来收入、收支节余等进行预测。

? 高校客户授信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高校类客户须进一步了解:

1、学校的招生情况。关注学校招生分数线在同类高校中的排名是否基本稳定(上下5名以内),招生计划数、招生计划完成率(实际招生人数/计划招生人数)是否增长或稳定。学校总的收入增长与办学规模的扩大是否相适应,各项经费拨款(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是否稳定,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是否 51

增长或稳定。

2、自筹办学情况,包括成人教育、MBA教育、培训等自筹办学的实际招生人数是否下滑、学费住宿费收入是否增长或稳定,主要关注报表中附属单位缴款情况。

3、密切关注学校的负债规模和期限结构,是否大幅举债进行固定资产建设导致总体负债上升从而超过贷款风险警戒线;他行给予的短期授信到期是否大部分能正常续做。

4、利用地方教育厅、财政厅、银监局的信息共享机制,了解政府部门化解高校债务危机的各项措施,对于授信批复前获得专项财政补助计划的高校,了解财政补助是否能按计划到位。

5、授信用途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和外部监管规定,是否存在不落实批复内容的情况。

? 中小企业授信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金融法规及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中小企业授信调查要点、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详细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说明企业主要的发展阶段,重点是企业实收资本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重要的股权转让。

(一)实收资本真实性主要分析:

1、申请人有多次增资行为的,应按增资时间、增资金额、增资方式及增资出资人作简要描述;

2、对各股东之间是否为关联企业、是否为亲属关系作简要分析;

3、对大额现金出资,须关注出资金额是否符合出资人的出资能力,通过对验资后申请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明细科目变化情况关注有无抽逃出资情况;

4、对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超过注册资金的10%的,须结合资产评估报告判断该项资产入账价值是否公允;

5、对于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金20%的,要求企业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资料,并特别关注真实性、是否符合资本特征。

(二)股权转让重点分析:

1、关注有无股权频繁转让情况,特别是控股股东变更情况。如有,进一步了解股 52

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溢价或折价比例及原因,并要求提供工商注册登记变更资料、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2、公司是否有改制或将发生改制。

(三)关联企业情况

1、如果是集团企业,说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投资、人事、考核和利润分配的管理方式,关联交易的方式、金额、定价原则,是否存在空壳企业(无单独办工地点、人员、法人财产)。目的是了解集团投资管理有无失控、有无设立壳企业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来套取银行资金及集团管理的有效性;

2、下属投资企业的投资目的(获取投资收益、避税、多元化经营、进入上下游产业等),目的是判断企业投资决策是否合理。

(四)经营者素质

1、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创业经历,有无经营失败经历,是否具有企业家精神(创新和承担风险),在企业发展中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和抓住商机的能力,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领导企业度过危机的能力;

2、主要经营者、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3、该企业及关联企业的银行信用记录,在工商、税务、劳动、质监、环保、海关、建设等部门有无不良记录;

4、通过面谈,并收集社会、媒体、员工、政府、同行、供应商和客户的评价,判断经营者是否能艰苦创业、事业性强,有无不良嗜好;

5、通过面谈、实地查看及同行业比较,并根据企业提供的战略规划、年度经营与财务计划,判断企业经营者是否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企业管理是否规范(明确的制度并有效执行,通过质量、环保等管理认证);企业经营者对本行业的发展趋势、客户是否有深刻的理解;中长期战略和年度规划合理性和执行有效性。

(五)其他情况

1、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是否超能力对外担保;

2、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是否涉及诉讼;

4、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是否有重大违约行为;

5、主要股东,或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是否发生变动;、

53

6、客户是否发生购并、重组或产权变更。

二、行业与经营情况

(一)主要产品经营计划

1、根据企业成本结构(原材料、制造费用、工资性费用、折旧、动力及水消耗)和主要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企业毛利率发生重要变化的原因,重点预计在我行授信期内企业毛利和毛利率情况。

2、是否为多元化经营企业。

(二)行业前景分析

行业整体销售收入和利润总和是否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行业内竞争状态是否保持稳定,行业销售利润率稳定或适度增长,区域内该行业生产能力在授信期内是否增长适度。

(三)申请人竞争力分析

根据行业特点,在与同行业规模类似企业比较后,分析以下情况:

