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按现行规定从基准日开始算。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基准日是在几年前或者几年后的情况的话,又或者资产在特殊应用条件下,就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做出特殊的处理了。

如果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从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的话,那么有效使用期限应为一年。现在就“起算”时间点和有效“期限”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当对过去课税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对过去违法交易纠纷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基准日可能确定在几年以前,当对一项建设期很长的建筑物在建成后的房地产售价进行评估时,基准日可能确定在几年以后,而这些评估的工作日和交付报告时间是现在。那么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起算时间以基准日为时点就不合理了,只能以交付报告日起算,并且注明有效期。其合理性是这样的,当基准日确定在以前时,评估的依据除了基准日的价格标准和法律法规外,还依据现行的评估理论、评估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后者的依据,在今后较长时间里不能保证不发生变化。当基准日确定在未来时,评估的依据除了现行的评估理论、评估规范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外,还有过去和现在影响价格的各种经济参数和经济法规政策,评估人员据此进行分析、统计、计算、判断价格的趋势做出评估结论。在报告交付日期到基准日的较长时间,评估人员是不能把握上述情况的特殊变化的,而这些变化将对评估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评估报告中应注明以交付报告日期为起算点的有效期,以便界定这方面的责任。

关于“期限”,以一年为统一规定,也值得研究。例如,我们于20xx年12月份受托一项基准日为11月30日、以投资合作为目的的“税控装置”专有技术的评估,根据部门法规,该装置仅限于在20xx年底以前对现有燃油加油机进行改造,因此专有技术的收益期为一年,而实现专有技术的收益必须在20xx年2月底以前投资合作成功,并投入生产经营,否则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就不存在了。那么把“一年”作为有效期显然不合适。

资产评估有效期为一年,是根据规定来算的,但是如果遇到以上类似的情况,那么可以根据资产评估的目的和资产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特殊处理。

资产评估师频道整理

 

第二篇:关于拆迁评估报告有效期问题的批复

拆迁管理处

关于拆迁评估报告有效期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 110016/ZK-2008-000854 公开责任部门 拆迁管理处

信息名称 关于拆迁评估报告有效期问题的批复

公开日期 2008-03-01 关键词 拆迁 评估 报告 有效期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文号 京 建 拆[2005]1132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 市建委经研究并征询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后同意朝阳区建委意见,明确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与《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相一致(包括许可证的延长期限)。

备注

公开日期 :2008-03-01

京建拆〔2005〕1132号

关于拆迁评估报告有效期问题的批复

朝阳区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拆迁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后,批复意见如下:

同意你委意见,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房屋拆迁评估的特殊性,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与《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相一致(包括许可证的延长期限)。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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