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我们在验收电梯时,从报检企业提交的验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其中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产品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还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试验申请单位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这些在报告中都没有有效期的说明,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定报验单位提供的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请问NETEC,这三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相同吗?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

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 2007-05-20 答复: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在《中国电梯》20xx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已经有过一些说明,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xx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说明。 《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这里的《目录》是指《规则》的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共有9种: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和曳引机。列入该目录的主要部件共有14种:绳头组合、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玻璃轿壁、电梯导轨、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和梯级链或踏板链。这些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

1、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2、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也就是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整梯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4年,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3、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所述的情况执行,即: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前两种情况不会有什么疑义,第三种情况有必要说明一下。

按照“国质检锅 [2003] 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只对国内电梯类整梯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制造单位许可(也就是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前提是要按照174号文的规定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制造单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是硬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软件、管理)要达到一定要求后,企业才有可能获得制造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是基于获得制造单位许可之企业的硬件和软件都通过了鉴定评审,《规则》才允许把其生产的部件产品的型式试验周期加长。

而对于专业的部件生产企业,我国没有实行制造单位许可制度——不颁发制造许可证,部件生产企业制造的列入《目录》的部件只要通过型式试验(有部分需要进行备案)即可销售。也正是因为对部件企业没有进行过统一、明确条件要求的硬件和软件的评审,《规则》才要求其制造的部件型式试验周期比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要短。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而该部件的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说明产品是由没有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部件厂制造的,所以应按上述第1种情况的规定执行。 其实《规则》第三条第(四)款括号中的文字已表达得很清楚,“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部件”与“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申请的部件试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以上意见供参考。

 

第二篇:报告有效期

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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