1、行业内竞争地位:根据政府、行业协会排名(纳税、进出口、销售收入),了解企业在该行业的排名或当地所有企业的排名;了解企业的竞争优势(产品成本较低、产品歧异性强、质量较好、品牌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的产品创新能力、较强的产品销售和通路管理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制造能力);

2、对于批发行业,分析企业是否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优势企业:一是著名品牌的总经销、总代理;二是对于烟草、图书报刊、盐、粮油、成品油、化肥等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制度的产品,企业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供应商有良好关系;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所在批发市场成交金额在省级区域名列前茅,该企业在市场内批发金额排名居前;

3、对于实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宾馆、建筑等行业,企业资质认定情况;

4、行业内进入壁垒高低;

5、企业是否具有行业内成功的关键因素,企业的SWOT分析(优势、劣势、威胁、机遇);

6、出口型企业没有贸易纠纷,能够依靠产品升级克服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影响。

三、财务数据分析

1、财务报表的真实、可信状况

54

近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审计中介结构审计资格、信誉状况;企业提供给我行的报表与提供给工商、财政、税务部门的报表是否相同;经办人对财务报表真实性的判断;

2、财务情况分析,具体分析应以本部报表为主,合并报表(若为集团企业应提供合并报表)为辅,即期报表原则上必须是业务申报日所在月份的前三个月内的报表。合并报表应列举相关合并企业,并在本部报表分析后补充分析合并报表情况;

通过对借款人(本部及合并报表)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的计算分析,了解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水平;分析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主要资产负债科目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对变化幅度较大等异常情况应作特别说明;关注任何高估资产、净资产及利润或低估负债的情况;在分析表内科目的同时,对借款人或有负债情况也应详细了解,对涉及诉讼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的或有负债应特别说明。在综合考虑和分析上述各种情况的基础上,评价借款人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通过比较分析近三年借款人主要产品的产量、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的变化趋势,对于变化幅度较大的说明原因;测算和比较近三年的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纵向或横向比较,分析企业经营能力;通过对借款人(本部及合并报表)近三年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的测算,分析影响借款人盈利的原因,评价其盈利能力;通过现金流量表对借款人(本部及合并报表)近三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构成及增减变动的趋势和原因进行分析,揭示借款人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主要业务活动,侧重分析借款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持续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评价借款人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强弱;

3、到企业实地调查,对财务报表中的重要项目如存货、应收应付款、固定资产等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走访企业的上下游单位;

4、若企业为生产性企业,尽可能提供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

四、他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1、可参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并进行调查核实,关注他行授信的担保方式。发现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他行有不良记录时,应予以充分说明。综合考虑客户现有银行授信业务规模与其经营情况是否匹配;

2、申请人对外保证及自有财产抵质押情况:

55

申请人对外担保情况分析,应通过从人行登记查询系统查询所得数据,并结合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资料分析,对人行系统数据与企业自身提供数据或据以分析的财务报表有差异者应予以说明。自有财产的抵质押情况分析,应通过人行登记查询系统查询所得数据并结合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资料分析,对人行系统数据与企业自身提供数据或据以分析的财务报表有差异者应予以说明。对于抵质押品应写明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评估价或作价金额及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在何科目有多少价值。

五、授信申请方案和授信用途

1、流动贷款用途一般用于临时性或季节性销售增长、长期销售增长的营运资金投资、存货或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减缓的营运资金投资。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增长情况、营运周期情况来判断企业申请的贷款是否合理;

2、分析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情况;

3、融资期限是否与营业周期、现金流相匹配;

4、授信用途和企业经营计划相匹配;

5、担保方式是否与风险缓释能力相匹配。

六、第二还款来源分析

可参照一般法人客户贷款要求调查分析保证人、抵质押物情况。

七、综合收益分析

说明本业务能为我行带来哪些效益:包括收益、存款、结算、改善资产质量、丰富业务品种、完善客户结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

八、非财务信息提示

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等;

2、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及其家庭其他投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3、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况;

4、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

5、客户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

6、客户近一年的设备运转和开工率;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

56

7、客户成品仓库的入库、出库情况;

8、客户的纳税清单;

9、其他情况。

九、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10、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57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诺;

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存货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

4、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58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1、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客户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6、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 融资担保公司授信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1、经营状况的调查:

调查借款人股东背景,内部管理,组织架构,业务发展。

2、担保业务:调查借款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明细,及其中各项业务收入占比情况。

3、业务投向调查:调查担保业务行业集中度问题,根据借款人对外担保明细,判断全部业务中主要行业业务量,分析其主要担保投向与我行信贷投向政策是否相吻合。 59

4、合规性调查:

目前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主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以及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6]145号)以及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2010第3号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调查担保公司的经营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5、对于实收资本的调查: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要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

按照我国现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担保公司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6、对于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的调查:

针对目前担保投资公司普遍开展投资业务,重点调查其开展高风险业务占其自有资本比重。调查其银行存款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的资产是否能达到注册资本的70%以上,从而对其是否存在过分追求高收益而累积高风险的情况加以判断。

7、对于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调查:

(1)调查其对担保项目和行业的遴选标准、程序及风险控制措施;

(2)被担保项目发生不良的比率以及担保公司的历史代偿记录;

(3)调查担保公司的不良率和累计代偿率;

(4)调查担保公司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可涵盖已发生的不良贷款。

? 政府融资平台客户授信

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上,须进一步调查以下内容:

1、调查企业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投向政策要求、准入标准等。

2、申请人的股东背景、整体实力、平台级别,在本级财政所有融资平台中的地位。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当地政府中的任职情况。

60

4、申请人的主要职能、历史完成项目情况、财政支持力度。

5、申请人所处地区的城市人均GDP、产业结构、政府信用等状况,

6、、当地财政近三年收支、负债情况。调查当地政府财政的收入构成、土地出让收益变动情况,负债规模、结构的变动情况。地方财政的偿债率、负债率、债务率的变动情况。现有债务的还款来源及计划。

7、资金用途调查。授信支持项目是否具有完成的立项、环评、用地等批准证书,是否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是否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否属于政府形象工程等。

8、授信项目自有资金数额、来源及可靠性调查,提供相应的到位和使用凭证。

9、还款来源调查,项目自身是否有现金流回笼,我行能否合法有效的控制项目现金流用于归还我行贷款。以土地受益平衡的,需要调查当地的土地出让价格、指标等,以财政拨款归还贷款的,调查财政的拨款路径、金额等因素,财政的拨款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10、担保方式调查,采用抵押担保的,需调查抵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切实缓释授信风险,对于保证担保的,需要考察担保方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是否属于同意政府级别的融资平台。

61

附件5

低风险授信业务风险提示

本提示仅在于对低风险授信业务的风险防范起到警示作用。对于低风险授信业务的风险防范,各级信贷调查、审批、放款审核人员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办理低风险业务,对不确定因素应由法律部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借款主体资格

1、低风险授信业务虽然依赖于担保,但仍然属于授信的范畴,受贷款通则的约束。《贷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贷款通则的要求。

2、关于外汇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3、其它须要审查的内容。

(二)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质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政策允许

1、境内中资机构的人民币贷款,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也不得接受境内机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外币存单)及外汇本票、汇票、支票、债券、股票等作为人民币贷款的质押凭证。

2、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办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挪用客户保证金类的质押。

3、凭证式国债质押,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规定:

(1)凭证式国债,是指19xx年后(含19xx年)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xx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2)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质押。

(3)贷款人出具的凭证式国债保管收据,是借款人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凭据,不准转让、出借和再抵押。

62

(4)各商业银行之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5)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

4、其它须要审查的内容。

(四)质物与出质人的身份是否匹配

出质人对出质的质物或质押权利是否有完全的、排他的处分权。共有的,是否经共有人同意。

(五)授信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对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进行授信: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须具备的批准文件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提供授信。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贷款用途。

(六)业务办理应符合监管规定

开展承兑和贴现均在同一家分(支)行等低风险授信业务时,要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

(七)对于以个人定期存单为对公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的业务,要求:

1、存单质押授信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2、我行出具的个人定期存单出质,CECM均可联动核心系统进行自动控制,无需柜台人员手工冻结。

3、如个人定期存单有其他财产共有人的,需提供其他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并要求每位所有人均在《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出质人签章处签章,或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声明。

碳贷通:节能项目贷款,免抵押、零首付、二周内资金全额到账

碳险通:节能项目保险,节能能力全责保险、项目收益权保险

节能技术方案保险机构、银行机构认可认证

电话:0755-82722776 82727533 了解更多,搜索 碳战军团

北京银行,交通银行

6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